法律的成熟階段

法律的成熟階段,R.龐德劃分法律發展的一個階段。這一階段的法律是嚴格法的確定性和自由化的衡平法、自然法的結合。

19世紀歐洲一些國家的法律都屬於這一階段的法律。這種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平等機會和獲得的安全。平等觀念一部分來自17、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它要求所有的人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人;一部分來自嚴格法,它要求對同樣的事實始終適用同樣的補救。因而平等包括兩項內容:(1)法律規則發生作用的平等;(2)使用人的才能和財產的機會平等。安全概念來自嚴格法,但已對衡平法和自然法階段的思想加以修正,因而這裡所講的安全也包括兩項內容:(1)保證每個人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2)只有在本人同意或因本人違反保護他人同樣利益的規則時,才能容許他人從本人方面獲得利益。為了確保全全,成熟法以財產和契約作為基本概念。財產法和契約法是這一階段的主要法律制度。法律的成熟階段的法律主要手段是維護個人權利,對法律思想史的主要貢獻是徹底的個人主義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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