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當化的商談模式論

亞里斯多德認為法治有兩層含義:國民普遍服從法律;國家制定的法律必須是良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正當化的商談模式論
  • 作者:朱書龍
  • 關鍵字:法的理論、正當化、立法
  • 導師:信春鷹
  • 學科專業:法學理論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 學位授予時間:2009
  • 館藏號:D90
  • 館藏目錄:2010\D90\25 
內容簡介
從社會學視角分析這兩個方面,法治意味著法律成為調整社會關係的主要手段,以法律實現社會整合。現代社會的社會整合分化為以權力和金錢為媒介的系統性整合與以價值共識為基礎的社會性整合。法律也必須兼顧社會性整合與系統性整合。如何實現此目標呢?各種理論眾說紛紜,自汗捉虹敬然法學側重法律的社會性罪船臘整合,而實證主義法學偏愛的是法律的系統性整合,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則欲兼顧二者。本文認為要兼顧二者,必須以立法研究為中心,回答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政匪端治系統如何制定抹想府出國民自願服從的良法這一問題,即合法律性的立法程式如何實現法律的正當化。這就是本文的主捉戲良題。 第一章首先從思想史的角度考察法律正當性含義的演變,通過對韋伯和哈貝馬斯有關法律正當性含義的分析,將法律的正當性界定為法律的合理可接受性,而政治系統確保法律具有合理可接受性的過程即為法律的正當化。接著考察法律正當化模式的各種理論及其局限性,並建構了分析法律正當化模式的理論框架:正當化的主體(立法者)、判斷合理可接受性的標準和實現正當化的方式。 第二章旨在建構一種新的法律正當化模式。通過分析人民主權思想,本文認為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正當化的主體是法律承受者和立法者合二為一的國民。人數眾多的國民欲實現法律正當化必須依賴於主體間的溝通理性。實現法律正當化的方式就是商談。本文提出的法律正當化的商談模式的核心就是:國民(立法者)之間展開立法商談,通過兌現各種有效性主張證成法律。立法商談中立法者所使用的施為行為的內在約束力則是法律獲得社會整合力的源泉。 第三章根據立法商談中待兌現的有效性主張不同提出立法商談的七種理想類型,在分析各種理想類型的特徵之後,指出立法商談的理想類型理論對於立法實踐的作用,並將其套用於觀察和分析我國的立法實踐。 第四章分析法律正當化的商談模式的社會整合機制。立法商談在兩個不同的場域展開:一方面,國民通過在公共領域展開非制度化立法商談不僅賦予法律意義,同時也實現了社會性整合;另一方面,在政治系統展開的制度化立法商談不僅以立法決策的方式確定法律的存在,也實現了法律的系統性整合。正因如此,立法商談能實現法律的社會整合。本文認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是通過立法商談建構的自治的法律共同體,維持此共同體社會團結的信念基擔請料應礎就是,國民對法律正當性的信服。 最後一章初步考察和分析了中國立法體制中戶堡試的各種商淡機制,並提出了幾點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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