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是根據《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香港法例第489章)成立的獨立香港法定機構,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援助服務局
  • 外文名:LegalAidServicescouncil
  • 簡稱:LASC
  • 屬性:獨立香港法定機構
機構簡介,機構職能,現任成員,機構主席,機構成員,

機構簡介

法律援助服務局(英文:LegalAidServicescouncil(LASC))是根據《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香港法例第489章)成立的獨立香港法定機構,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局在不干預法律援助署的日常運作下,監察該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

機構職能

  1. 法援局負責監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的管理。法援署就該等服務的提供,向法援局負責。
  2. 法援局可 -
  3. 在不牴觸第(3)及(5)項下,制訂政策以管限由法援署提供的服務,並就法援署的政策方向提供意見;
  4. 不時檢討法援署的工作,並作出有利和適當的安排,以確保法援署能有效率地併合乎經濟原則地履行其職能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5. 檢討由法援署所提供的服務及其發展計畫;及
  6. 就法援署的開支預算作出考慮及提供意見。
  7. 法援局無權就職員事宜以及法援署對個別案件的處理向法援署作出指示。
  8. 在不牴觸第(3)及(5)項下,法援署須提供法援局為施行其職能而合理地要求的資料。
  9. 法援局是行政長官在關於獲公帑資助並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的政府政策上的諮詢組織,並須就下列事宜向政府提出建議 -
  10. 就資格準則丶服務範圍丶提供服務的方式丶未來的改善計畫丶提供款項的規定及法律援助政策的未來發展;
  11. 建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及
  12. 由行政長官不時轉交法援局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法律援助事項。
  13. 法援局不得被視為政府的代理人或雇員。

現任成員

機構主席

梁永祥教授, SBS, JP

機構成員

陳曉峰先生, MH, JP
藍嘉妍女士
劉麥嘉軒女士, BBS, JP
劉詩韻女士
李佩珊女士
白天賜先生
石書銘先生
溫麗司女士
鄺寶昌先生, JP, 法律援助署署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