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效應

法庭辯論效應(effect of court debate)是指刑事、民事審判中訴訟雙方的辯論活動對審判人員和辯論雙方產生的影響。分為積極效應和消極效應兩方面。積極效應表現在:(1)查明案件事實。訴訟雙方因從不同角度進行攻擊與防禦,針鋒相對地提出對立的看法和疑問,並圍繞疑點舉證和對質,可使案件真相逐步明朗,有利於查清案件。(2)促使確信形成。法庭通過聽取雙方列舉的證據和觀點,逐漸形成判斷,作出符合案件事實的定性與裁判。(3)消除雙方分歧。儘管訴訟雙方因利益對立,在辯論中表現出尖銳的意見衝突,但隨著辯論的深入和證據的展示,在確鑿有力的事實面前,雙方的認識有可能趨於統一。(4)進行法制宣傳。使旁聽者進一步了解案件的真相和有關法律規定。

消極效應表現在:(1)意氣衝突。法庭辯論若掌握不當,雙方當事人有可能意氣用事,不顧事實與法律,反唇相譏,引起爭執。(2)影響認知。攻防雙方因能力、水平高低,辯論效果差異較大,有可能影響審判人員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舉證有力、闡述清楚的一方常居有利地位;舉證不當、表述不清的一方則處於不利地位。這種狀況未必與案件事實相吻合。另據N.A.安德森的實驗研究,審判時辯論雙方提供信息量的多少和發言次序,均對審判員的認知、判斷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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