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04年04月08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倫敦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及英國海外自治領國王、印度皇帝陛下和法蘭西共和國總統決心通過一項友好協定解決在紐芬蘭引起的糾紛。為此,決定締結一項專約,並且已經任命他們各自的全權代表: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他們相互校閱他們的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列條款,並需經他們的各自的議會批准:第一條
法國放棄根據烏得勒支條約第十三條和以後訂立的條款所確認或修改的有利於它的優惠。第二條
法國為其公民保留在與英國臣民平等的基礎上在聖約翰角和雷角之間的經過北端的紐芬蘭海岸部分的領水內捕魚的權利;這一權利應在通常的捕魚季節中行使,而在每年10月20日後對所有的漁民封閉。
因此,法國人可以在該水域內捕獲各種魚類,包括魚餌和貝殼。他們可進入上述海岸的任何口岸和港口,並且可以在和紐芬蘭的居民同樣的條件下得到供應品或食品和避風處。但是他們應遵守當地現行的規章。他們還可以在各條河口捕魚,但是不能越過該河入海的兩個盡頭之間所劃的一條直線。
他們未經地方當局的許可,不能使用木樁魚網或固定的發動機。
英國臣民和法國公民在上述海岸地區應同樣遵守目前生效的法律和規章,或今後可能通過的對任何特殊種類的魚或為改進漁業而在一個時期禁止捕魚的法律和規章。
在實施任何新的法律或規章之前三個月,應將這些法律和規章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關於在上述海岸地區的捕魚的治安和防止烈性酒的非法交易和走私的問題應成為兩國政府之間通過一致協定而制定的規章的內容。第三條
英國國王陛下政府對在條約規定的海岸從事捕魚和漁業的法國公民,應提供金錢補償,這些公民由於本專約的規定而對現行的情況加以改變而必須放棄他們在該地區擁有的設備或放棄他們的職業。
有關當事人除非在1903年的捕魚季節封閉前從事他們的職業,均不得要求這項補償。
補償要求應向仲裁法庭提出,該法庭由每一國的一名官員組成。如果發生意見分歧,應按照海牙公約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仲裁程式指定一名公斷人。關於設立仲裁法庭的細節和提出權利要求而進行調查的一些條件應成為兩國政府之間締結的一項特別協定的內容。第四條
英國國王陛下政府承認除前條所述的補償外,為酬答第二條所述的法國放棄在紐芬蘭島某一部分的特權,應給予法國以領土補償,它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同意下列條款的規定。第五條
塞內甘比亞和英國殖民地甘比亞之間的目前邊界應予以修改,以便法國得到亞布坦達以及該地所屬的土地和登入地。
如果甘比亞河的上述地點對來自海上的航行不開放的話,法國政府應在該河的下游取得一個出入口,該處應經雙方之間的協定予以承認,作為從事海上航行的商船的出入口。
關於在甘比亞河及其支流上通過的條件以及按照前一段可能給予法國出入地點的通過方法,應成為兩國政府之間今後協定的內容。
雙方諒解,在任何情況下,上述條件至少應和1885年2月26日非洲會議總檔案和1898年6月14日英法關於尼日盆地的英國部分所適用的制度的條件是同樣優惠的。第六條
英國國王陛下將位於科納克里對面的稱為洛斯群島割讓給法國。第七條
根據本專約第五條和第六條割讓給法國的領土上出生的人,可以通過向主管當局發表個人聲明的方式保留英國國籍,未成年的兒童由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作出此種聲明。
前段所述的必須作出選擇的聲明的期限為一年。從法國對上述人們所出生的領土實行管理之日算起。
當地現行的法律和習慣應儘可能予以保持。
從本專約互換批准書之日起三十年內,在洛斯群島的英國漁民應享有和法國漁民在各種氣候條件下在該島停泊、得到食品和淡水、修理船隻、轉運貨物、出售漁產品、上岸晾曬魚網等方面同樣的權利,只要他們始終遵守在該地有效的法國的法律和規章所制定的條件。第八條
在尼日的東面,下述邊界線應代替1898年6月14日專約確定的法國和英國領地之間的邊界,但須遵守依本條第六段和第七段規定而可能作出的修改。
從1898年6月14日專約第三條規定的尼日河左岸的一點開始,即從達羅爾毛里的中間線起,邊界線應沿該中間線直至該線和以索科托鎮為圓心,半徑為160932米(100英里)的圓圈的周線相遇的地方。由此,邊界線沿該圓圈的北面弧線至圓圈的弧線與從多索經莫雷德至馬塔卡里的一線的交叉點南面5公里的地方。
然後,邊界線沿一直線至康里(伯爾里-恩庫里)以北20公里的一點,從該點沿直線至馬拉迪南面15公里的地方,再繼續沿一直線至北緯13°20′線同經過北緯14°線和上述圓圈的北面弧線第二個交叉點以東70英里的子午線的交叉點。
由此,邊界線向東沿北緯13°20′線至與科馬杜古-瓦烏貝河的左岸相遇為止,再沿該河主航道至查德湖。但是,如果邊界線在和該線相遇之前,距離從津德爾經蘇阿科洛盧、阿迪伯和卡比等地至約的商隊路線達5公里,則該邊界線應沿5公里的距離至該路線的南面,直到它與科馬杜古-瓦烏貝河的左岸相遇。但雙方諒解,如果上述邊界線經過一個村莊,則該村莊以及其土地應劃歸該村莊和土地的大部分所屬的一方的政府。然後,邊界線像以前那樣,沿該河的主航道至查德湖。
由此,邊界線沿經過上述河流河口的主航道的緯度線至其與庫克鎮中心的東面35′的子午線的交叉點,然後,沿這條子午線往南直至與查德湖南岸交叉的地方。
但是,雙方諒解,對1898年6月14日專約第四條規定的邊界目前進行劃界的兩國政府專員回國述職時,兩國政府為了更精確地劃定邊界線,將準備考慮對上述邊界線進行符合需要的修改。為了避免因選定偏離已被承認和既定的邊界線的另一條界線而引起的對任何一方的不便,雙方同意,在未經通商路線確定邊界線的突出部分,應注意目前領土的政治區分,以便將附屬特薩瓦-烏拉迪和津德爾領土的各部落儘可能地留在法國領地內,而附屬英國地區的領土的各部落儘可能地留在英國領地內。
雙方還同意,如有必要,查德湖的邊界線應予以修改,以保證法國在四季內從其在該湖的西北面至東南面領地之間有一條水上公用航道,其水面的一部分至少和1898年6月14日專約附屬檔案二的地圖上劃歸法國的部分相稱。
在雙方共同使用的科馬杜古河的那部分地區內,兩岸的居民應享有同等的捕魚權。第九條
本專約應經批准。批准書應在八個月之內,或儘可能更早地在倫敦互換。
法蘭西共和國駐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及英國海外自治領國王、印度皇帝陛下的宮廷大使閣下和國王陛下外交大臣,為此受權在本專約上籤字蓋章,以資證明。
1904年4月8日訂於倫敦,一式兩份。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他們相互校閱他們的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列條款,並需經他們的各自的議會批准:第一條
法國放棄根據烏得勒支條約第十三條和以後訂立的條款所確認或修改的有利於它的優惠。第二條
法國為其公民保留在與英國臣民平等的基礎上在聖約翰角和雷角之間的經過北端的紐芬蘭海岸部分的領水內捕魚的權利;這一權利應在通常的捕魚季節中行使,而在每年10月20日後對所有的漁民封閉。
因此,法國人可以在該水域內捕獲各種魚類,包括魚餌和貝殼。他們可進入上述海岸的任何口岸和港口,並且可以在和紐芬蘭的居民同樣的條件下得到供應品或食品和避風處。但是他們應遵守當地現行的規章。他們還可以在各條河口捕魚,但是不能越過該河入海的兩個盡頭之間所劃的一條直線。
他們未經地方當局的許可,不能使用木樁魚網或固定的發動機。
英國臣民和法國公民在上述海岸地區應同樣遵守目前生效的法律和規章,或今後可能通過的對任何特殊種類的魚或為改進漁業而在一個時期禁止捕魚的法律和規章。
在實施任何新的法律或規章之前三個月,應將這些法律和規章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關於在上述海岸地區的捕魚的治安和防止烈性酒的非法交易和走私的問題應成為兩國政府之間通過一致協定而制定的規章的內容。第三條
英國國王陛下政府對在條約規定的海岸從事捕魚和漁業的法國公民,應提供金錢補償,這些公民由於本專約的規定而對現行的情況加以改變而必須放棄他們在該地區擁有的設備或放棄他們的職業。
有關當事人除非在1903年的捕魚季節封閉前從事他們的職業,均不得要求這項補償。
補償要求應向仲裁法庭提出,該法庭由每一國的一名官員組成。如果發生意見分歧,應按照海牙公約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仲裁程式指定一名公斷人。關於設立仲裁法庭的細節和提出權利要求而進行調查的一些條件應成為兩國政府之間締結的一項特別協定的內容。第四條
英國國王陛下政府承認除前條所述的補償外,為酬答第二條所述的法國放棄在紐芬蘭島某一部分的特權,應給予法國以領土補償,它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同意下列條款的規定。第五條
塞內甘比亞和英國殖民地甘比亞之間的目前邊界應予以修改,以便法國得到亞布坦達以及該地所屬的土地和登入地。
如果甘比亞河的上述地點對來自海上的航行不開放的話,法國政府應在該河的下游取得一個出入口,該處應經雙方之間的協定予以承認,作為從事海上航行的商船的出入口。
關於在甘比亞河及其支流上通過的條件以及按照前一段可能給予法國出入地點的通過方法,應成為兩國政府之間今後協定的內容。
雙方諒解,在任何情況下,上述條件至少應和1885年2月26日非洲會議總檔案和1898年6月14日英法關於尼日盆地的英國部分所適用的制度的條件是同樣優惠的。第六條
英國國王陛下將位於科納克里對面的稱為洛斯群島割讓給法國。第七條
根據本專約第五條和第六條割讓給法國的領土上出生的人,可以通過向主管當局發表個人聲明的方式保留英國國籍,未成年的兒童由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作出此種聲明。
前段所述的必須作出選擇的聲明的期限為一年。從法國對上述人們所出生的領土實行管理之日算起。
當地現行的法律和習慣應儘可能予以保持。
從本專約互換批准書之日起三十年內,在洛斯群島的英國漁民應享有和法國漁民在各種氣候條件下在該島停泊、得到食品和淡水、修理船隻、轉運貨物、出售漁產品、上岸晾曬魚網等方面同樣的權利,只要他們始終遵守在該地有效的法國的法律和規章所制定的條件。第八條
在尼日的東面,下述邊界線應代替1898年6月14日專約確定的法國和英國領地之間的邊界,但須遵守依本條第六段和第七段規定而可能作出的修改。
從1898年6月14日專約第三條規定的尼日河左岸的一點開始,即從達羅爾毛里的中間線起,邊界線應沿該中間線直至該線和以索科托鎮為圓心,半徑為160932米(100英里)的圓圈的周線相遇的地方。由此,邊界線沿該圓圈的北面弧線至圓圈的弧線與從多索經莫雷德至馬塔卡里的一線的交叉點南面5公里的地方。
然後,邊界線沿一直線至康里(伯爾里-恩庫里)以北20公里的一點,從該點沿直線至馬拉迪南面15公里的地方,再繼續沿一直線至北緯13°20′線同經過北緯14°線和上述圓圈的北面弧線第二個交叉點以東70英里的子午線的交叉點。
由此,邊界線向東沿北緯13°20′線至與科馬杜古-瓦烏貝河的左岸相遇為止,再沿該河主航道至查德湖。但是,如果邊界線在和該線相遇之前,距離從津德爾經蘇阿科洛盧、阿迪伯和卡比等地至約的商隊路線達5公里,則該邊界線應沿5公里的距離至該路線的南面,直到它與科馬杜古-瓦烏貝河的左岸相遇。但雙方諒解,如果上述邊界線經過一個村莊,則該村莊以及其土地應劃歸該村莊和土地的大部分所屬的一方的政府。然後,邊界線像以前那樣,沿該河的主航道至查德湖。
由此,邊界線沿經過上述河流河口的主航道的緯度線至其與庫克鎮中心的東面35′的子午線的交叉點,然後,沿這條子午線往南直至與查德湖南岸交叉的地方。
但是,雙方諒解,對1898年6月14日專約第四條規定的邊界目前進行劃界的兩國政府專員回國述職時,兩國政府為了更精確地劃定邊界線,將準備考慮對上述邊界線進行符合需要的修改。為了避免因選定偏離已被承認和既定的邊界線的另一條界線而引起的對任何一方的不便,雙方同意,在未經通商路線確定邊界線的突出部分,應注意目前領土的政治區分,以便將附屬特薩瓦-烏拉迪和津德爾領土的各部落儘可能地留在法國領地內,而附屬英國地區的領土的各部落儘可能地留在英國領地內。
雙方還同意,如有必要,查德湖的邊界線應予以修改,以保證法國在四季內從其在該湖的西北面至東南面領地之間有一條水上公用航道,其水面的一部分至少和1898年6月14日專約附屬檔案二的地圖上劃歸法國的部分相稱。
在雙方共同使用的科馬杜古河的那部分地區內,兩岸的居民應享有同等的捕魚權。第九條
本專約應經批准。批准書應在八個月之內,或儘可能更早地在倫敦互換。
法蘭西共和國駐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及英國海外自治領國王、印度皇帝陛下的宮廷大使閣下和國王陛下外交大臣,為此受權在本專約上籤字蓋章,以資證明。
1904年4月8日訂於倫敦,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