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加強監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規定

《法務部關於加強監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89.10.20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加強監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89.10.20
  • 實施時間:1989.10.20
一、勞改機關是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人民民主專政機關,必須堅決貫徹“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加強監管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質量,是各級勞改機關的首要任務,安排各項活動都要從保證監管安全,提高改造質量出發,使監管改造工作逐步實現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
二、勞改工作幹警是擔負刑事執行任務的人民警察,必須強化專政意識和敵情觀念,正確運用階級鬥爭觀點、分析處理監(所)記憶體在的問題,同時要增強法制觀念、政策觀念和教育改造意識。
三、各級勞改機關要高度重視監管改造工作,主要領導要對監管改造工作承擔第一位的責任,分管管教工作的領導要全力抓好,其他領導也都要重視和關心這項工作,形成人人參與、層層負責的監管改造工作格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基層單位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分析形勢,研究解決監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各級勞改機關的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必須經常深入中隊直至犯人小組,了解犯人思想,掌握政治動向,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要確定個人聯繫點,每年用一至三個月的時間,蹲點調查監管改造工作,並寫出專題調查報告,提出對策措施。
四、勞改工作幹警必須秉公執法、廉潔奉公,嚴格執行政策,不準打罵、虐待犯人,不準使用犯人乾私活,不準向犯人及其家屬索賄受賄,不準接收犯人及其家屬的饋贈,不準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不準侵占、剋扣囚糧和應當發給犯人的財物。
五、建立健全監管改造工作機構。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設立獄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衛生科。
要大力加強獄內偵查工作,堅持公私結合,先發制敵,形成耳目網路,組建防範體系。重刑犯監獄和押犯3000人以上的大型勞改單位,應當設立獄內偵查科,其他勞改單位也要配備專職獄內偵查幹警。獄內偵查幹警調動時,應經省(區、市)勞改局同意。
以上職能機構的人員編制(不含內看守隊,出、入監隊),應占機關科室人員總數的20%。
六、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必須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要認真制定大、中隊工作細則及幹警工作細則,確立崗位責任制,做到任務明確具體,責任到人到位,嚴格考核、嚴明獎罰,嚴防脫管失控。
大、中隊幹警的配備,不得少於本單位幹警總數的60%;實行三級管理的單位,中隊級幹警的配備一般應占押犯數的8%;編制不足的單位,中隊幹警的配備不少於全大隊幹警數的70%。
七、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的各級領導都要對頑固犯、危險分子實行包管、包教、包轉化,經常對犯人進行個別教育。機關各職能機構都要從本職業務出發,關心、支持監管改造工作,建立本科室的聯繫點,參加值班、巡邏,有條件的要經領導統一安排下監舍參加對頑固犯、危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
八、各級勞改機關的監管改造工作職能機構,有權對各單位的執行刑罰、獄政管理、安全防範、教育改造、生活衛生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刑罰執行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問題,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查出的隱患和漏洞,應當發出“消除隱患通知書”,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九、監管改造工作的業務經費必須給予切實保證。勞改業務費要與企業財務嚴格分開,單獨建賬,專款專用。經濟效益較好的單位,要從企業利潤留成和包乾節餘中給予適當補貼。
勞改業務費應當實行“預算公開,對口協商,領導批准,統一管理,按章辦事,互相監督”的管理辦法。
十、大力加強犯人的生活衛生工作,逐步確定犯人生活供應的實物標準,按照當地物價水平適時調整貨幣標準。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加強管理、減少浪費和發展自種自養上。要安排一部分老殘犯為犯人食堂從事養豬、種菜等副食生產勞動,不提假定工資,所得實物全部劃歸犯人食堂,幹警、家屬一律不得占用。
十一、省(區、市)勞改局每年都要從勞改業務費的獄政業務費項目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以改善技術裝備。各類技術裝備都必須為監管改造工作服務,由專門機構或監管工作機構統一掌握管理。
十二、進一步完善管教、生產雙承包責任制。監管改造指標為保證指標,生產指標為承包指標。監管改造指標沒有完成的,應當減、扣單位提取的獎金,不能以生產指標折抵監管改造指標。發生重大事故的,除按法紀、政紀查處外,還應對單位給予經濟處罰。對監管改造工作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應當發給單項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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