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財稅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全縣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鄉鎮街道、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起草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制度,依法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貫徹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縣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縣級預決算公開。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縣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依法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方案。負責管理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統一管理政府外債。
(七)根據縣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縣屬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產和縣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企業黨的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相關管理工作。
(八)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縣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
(十)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三)根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落實相關專項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和監督,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十四)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十五)指導推進全縣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規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最佳化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對外經濟合作工作。
(十六)建立和完善全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七)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企業黨的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相關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規範化建設,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十八)參與擬訂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監督執行。
(十九)圍繞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推動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平。
(二十)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的法治建設及合規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穩定、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計畫;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綜合股(城市建設股)。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林業等部門(單位)財政預算的有關工作,審核批覆上述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基金預算);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跟蹤問效和監管。
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污水處理費和園林綠化等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公用事業方面的財政支出管理;參與縣本級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負責縣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維護與建設項目資金的預算、審核、監督管理、信息反饋、決算;執行基本建設財政管理制度。
(四)預算股。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縣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縣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縣對鄉鎮街道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提出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審核意見。
(五)國庫股。組織全縣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縣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政府債券轉貸、還本付息等有關管理工作。
(六)行政政法股。承擔行政、黨派、群團、政法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和政法系統財務管理制度,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承擔全縣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股。承擔教育、科技、宣傳、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審核批覆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科技專項資金;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八)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審核批覆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負責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資金預算審核下達、監督管理和信息反饋;參與擬訂縣本級基本建設投資、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審批縣級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九)農業農村股。承擔財政支持“三農”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扶貧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涉農有關政策性補貼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老幹部、衛生健康體育、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全縣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
(十一)政府採購管理股(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採購法規、制度和政策,擬訂全縣政府採購有關政策、制度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標準;管理和監督全縣政府採購活動;監督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監督檢查全縣政府採購制度執行情況,查處政府採購制度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稅政條法股(綜合治稅辦公室)。按照授權提出稅制改革、關稅、進出口稅收政策等建議方案;在國家稅制改革統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強地方稅體系建設相關建議;承擔稅收政策調查等工作;組織擬訂綜合治稅政策;組織擬訂縣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十三)企業股。承擔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集聚區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縣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初編工作,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具體收支項目建議,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編報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十四)金融貿易股。承擔商務、供銷、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及招商、糧食和物資儲備相關領域預算支出的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財政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擬定全縣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普惠金融有關政策;擬定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擬定全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有關政策;承擔政府投資基金政策擬定等有關工作;承擔縣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負責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依法對需要出資人決定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建議;負責管理所監管金融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對所監管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負責所監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審核所監管金融企業領導人薪酬方案和企業工資總額等。
(十五)會計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擬訂實施意見和辦法;依法管理會計行業,指導全縣會計工作;指導全縣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證等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基層財政管理股。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的方針政策,提出我縣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建立健全鄉村政權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的建議;提出完善鄉鎮街道財政職能的建議,擬訂全縣鄉鎮街道財政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街道對各項惠農補貼和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發展財政投入進行監督管理。
(十七)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對外經濟合作股)。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有關工作;統計監測地方政府債務,開展債務風險分析、評估、預警工作;負責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和債券資金日常管理、債券發行兌付工作;負責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建設,擬訂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措施和方案,指導鄉鎮街道政府債務風險化解和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承擔財政涉外經濟合作與交流事務;承擔財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與交流事務。
(十八)財政監督檢查辦公室(預算績效管理股)。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建設和指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縣本級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管理工作;提出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議;負責對縣本級部門和預算單位、鄉鎮、街道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指導縣本級預算單位、鄉鎮、街道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和代理記賬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負責縣財政局內部控制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十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企業改革與考核評價股、企業監督管理股)。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擬訂縣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審核編制資產購置計畫和審批購置事項;負責集中統一處置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管理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有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清查等工作;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罰沒收入的法規和政策,對本級罰沒資產、物資的變現工作實施審批並監督管理;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城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清產核資工作。
承擔所監管縣屬功能類公益類國有資產出資人相關工作,依法對需要出資人決定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建議;負責規範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督職責,對企業資產、財務工作進行監管指導;承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指導企業黨的建設;承擔所監管功能類公益類企業領導人員的推薦人選工作。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並牽頭實施所監管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方案和國有資本出資企業的組建方案,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承擔縣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運行和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的綜合考核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職工福利保障體系;監督指導所監管企業的財務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和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指導企業間項目合作,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重大事項、重要決策等履行出資人職責,按有關規定組織審核、評估;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承擔國有資本的預決算和資本收益的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對代表出資人持有的國有股權、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指導和監督縣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承擔縣屬競爭類企業黨的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對所監管的競爭類企業領導人員的推薦人選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信訪穩定工作;協調指導縣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信訪穩定工作。
所獲榮譽
2021年5月,被河南省委,省政府表彰為“河南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