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

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

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是2013年11月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服務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35050008432110XE),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機構從研究與服務兩方面出發,探索專業化、職業化、本土化的社會服務事業發展路向。開展了全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權益保護示範項目《“圓夢同行”關愛青少年特殊群體服務項目》、《全國留守兒童項目示範點》、《“古城復興”走街串巷文化項目》、《第二批福建省級農村社會工作試點項目》、《社區災前教育培訓》、《泉州社區營造試點》、《遠離燙燙小怪獸兒童課堂》等各級試點社工項目,在以社區營造主力,依託黨建和防災減災優勢項目,在社區服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經驗積累。

服務領域:

提供扶老、助孤、濟困、助貧、助學、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社區服務等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基金會、企事業、社區、家庭或個人等委託的各類社會服務項目和其他任務。

機構特色:

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十年專注公益、深耕社會服務;圓夢堅持以“黨建”引航,突出公益服務,構建“黨建WiFi+”相融合的服務模式;倡導黨支部為“Wi-Fi”源點、黨員和志願者為Wi-Fi熱點相結合,發揮Wi-Fi地域性、多元性、開放性、整合性的特點,創建以志願服務助力特色服務優勢,從志願為民到專業“益”工,打造新時代學雷鋒活動示範點。

機構口號:

服務源於需求,專業成就未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
  • 外文名:InterpretDreamVolunteerServiceCenter
  • 簡稱:IDVSC
  • 主管單位:泉州市民政局
  • 登記單位:泉州市民政局
  • 社團地址:泉州市燈榮路御淮華庭2號樓201
  • 成立時間:2013年11月28日
  • 類別:社會服務機構
機構簡介,組織章程,圓夢使命,圓夢歷史,服務領域,中心文化,活動品牌,榮譽聲譽,責任態度,五條禁令,

機構簡介

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成立於2013年初,是一家致力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主要利用自願舉辦、從事非贏利性的社會服務機構。作為本土社會服務機構,以及本土培育發展的綜合性社會服務研究及服務機構,以奉行互助友愛精神,輔助個體健全發展及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為宗旨。從研究與服務兩方面出發,探索專業化、職業化、本土化的社會服務事業發展路向。
“傳遞正能量、共築中國夢”、 播撒愛心希望種子、傳遞社會慈善。以奉行互助友愛精神,輔助個體健全發展及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組織章程

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中文縮寫為圓夢。本單位的英文名稱為Interpret Dream Volunteer Service Center縮寫為:IDVSC。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風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秉承“傳承愛心,全城參與”和“規範、價值、創新”的公益理念,以專業規範的工作方法,提升服務標準;以嚴謹務實的公益信念,追求公益價值;以進取創新的姿態,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泉州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是泉州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泉秀街道黨工委。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是泉州市豐澤區燈榮路御淮華庭2號樓201室。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林志偉。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推選代表作為本單位第一屆理事候選人或監事候選人;
(二)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抽回出資;
(三)對出資的財產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要求回報。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0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提供敬老、助孤、濟困、助貧、助學、助教 、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社區服務、知識傳播等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
(二)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基金會、企事業、社區、家庭或個人等委託的各類社會服務項目和其他任務。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和年度總結;
(四)修改章程;
(五)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單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任免執行委員會成員和財務負責人檔案;
(四)簽署批准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簽署理事會授權執行的契約和其它法定檔案;
(六)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負責擬定中心的預算和決算。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3名以上,且為單數〗,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主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黨建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單位開展黨的工作。成立黨組織後,應主動到就近或所在社區報到,與社區開展共駐共建。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黨組織是黨在本單位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單位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單位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單位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註冊資金;
(二)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收入;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財產;
(五)捐贈;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五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單位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9年5月23日第二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圓夢使命

塑造本土社會服務機構品牌,凝聚社會服務服務核心文化,提供優質社會服務。

圓夢歷史

泉州圓夢義工服務中心是經泉州市民政局培育扶持及批准註冊的社會服務機構,於2013年12月成立。

服務領域

主要承辦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敬老助學、助貧助殘、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社區服務、災後服務;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基金會、企事業單位、社區、家庭、個人委託各種社會服務項目。

中心文化

關心、愛心、耐心、細心、專心、誠心、信心。事事表關心、人人示愛心、時時有耐心、處處要細心、工作講專心、做人靠誠心、服務亮信心。

活動品牌

在上級黨委、民政局、文明辦、團市委、市婦聯等單位的關懷和指導下,長期開展《關愛兒童 晴暖山區》、《探索社會組織自我造血—泉州圓夢公益超市》、《農村留守兒童救助關愛項目》、《圓夢課堂》、《海上絲綢之路起點公益系類活動—千年古鎮洛陽橋》《真情服務 和諧社區》、《心靈驛站》《“城市遊俠”社區災前教育培訓》《重點青少年群體服務》等項目,已成功舉辦數百場活動,惠及幫扶群體數萬人,受到各級媒體報導200多次,取得較好的社會影響。

榮譽聲譽

2015年1月份1人入選《中國好人榜》;
2015年5月被泉州市委、市政政府評為《泉州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志願服務工作“先進集體”》;
獲福建省委文明辦評為《2015年度福建省志願服務基金會扶持優秀志願服務項目》;
2016年3月被泉州市婦聯評為“愛心組織”;
2016年6月被泉秀街道黨評為《先進基層黨組織》
2016年福建省團校指定為福建省青年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實踐基地》;
2016年10月1人入選《第十三屆中國青年優秀個人》;
2016年《圓夢童行》農村留守活動入圍2016年全國《4個100》先進典型優秀志願服務項目。
2016年被泉州市婦聯評為“愛心組織”;
2017年獲得2017年福建省“青春扶貧”項目與計畫大賽公益扶貧項目三等獎;
2017年榮獲鯉城區2015-2016年《文明單位》;
2018年榮獲鯉城區2016-2017年度《青年文明號》;
2018年榮獲豐澤區2015-2016年《文明單位》;
2018年榮獲“善行八閩—海峽公益慈善項目大賽”《優秀項目》;
2018年9月榮獲《中國公益慈善項目大賽百強項目》;
2019年入選中國社會工作聯合會首批50家“美好社區計畫共營夥伴”;
2019年榮獲鯉城區2017--2019《文明單位》
2019年福建省志願者服務大賽銅獎和優秀獎;
2020年3月入選中國社會工作聯合會首批“心社聯動送安心”夥伴。
2021年10月27日,被福建省民政廳標識為“福建省志願服務組織”。

責任態度

三心:初心、愛心、恆心
三意:使命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

五條禁令

禁止個人以圓夢的名義開展以下活動
  1. 評論其他團隊的是非;
  2. 發布未經核准的求助信息;
  3. 私自組織公益活動;
  4. 參加政治、宗教和商業活動;
  5. 進行勸捐和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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