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支持地方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措施,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源市分行、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河源辦事處(含農商行和農信社)、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及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
第三條 金融貢獻獎。
(一)金融機構對全市貸款12月末餘額比上年同期增長10%以上,並同時滿足下列3個條件的,按12月末實際新增貸款餘額(比上年同期,下同)的0.5‰給予獎勵。
1.全年新增各項貸款占新增各項存款70%以上;
2.全年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占比達60%以上;
3.所發放的貸款(票據貼現、一般性貸款)各期限加權平均利率均低於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公布的《河源市市場利率月水平表》中對應的貸款加權平均利率。
(二)金融機構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核銷呆賬貸款,按上年12月和本年1—12月實際核銷額的1‰給予獎勵。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全市擔保貸款12月末餘額比上年同期增長10%以上的,按實際新增貸款餘額的1‰給予獎勵。
(四)小額貸款公司對全市涉農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12月末餘額比上年同期增長10%以上的,按年末實際新增貸款餘額的5‰給予獎勵。
第四條 特別貢獻獎:金融機構對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項目建設提供融資支持,為我市經濟發展做出特別貢獻的,按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本獎項依據重點項目建設情況設定,獎金總額為300萬元/年,具體獎勵辦法由市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鼓勵獎:為鼓勵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視情況在年終給予獎勵。
第六條 引進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獎:為支持和鼓勵更多金融機構落戶河源,市政府對依法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正式批覆掛牌營業為準)給予獎勵。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河源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機構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二)在河源新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在河源首次新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行的(不含已在河源設立分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新設的支行),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四)在河源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行,後升格為分行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七條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獲獎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分配比例由各金融機構自行安排。
第八條 獎勵資金由各金融機構(含新設立金融機構)申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申報數據由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負責核實,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申報數據由市金融局負責核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申報數據經上述單位核實無誤後,由市評審組(由市金融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組成)聯合簽署評審意見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獎勵為一年一次。各金融機構於次年2月15日前申報,市金融局、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於2月28日前完成數據核對,市評審組於3月20前完成評審工作報市政府審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將上級部門下達的貸款規模報市金融局備案;超過15天不報的,視為主動放棄此類條件的評比。
第十條 各金融機構如出現發放貸款後強制要求企業將貸款轉為存款或採取偽造虛報數據等手段騙取獎勵資金行為的,經查實後,取消該機構當年獲得獎勵的資格,對已撥付的獎勵資金予以全額收回,並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源市分行、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河源辦事處(含農商行和農信社)、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及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
第三條 金融貢獻獎。
(一)金融機構對全市貸款12月末餘額比上年同期增長10%以上,並同時滿足下列3個條件的,按12月末實際新增貸款餘額(比上年同期,下同)的0.5‰給予獎勵。
1.全年新增各項貸款占新增各項存款70%以上;
2.全年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占比達60%以上;
3.所發放的貸款(票據貼現、一般性貸款)各期限加權平均利率均低於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公布的《河源市市場利率月水平表》中對應的貸款加權平均利率。
(二)金融機構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核銷呆賬貸款,按上年12月和本年1—12月實際核銷額的1‰給予獎勵。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全市擔保貸款12月末餘額比上年同期增長10%以上的,按實際新增貸款餘額的1‰給予獎勵。
(四)小額貸款公司對全市涉農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12月末餘額比上年同期增長10%以上的,按年末實際新增貸款餘額的5‰給予獎勵。
第四條 特別貢獻獎:金融機構對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項目建設提供融資支持,為我市經濟發展做出特別貢獻的,按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本獎項依據重點項目建設情況設定,獎金總額為300萬元/年,具體獎勵辦法由市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鼓勵獎:為鼓勵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視情況在年終給予獎勵。
第六條 引進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獎:為支持和鼓勵更多金融機構落戶河源,市政府對依法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正式批覆掛牌營業為準)給予獎勵。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河源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機構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二)在河源新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在河源首次新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行的(不含已在河源設立分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新設的支行),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四)在河源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行,後升格為分行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七條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獲獎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分配比例由各金融機構自行安排。
第八條 獎勵資金由各金融機構(含新設立金融機構)申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申報數據由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負責核實,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申報數據由市金融局負責核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申報數據經上述單位核實無誤後,由市評審組(由市金融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組成)聯合簽署評審意見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發展獎勵為一年一次。各金融機構於次年2月15日前申報,市金融局、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源監管分局於2月28日前完成數據核對,市評審組於3月20前完成評審工作報市政府審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將上級部門下達的貸款規模報市金融局備案;超過15天不報的,視為主動放棄此類條件的評比。
第十條 各金融機構如出現發放貸款後強制要求企業將貸款轉為存款或採取偽造虛報數據等手段騙取獎勵資金行為的,經查實後,取消該機構當年獲得獎勵的資格,對已撥付的獎勵資金予以全額收回,並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