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家庭旅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河池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家庭旅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庭旅館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旅館。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家庭旅館,是指以民用自建房屋整幢或整跨建築為基本接待單位,建築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經營使用總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提供住宿及配套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家庭旅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消防救援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對在家庭旅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家庭旅館消防職責:
(一)將家庭旅館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相應的消防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家庭旅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根據需要對家庭旅館集中區域的公共消防設施進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術改造;
(四)每年組織開展專門的家庭旅館消防安全檢查;
(五)將家庭旅館消防安全納入消防安全責任制;
(六)轄區家庭旅館發生火災事故時,做好滅火救援的相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家庭旅館消防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每年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家庭旅館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每年組織開展專門的家庭旅館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家庭旅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轄區家庭旅館發生火災事故時,做好滅火救援的相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縣(區)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家庭旅館消防職責:
(一)對家庭旅館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開展家庭旅館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三)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消防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書面通報;
(四)依法辦理家庭旅館提出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申請,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開展家庭旅館火災事故調查;
(六)督促家庭旅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七)轄區家庭旅館發生火災事故時,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家庭旅館消防職責:
(一)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公安部有關規定,對家庭旅館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配合消防救援部門對家庭旅館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對家庭旅館建設工程開展消防行政審批、備案工作;
(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家庭旅館土地及房屋規劃使用性質進行監督檢查;
(四)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部門負責對在家庭旅館內擅自從事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五)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家庭旅館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六)電力主管部門負責對家庭旅館執行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引導家庭旅館規範用電;
(七)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家庭旅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家庭旅館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燃氣違法行為。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家庭旅館消防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對家庭旅館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制定家庭旅館防火安全公約;
(三)每年組織開展家庭旅館防火安全檢查;
(四)每年組織開展家庭旅館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宣傳活動;
(五)協助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家庭旅館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消防安全標誌;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八)組織開展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九)對旅客進行火災預防和應急逃生知識宣傳;
(十)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引導人員疏散,組織撲救火災;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家庭旅館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家庭旅館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向所在地的市、縣(區)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對家庭旅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三條 家庭旅館主體建築結構應當為磚混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不得採用金屬夾心板材作為建築構件。
家庭旅館不得設定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家庭旅館禁止設定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和燃油、燃氣鍋爐房等增加火災危險性的輔助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家庭旅館的安全疏散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窗戶不得設定金屬柵欄、廣告牌等遮擋物。安裝防盜網的,應當設定淨高度和淨寬度不得小於一米的逃生出口及識別標識;
(二)應當設定安全出口和封閉式疏散樓梯;
(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樓梯及安全出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鼓勵家庭旅館在與封閉樓梯相連線的屋頂位置設定自然排煙窗(口)。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家庭旅館應當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占用。
第十六條 家庭旅館在建築一層設定的商業服務網點,應當使用防火牆與旅館部分完全分隔。
家庭旅館開設有門、窗、洞口的外牆與正對開設有門、窗、洞口外牆的毗鄰多層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六米,與毗鄰高層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九米。
建築外牆採用防火牆或甲級防火門、窗的,防火間距可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標準減少防火間距。
第十七條 家庭旅館應當在每個樓層、廚房、餐飲區、零售區至少設定一個滅火器配置點。配置點擺放滅火器不得少於兩具。
第十八條 建築高度超過十五米或體積大於五千立方米的,應當設定室內消火栓系統。
給水管網壓力不足但具備自來水管道的,應當設定消防軟管卷盤,設定要求:
(一)消防軟管卷盤的布置應保證一股水流能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其安裝高度應便於取用;
(二)消防軟管卷盤可與生活給水系統連線;
(三)消防軟管卷盤的栓口直徑不應小於二十毫米,配備的軟管內徑不應小於十九毫米,軟管長度不應大於二十五米,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於六毫米;
(四)消防軟管卷盤的射程不應小於六米。
第十九條 樓梯間、疏散走道及轉角處、餐飲區等公共活動區域應當設定應急照明燈。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當設定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應急照明燈具應當設定在安全出口頂部、牆面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設定在牆面上部或頂棚上。
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當設定在疏散門正上方、疏散走道及轉角處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牆面或地面上。
客房、樓層主要出入口應當設定疏散示意圖。
第二十條 床位超過四十張的,應當在每個客房設定獨立式火災報警探測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備自救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索、應急手電、逃生面罩等器材。
第二十一條 照明線路、用電設備供電線路應當採用單獨迴路,規範電路鋪設。
明敷電氣線路應當穿阻燃硬質PVC管、槽或金屬管保護,不得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禁止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不得擅自增設大功率用電設備。
第二十二條 開關、插座、漏電保護開關等設計應當與用電設備電氣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閘刀式隔離開關。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的,應當採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白熾燈、鎮流器等不得直接設定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照明燈具表面高溫部位與可燃物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牆面固定插座應當規範安裝接地裝置。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地下室、客房、餐飲區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在廚房使用的,每個灶具配置不得超過一瓶,鋼瓶與灶具之間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五米,保持良好通風。
禁止在客房內安裝、使用燃氣熱水器。
第二十四條 客房內禁止臥床吸菸,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取暖、照明、驅蚊。
第二十五條 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及燃氣管線或者裝置附近停放電動腳踏車或充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客房。
第二十七條 家庭旅館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消防培訓,熟悉消防職責和要求,做到“一懂三會”,即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家庭旅館消防設計檔案、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家庭旅館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不依法查處的;
(五)未及時處理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家庭旅館,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整改,完善消防安全措施。
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