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州兇殺案,此案發生於明朝弘治年間(公元1488—150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州兇殺案
- 涉及人物:丘通
- 發生年代:明代
- 出處:《廉明公案》卷一
案件經過
蔡應榮登進士,初任陝西省臨洮府河州知縣,縣內發生一起兇殺案,死者被埋在梨樹下,頸傷致死。蔡知縣令差役將梨樹左右邊的住戶傳到庭。左邊為陶榮、鄒七;右邊為梅茂、梅芳。四人都堅決否認有殺人行為,蔡應榮令其取保候審,並令他們查找真兇。否則,要取一人償命。此事在全縣城哄傳開來,而真兇並沒查出。其夜,蔡應榮密召曾啟,魏忠等十六名差役,囑咐說:“我給你們四面白牌,第二日清晨初開城門時,你們分作四隊,每執一面白牌,離城三里外等候,但有出城者,都要提拿歸案。曾啟、魏忠等依照縣令捉到二百餘人。蔡應榮對嫌疑人一一加以審理。然後,在臨近傍晚時,令差役帶出幾位,並提出“索要銀子”的要求,只要給足銀子,就可以想法釋放。其中,有開店人丘通“肯出銀伍兩,求私放出。”曾啟將此情轉報縣令,縣令立即下令將丘同鎖枷提來重新審理。蔡應龍令人將刑具擺好,開庭審問丘通:“為何謀財害命”,“今夜何故反思逃走”。丘通見縣令說出真情,嚇得魂不附體,只得從實供出實情,在前月初十,有一孤客帶銀三十兩在店借宿,為謀其財而將其謀害,將屍體埋在梨樹下,將髒銀埋在床腳下,蔡縣令讓差役去取,果真從床腳下起獲三十兩髒銀。蔡應榮依《大明律》判處店人丘通死刑,並上報中央與皇帝,將此案付諸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