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規定

《河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規定》在1999.06.02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02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保護體育活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以體育項目為主要內容的體育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鼓勵、支持體育活動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為培養優秀體育人才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發展和培育體育市場,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本省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體育經營活動及跨市地舉辦的體育經營活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管理,其他體育經營活動分別由所在地市地、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
第七條 體育經營活動範圍包括:
(一)營業性體育場所;
(二)營業性體育健身、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
(三)營業性體育培訓、體育諮詢、體育中介服務;
(四)體育商業贊助、利用體育比賽進行的經營活動;
(五)國家允許的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第八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公布的體育項目予以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符合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
(三)有取得資格證書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滑翔、跳傘、熱氣球、漂流、攀岩、蹦極、武術、拳擊、賽車、摩托艇、游泳、潛水、滑水、滑冰、輪滑等危險性大、技術和保障條件要求高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經營。
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審批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體育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保證服務質量。
涉外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本省的外事規定。
第十二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危險性大、技術要求高的體育經營活動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配備取得資格證書的安全保障人員。
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體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三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發布信息和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虛假信息,欺騙消費者。
第十四條 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健康有益,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禁止危害人民民眾身心健康及渲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的體育經營活動。禁止體育活動經營者以違背社會公德的手段招徠顧客。
體育經營活動不得妨礙周圍單位、居民的工作、學習和休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破壞體育活動經營者的場所、設施、設備。侵占、破壞的應當依法退還或賠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體育活動經營者索取費用和要求提供無償服務。
第十七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誌,享有經營權,並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消費者有權要求體育活動經營者按規定標準提供服務。消費者對經營者未按規定的項目、內容、時間提供服務或收費超過核定標準的,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賠償和投訴,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非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不符合體育安全條件、不按規定配備取得資格證書的安全保障人員,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體育設施、器材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體育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
(二)利用職權侵害體育活動經營者合法權益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發布前,有關部門管理的體育經營的個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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