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電動車商會成立於2006年,是經河南省民政廳和河南省工商聯批准成立的民間組織,是我省電動車業界唯一合法的民間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電動車商會
- 成立於:2006年
- 會員:128個
- 所屬地區:河南省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河南省電動車商會吸納了全省18個地市的128個會員,選舉產生了商會領導機構。經過五年的運作,商會充分利用內行管理內行的優勢,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守法、敬業、誠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發揮聯繫黨和政府與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在幫助會員單位鞏固、拓展市場,加強技術合作與交流,推動產業發展方面,成效斐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第二屆會員換屆選舉大會於2010年10月隆重召開,與上屆相比,會員隊伍進一步壯大,代表性進一步拓展,現擁有會員單位近300個,經民主選舉,新一屆商會領導班子組成如下:
名譽會長1人,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4人,秘書長1人(常務副會長兼任),常務副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副會長12人,常務理事12人,理事34人,企業會員124人,個人會員76人。
河南省電動車商會將一如既往為規範和推動我省的電動車產業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河南省電動車商會
英文名稱:Henan Electric-bicycle Business Association
縮寫:HEBA
第二條 本會是河南省從事電動車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及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發揮聯繫黨和政府與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我省電動車行業的規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南省工商聯、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為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電動車企業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引導企業回報社會,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 建立與政府部門溝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建議訴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到橋樑作用;
(三) 積極為政府、社會、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維權服務,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積極協助企業化解矛盾,調解糾紛;
(四) 搞好行業評選,推廣行業經驗;
(五) 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源服務,建立綜合信息庫,做好信息收集與發布服務;
(六) 推動行業內外橫向聯合,組織省內外電動車及相關行業交流研討會,組織專家對電動車走向和現實疑難問題進行探討、論證,提供科學權威的觀點和理論,組織行業學習、考察,提高電動車企業及相關行業水平;
(七) 組織會員舉辦各種形式的活動和專業培訓,開展諮詢服務;
(八) 組織會員參加河南省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政府等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從事電動車及相關行業的企業
(二)個人會員:電動車及相關行業的從業者、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關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單位會員在本會業務領域內信譽良好,無不良市場經營行為紀錄,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總經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具有工商營業執照,企業成立滿一年以上;個人會員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優惠取得本會擁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資料;
(三) 獲得本會開展的所有服務項目的優先享受權;
(四) 對本會工作享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向本會提出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發生違反章程行為;
(三) 參加本會活動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還會員證。本會會員一年內不履行義務,包括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單位會員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會員資格將隨之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並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最高領導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五) 聘任名譽會長、顧問,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任務、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商會工作;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並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四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及有關部門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工商聯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及本行業薪酬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河南省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河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河南省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河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南省工商聯和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南省民政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