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點鐵路區段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

《河南省重點鐵路區段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重點鐵路區段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1994年3月4日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文號:豫政辦[1994]11號
  • 發布日期:1994-03-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河南省重點鐵路區段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
(1994年3月4日豫政辦〔1994〕11號)
第一條為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維護鐵路治安秩序,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全國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現場會議紀要〉的通知》(綜治安〔1993〕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愛護鐵路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鐵道線路進行護路聯防承包。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安、鐵路、人武部、民政等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負其責,協同聯防,堅持專門護路隊伍與民眾聯防、地方與鐵路部門聯防、軍隊與地方聯防相結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切實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第三條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工作,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鄭州鐵路局並負責日常工作。各市地要有一名領導分管這項工作,各有關縣(市)要成立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負責本區域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開展調查研究,傳遞工作信息,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對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進行考核、總結;
(五)組織開展維護鐵路治安、愛路、護路等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鐵路護路聯防實行有償承包責任制。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按鐵道線路分片劃段,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稱承包方)承包鐵路線、隧道、橋樑及鐵路設施、設備的巡查和守護(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鎮要層層簽訂承包責任書)。
第六條承包方與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委託辦公室)簽訂承包責任書。責任書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履行。
承包責任書每滿一年簽訂一次。
第七條承包方必須按照承包的鐵道線路每公里二人的規定,挑選配足護路人員,組成護路聯防組織。護路人員必須從基幹民兵中選聘,每年選聘一次,並簽訂契約。在護路聯防工作中發現不合格護路人員,要及時解聘。
第八條護路聯防組織及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止破壞鐵路設施、設備和哄搶、盜竊運輸物資的行為;
(二)制止圍車叫賣或強迫旅客購買物品的行為;
(三)制止攔截、擊打列車的行為;
(四)維護鐵路路基完整,參加鐵路防洪搶險;
(五)發生意外事件和險情應及時報告,並儘可能排除。
第九條護路聯防人員執勤時,必須佩戴全省統一制發的執勤標誌,著裝整齊,文明執勤,禮貌上崗,遵紀守法,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條鐵路沿線鄉、鎮、村,應當把鐵路護路聯防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制定鄉(村)規民約,在村民和中小學生中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村民維護鐵路安全。
第十一條鐵路護路聯防隊伍是民眾性的民兵護路組織,其訓練、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武部門具體負責。要嚴格建立健全上崗執勤、交接班等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對護路聯防人員進行思想教育,開展業務知識、軍事技能培訓,使護路聯防逐步規範化。
第十二條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由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委託鄭州鐵路局從鐵路貨物運輸(食鹽、救災物資、扶貧物資、軍運物資除外)中收取。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報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由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專項管理,並按承包責任書的規定,足額劃撥給承包方,由承包方包乾使用。
第十四條鐵路護路聯防經費,主要用於護路聯防人員的勞務補貼、人身保險、勞保用品及捷運聯防的獎勵。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護路聯防組織在完成護路執勤任務、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組織開展種植業、養殖業等以勞養武活動,改善護路聯防人員的生活和執勤條件。從事種植業所需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應為護路聯防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在執勤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賠付保險費。
第十七條同犯罪分子作鬥爭或在搶險救災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護路聯防人員,按民兵因公負傷致殘的同等待遇辦理;事跡突出、壯烈犧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鐵路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敢於同破壞鐵路設施、設備和哄搶、盜竊鐵路運輸物資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二)防止鐵路事故發生,排除鐵路障礙物成績突出的;
(三)在防洪搶險中成績突出的;
(四)撿拾或追繳被盜的鐵路運輸物資,及時送交鐵路部門的。
第十九條護路聯防人員弄虛作假、擅離職守,造成鐵路設施、設備、物資丟失、被盜或損壞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內外勾結、監守自盜,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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