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防止偽劣眼鏡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日期:1986-06-30
  • 生效日期:1986-06-30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6月30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防止偽劣眼鏡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商業、輕工、鄉鎮企業等有關眼鏡生產、經營的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眼鏡衛生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含縣,下同)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需要在預防保健或醫療單位內設立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眼鏡衛生質量監督人員,負責本地區的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和業務技術工作。
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在業務上受上級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眼鏡衛生質量監督員,須由五年以上實踐經驗的眼科醫師擔任,並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任命。
眼鏡衛生質量監督員對轄區內生產、加工、銷售眼鏡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或阻撓。
第五條一切生產、加工、銷售眼鏡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河南省眼鏡衛生質量試行標準》。
國家和我省沒有標準的特殊用途眼鏡以及眼睛的新品種,生產單位應制定企業標準,經地、市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並報省衛生廳備案。
經銷外省的眼鏡,應提供企業標準,經當地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批准後方可銷售。
第六條生產、加工眼鏡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配備必要的生產設備和檢驗儀器;
(二)主要生產技術骨幹須經專門培訓,並經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考核合格;
(三)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健全。
第七條經銷眼鏡的商店或專櫃,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
(二)營業人員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並經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考核合格。
第八條凡生產、加工、銷售眼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批准,發給《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否則,不得開業。
第九條國營、集體、個人銷售的眼鏡,必須符合衛生質量標準,印貼廠方或當地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所發的合格標記。沒有合格標記的,一律不準出售。
第十條禁止使用普通玻璃和殘次廢料製造眼鏡,禁止不符合標準的眼鏡出廠,禁止販賣偽劣眼鏡。
第十一條配製和出售各種矯治眼鏡(不包括簡單老花鏡),應符合醫院或專業驗光單位的配鏡處方。
第十二條設立驗光部門,須經同級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批准,驗光人員須經考核合格,領取合格證,方可從事驗光工作。
第十三條眼鏡衛生質量實行無償取樣監測。監測後的樣品,應退還被監測的單位和個人。
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適當收取服務費,其收費標準不得超過被檢商品價格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以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機構為主,並根據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處以罰款,沒收商品或非法所得、停產整頓,吊銷執照等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的條件,擅自生產、加工、銷售眼鏡的;
(二)原材料不符合標準、粗製濫造眼鏡的;
(三)不按驗光處方配製眼鏡的;
(四)銷售偽劣眼鏡的;
(五)無證經營眼鏡的;
(六)拒絕監督檢查或對監督人員無理取鬧、妨礙公務的。
罰沒款交地方財政。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範圍內所有從事眼鏡生產、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組織實施和解釋工作由省衛生廳負責。
附屬檔案: 河南省眼鏡衛生質量試行標準
一、鏡片的一般要求:
透明度和光潔度良好;質地均勻,無霍光、無條紋;距鏡片中心15毫米(含15毫米)以內,不得有分散的氣泡和不透明顆粒;15毫米以外,直徑小於0.1毫米(含0.1毫米)分散的氣泡和不透明顆粒不得超過兩個。
±6.00D、 →6度彎 鏡片的基本彎度A48―56mm:±6.00、 →3度彎 ±10.00D、→0度彎
二、屈光度允許誤差:
各種原料製成的鏡片,用光學鏡度計測試,不得超過下列誤差:
1、球鏡屈光度允許誤差
屈 光 度 允 許 誤 差 (D) 屈光度 光 學 眼 鏡 片 普 通 眼 鏡 片 0.00(平光) -0.06 -0.08±0.25~±2.00 ±0.06 ±0.08±2.25~±4.00 ±0.08 ±0.12±4.25~±8.00 ±0.12 ±0.15±8.25~±12.00 ±0.15 ±0.18±12.00以上 ±0.20 ±0.25

註:進口鏡片及水晶鏡片的度數誤差同光學眼鏡片
2、柱鏡屈光度允許誤差
屈光度允許誤差 成 鏡 的 屈光度 光學眼鏡片 普通眼鏡片 軸向誤差±0.25~±2.00 ±0.08 ±0.10 3.0°±2.25~±4.00 ±0.12 ±0.14 2.0°±4.25~±6.00 ±0.15 ±0.17 1.5°
三、成鏡鏡片中心位移配對要求
屈光度 中心位移允許誤差 配 對 要 求 0.00~±0.50 5mm(或0.25△) 雙側鏡片的光學中心應符合瞳孔距離,誤差不超過±0.75~±3.00 2mm 2mm,中心位移對稱,不±3.25~±6.00 1.5mm 許一高一低;兩側重量基本一致。雙側鏡片的屈光度誤差方向應相同。±6.00以上 1mm
四、鏡片中心厚度和邊緣及厚度
近 視 中心厚度 遠 視 邊緣厚度 (mm) (mm) 0.00~-1.00 1.6~1.8 +0.25~+1.00 1.5~1.7 -1.25~-2.00 1.5~1.7 +1.25~+2.00 1.2~1.4 -2.25~-4.00 1.3~1.5 +2.25~+3.00 1.0~1.2 -4.25~-6.00 1.0~1.3 +3.25~+4.04 0.8~1.0 -6.25以上 0.8~1.0 +4.25以上 0.6~0.8
五、接觸鏡、特殊用途眼鏡、新增品種。鏡片毛料,暫按企業標準執行。
六、普通玻璃,包括白色、青色、蔚藍色等,均不準磨製眼鏡片、水晶不宜磨製眼鏡,必要時應選用密度均勻、無條紋、無水花的原料,屈光度光學中心的允許誤差,應按光學鏡片的要求,從嚴掌握。
七、鏡架應結構牢固,戴用舒適。大小適合戴用者面型,眼鏡在眼前的傾角一般為10°-15°。
八、檢驗方法:
1、鏡片的屈光度、光學中心、柱鏡軸向,均用光學鏡度計測定。
2、霍光:手持鏡片置於眼前250mm-300mm處,作與視線垂直方向移動,觀察鏡片裡的物象是否變形或跳動。
3、鏡片光潔度及各種疵病;在60w白熾燈下,以黑色螢幕為背景目測,必要時用4-10倍放大鏡檢驗。
4、厚度:用厚卡尺或百分表測量。
5、平光鏡厚度偏差:用斜光儀或厚度卡尺測量鏡片兩端最大厚度差。
九、主要用語的含義:
1、光學眼鏡片:全部按光學玻璃工藝要求熔製成形,有各種穩定的理化性能、用光學眼鏡片毛坯為材料,磨製成光學鏡片,包括光學白片,光學克司片(淺藍色),光學克賽片(粉紅色)等。
2、普通眼鏡片:坩堝爐熔煉,人工吹製成型,有各種較穩定的理化性能,製成鏡片專用玻璃毛坯。以此為原料磨製成普通眼鏡片,包括白片、克司片、克賽片等。
3、霍光:為鏡片加工生產中引起的表面不平或內部光密度、應力不一致,造成鏡片屈光不均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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