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北商會

河南省河北商會,是由河北省的工商企業在河南投資興辦的和河北籍人士在河南省依法成立的各類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80多家,涉及重型機械、房產建材、電線電纜、能源環保、鋼材五金、以及教育、食品、酒店、諮詢等行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河北商會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會員企業:180多家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所獲榮譽,

商會簡介

商會的業務範圍包括政策宣傳、專業培訓、信息服務、編輯專刊、組織考察、協調服務、經驗交流、搭建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公益活動、承辦委託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商會將及時發布各類經濟信息,宣傳籃辯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幫助會員解決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商會實行會員制,通過商會這一平台,不定期的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經貿交流、考察、培訓、聯誼等活動,豐富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交際能力。
河南省河北商會堅持黨的各項基本路線,以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和危幾發展觀,立足加強河北在豫企業、機構及個人的聯繫與合作,為河北在豫企業提供互動平台;堅持聯繫企業,服務會員,促進友好交往,互通商務信息、加強多宙笑促方交流,形成協作機制,共謀發展之路;為溝通豫冀兩地合作搭建橋樑,全面打造“新冀商”形象。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樂估甩請河南省河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nan 縮寫:HCCH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河北省的工商企業在河南投資興辦的和河北籍人士在河南省依法成立的各類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危和遷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共創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兩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發揮河北人才、信息、經濟優勢,推動和促進豫冀兩地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河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鄭州市金水路109號佳美商務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依法經營;
(三)組織會員企業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經貿洽談會等商務活動;
(四)組織會員開展培訓和學習、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推動豫冀兩地的經濟文化交流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服務;
(七)搭建商會宣傳平台,宣傳會員企業的先進事跡,促進會員企業的健康發展;
(八)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無嚴重違法犯罪記錄;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按期交納會費;諒廈
(五)單位會員必須經過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註冊登記,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或資質。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本企業情況介紹及法人資格情況;
(三) 經商會秘書處審核考察並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只幾糠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其在商會中擔任的職務自然免除,其所交會費及贊助費不得索回。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除名應通過理事會集體討論並表決通過後,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一)違反國家法律、受國家刑事處罰三年以上的;
(二)被會員或本會發現從事嚴重非法活動,經查實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三)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毀損的;
(四)違反本會章程,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須有4/5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人數應符合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會成員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三、五、六、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4/5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聘任。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任命。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需要召開會議或會議延期召開,由會長提議或者2名以上副會長提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熱愛商會工作,有盡職盡責、大公無私和奉獻精神;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與當地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聯繫較為廣泛;
(四)所在企業或個人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本會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享有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主要職權:
(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會長不在時,常務副會長在會長的授權下主持工作;
(三)出席會長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建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列席本會相關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的擬定、變更須經2名以上理事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考察同意,並提請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組團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開展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應在活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1年 10月 29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無嚴重違法犯罪記錄;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單位會員必須經過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註冊登記,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或資質。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本企業情況介紹及法人資格情況;
(三) 經商會秘書處審核考察並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其在商會中擔任的職務自然免除,其所交會費及贊助費不得索回。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除名應通過理事會集體討論並表決通過後,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一)違反國家法律、受國家刑事處罰三年以上的;
(二)被會員或本會發現從事嚴重非法活動,經查實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三)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毀損的;
(四)違反本會章程,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須有4/5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人數應符合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會成員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三、五、六、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4/5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聘任。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任命。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需要召開會議或會議延期召開,由會長提議或者2名以上副會長提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熱愛商會工作,有盡職盡責、大公無私和奉獻精神;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與當地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聯繫較為廣泛;
(四)所在企業或個人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本會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享有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主要職權:
(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會長不在時,常務副會長在會長的授權下主持工作;
(三)出席會長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建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列席本會相關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的擬定、變更須經2名以上理事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考察同意,並提請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組團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開展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應在活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1年 10月 29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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