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河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於2001年7月正式成立,是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進行業務指導的全省非贏利性的行業自律組織。本協會以維護會員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在土地評估執業活動中,維護公平競爭、進行行業自律,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不斷提高土地估價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協會現有團體會員182家,個人會員889人,理事210名,常務理事75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 所屬地區:河南省
  • 成立時間:2001年7月
  • 會員:889
協會職責,組織機構,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地圖信息,

協會職責

河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①、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行業的行規、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規範行業行為。
②、負責對全省土地評估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註冊、年檢,土地估價優秀成果愉講兵獎評審,土地估價師的繼續教育和對外交流等工作。
③、組織全省土地估價師報考資格審查和考前培訓等相關工作事宜。
④、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擬訂土地估價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有關法律、規章的論證。
⑤、開展土地評估信息交流,傳播國內外土地評估、地價體系建設的信息和行業動態,推廣先進的土地評估執業模式和行業管理經驗。
⑥、受理關於土地評估執業違規的投訴,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⑦、反映會員要求,協調解決會員間的有關合作與爭端問題,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組織機構

監事會
主任:王鋒
監事:瞿承德、靳全斌、高國強、陳常優
專家委員會
主任:王國強
副主任:餘明全、李曉燕、高國強
成員:於建莊、馬曉東、馬新偉、王令超、尹效華、王華、王德勛、馮天才、余紀雲、花友紅、蘇斌、李寶蓮、李曉峰、李明秋、李冰、李浩偉、李永明、周克偉、趙功芳、陳常優、陳偉境企強、夏保林
各專門委員會組成:
(一) 考試與教育委員會
主任:瞿承德
副主任:秦輝、馬新偉
(二) 技術鑑定委員會
主任:馬成合
副主任:花友紅、李永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河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英文名稱為:Henan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 縮寫:HREVA
第二條 河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取得合法土地估價資格,從事土地估價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非贏利性的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全省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人員,進行自律管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監督執行行業守則,規範土地價格評估行為;促進土地估價師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不斷更新發展;保障土地估價師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維護全省土地估價師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增進行業交流,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土地資產方面的權益;發揮在政府職能部門與土地估價機構之間的協調溝通作用;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做好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的業務指導,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鄭州市農業路6號院11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腿危全槳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制定實施土地估價行業守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幫助會員提高執業素質,對全省土地估價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二)調查了解會員所開展的土地估價業務情況,組織會員交流土地估價經驗;開展土地評估機構的資信評定,推局斷罪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三)受理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糾紛的調解和裁定,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酷放寒詢門進行申訴;
(四)組織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負責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組織土地估價師業務培訓;
(五)組織國內外有關土地估價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務;編輯出版土地估價的書刊、資料;開展土地估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研究交流;
(六)開展與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及各省相關行業社團組織的交流聯繫和合作,不定期地組織會員外出考察學習;
(七)開展國際業務交流和合作。
(八)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對土地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少舉嫌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規定對違反行業守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會員進行相應的處理。
(九)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行業管理相關事務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刪端備二)從事估價理論技術方法研究、教學,從事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的組織和個人;
(三)從事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四)擁護協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協會意願;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同時提交有關證件及人員名單,個人會員同時提交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二)秘書處受理入會申請事宜,符合條件並獲得批准的申請人將正式接納為協會會員。理事會可以保留拒絕申請的權力;
(三)發布入會名單公告,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提出退會申請,向協會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協會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勸退或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並根據會長提名表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表決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協會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設立和解散協會專門委員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調整的,由繼任者自然接替。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研究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無須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理事會的授權和指導開展工作,並須按要求向理事會報告。
專門委員會就有關事務開展工作,協會秘書處應予以配合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更換法定代表人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會長辦公會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檔案;
(四)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
(四)決定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協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標準收取。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和聘用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事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8年7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河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協會接受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的業務指導,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鄭州市農業路6號院11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制定實施土地估價行業守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幫助會員提高執業素質,對全省土地估價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二)調查了解會員所開展的土地估價業務情況,組織會員交流土地估價經驗;開展土地評估機構的資信評定,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三)受理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糾紛的調解和裁定,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
(四)組織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負責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組織土地估價師業務培訓;
(五)組織國內外有關土地估價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務;編輯出版土地估價的書刊、資料;開展土地估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研究交流;
(六)開展與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及各省相關行業社團組織的交流聯繫和合作,不定期地組織會員外出考察學習;
(七)開展國際業務交流和合作。
(八)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對土地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規定對違反行業守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會員進行相應的處理。
(九)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行業管理相關事務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二)從事估價理論技術方法研究、教學,從事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的組織和個人;
(三)從事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四)擁護協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協會意願;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同時提交有關證件及人員名單,個人會員同時提交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二)秘書處受理入會申請事宜,符合條件並獲得批准的申請人將正式接納為協會會員。理事會可以保留拒絕申請的權力;
(三)發布入會名單公告,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提出退會申請,向協會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協會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勸退或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並根據會長提名表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表決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協會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設立和解散協會專門委員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調整的,由繼任者自然接替。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研究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無須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理事會的授權和指導開展工作,並須按要求向理事會報告。
專門委員會就有關事務開展工作,協會秘書處應予以配合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更換法定代表人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會長辦公會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檔案;
(四)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
(四)決定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協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標準收取。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和聘用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事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8年7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河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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