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含金物料經營管理辦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2000年6月3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含金物料經營管理辦法
- 性質:行政法規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
【發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6-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現發布《河南省含金物料經營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李克強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河南省含金物料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含金物料經營管理,規範購銷行為,發揮市場對黃金資源的合理調控作用,促進黃金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含金物料是指國家黃金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金塊礦、金鉛塊礦、金精礦、混合金精礦以及有回收黃金價值的其他含金物料種類。
第三條含金物料經營由省黃金行業管理機構歸口管理,並按國家規定實行含金物料經營單位資格認證制度。未取得資格認證的,不得從事含金物料經營活動。
第四條省內含金物料必須進入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交易,禁止場外私下交易。
第五條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含金物料交易中心進行監督、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六條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會員單位可以從事含金物料的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非會員單位可以委託會員單位進行業務代理。
第七條在交易中心開展的自營業務是指會員自行購銷含金物料的行為;在交易中心開展的代理業務是指會員為客戶代購代銷含金物料的行為。
會員同時從事自營和代理業務的,應當將自營與代理業務分開,其賬目應當分記。
第八條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黃金管理法規和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規範的交易規則,依法保護會員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黃金行業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九條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的業務以提供含金物料集中交易市場和有關的服務為限。
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種以含金物料為限。
第十條省內含金物料收購加工單位必須是經省黃金行業管理機構認可並報國家黃金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的定點企業。
第十一條在交易中心從事含金物料的交易,應當訂立交易契約。交易契約的內容和形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含金物料交易應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並接受國家價格政策的指導。
第十三條省外來我省購銷含金物料的客戶,凡持有國家黃金管理部門的資格證書併到本省辦理相關手續的,省黃金行業管理機構應當提供快捷、簡便的服務。
第十四條在含金物料交易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內幕訊息從事交易;
(二)以操縱市場為目的,連續抬價買入或賣出同一品種的含金物料;
(三)製造或散布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信息;
(四)2個以上單位私下串通、同時買賣同一交易品種的含金物料,製造虛假供求和價格;
(五)以其他直接和間接的方法,操縱或擾亂交易秩序。
第十五條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及其管理人員、會員或其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有關的秘密;
(二)向客戶提供獲利的保證;
(三)約定與客戶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
(四)利用客戶的賬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向客戶進行誇大宣傳或散布不實訊息。
第十六條含金物料經營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資格認證和年檢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年檢不合格,由省黃金行業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收回經營單位資格認證書:
(一)不參加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不遵守價格管理規定的;
(三)企業信譽差,無故不履行契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
省黃金行業管理機構發放含金物料資格證書或進行資格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有其行為之一的,是黃金管理機構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是會員單位或業務人員的,由省黃金行業管理機構視其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