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實施辦法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在1990.06.03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6.03
  • 實施時間:1990.06.03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內容和形式,第三章 承包經營契約,第四章 承包經營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 企業經營者,第六章 承包經營企業的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契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所屬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 企業原則上都應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遵守《條例》第三、四、五條規定的原則。
第五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契約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建立對承包契約執行情況的全面審計制制度,並由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委託的其他審計組織對契約雙方及企業經營者進行審計。契約兌現,必須經過審計考核。

第二章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包上交國家利潤,包完成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
在上述主要內容的基礎上,不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它承包內容。
第八條 承包上交國家利潤的形式有:
(一)上交利潤遞增包乾;
(二)上交利潤基數包乾,超收分成;
(三)微利企業上交利潤定額包乾;
(四)虧損企業減虧(或補貼)包乾;
(五)國家批准的其它形式。
第九條 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應按照科學、合理、完善、有利於全面考核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承包指標體系。主要包括:
(一)上交利潤和實現利潤;
(二)科技進步和技術改造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指標;
(四)安全指標;
(五)質量指標;
(六)資金利潤率;
(七)列入國家和省指令性計畫的產品調撥指標及承擔出口任務指標;
(八)物耗降低率。
第十條 上交利潤基數可採用下列辦法核定:
(一)平均資金利潤率能夠測算的行業,可以按本市(地)同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確定,也可以同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為主,參照企業工資淨產值率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等指標確定;同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無法測算的,可參照全省同行業水平,加上地區差異因素確定。
(二)無法採用前項辦法的企業,可根據上個承包期的實際情況,參照市場發展預測情況綜合確定。
第十一條 在確定上交利潤基數時,應考慮物價因素,並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承包經營企業上交利潤的方式是:企業按照稅法納稅,納稅額中超過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的上交利潤額多上交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每季返還80%給企業,年終結算,多退少補,保證兌現。
第十三條 承包經營企業的技術改造任務,應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市場需求、技術改造規劃和企業的經濟技術狀況確定。

第三章 承包經營契約

第十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訂立承包經營契約。
發包方一般為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
第十五條 訂立承包經營契約的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的原則。
第十六條 承包經營契約一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指標;
(四)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五)承包契約的變更、中止和解除;
(六)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
(八)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
(九)契約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七條 承包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
第十八條 承包經營契約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第十九條 國務院對稅種、稅率和指令性計畫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契約雙方可按國務院規定協商變更承包經營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無法防止的外因使企業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契約時,契約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承包經營契約。
凡違反規定變更、中止、解除契約的,除行為無效外,對造成直接後果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契約雙方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契約雙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根據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承包經營契約規定與承包方續簽下一期承包經營契約,延長承包期,實行滾動承包:
(一)經審計在承包期內嚴格履行契約,逐年超額完成契約指標,無違紀行為;
(二)企業經營者素質較高,企業領導班子團結;
(三)企業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穩定,有較強的發展後勁;
(四)企業內部基礎管理完善。
實行滾動承包,應根據情況,對原承包指標進行適當調整。滾動承包期限一般為三到五年,可提前一年續定承包契約。

第四章 承包經營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有權按照承包經營契約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在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經營契約任務或故意不履行契約時,發包方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追究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有義務按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維護承包方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行業規劃和法律、法規、政策、經濟技術信息等方面為企業提供服務,並在職責範圍內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但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在因發包方沒有履行契約影響承包契約完成時,承包方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追究發包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包方必須按承包經營承包經營契約規定完成各項任務,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五章 企業經營者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可採取公開招標辦法通過競爭確定企業經營者或經營集團,也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其它方式確定企業經營者。
招標可在本企業或本行業中進行,有條件的也可以面向社會進行。投標者可以是集團(包括本企業全體職工)、企業法人或個人。
國家鼓勵集團或企業法人承包經營企業。
第二十八條 實行招標承包選聘企業經營者,必須堅持公開、平等、民主、擇優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發包方組織有關部門和承包企業職工參加的招標委員會招標;
(二)確定標底,編寫招標書;
(三)發布招標公告;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公開答辯;
(六)全面評審;
(七)確定中標人;
(八)簽訂承包契約並辦理公證。
第二十九條 個人投標,中標人即為企業經營者;集團和法人代表投標,中標後必須確定企業經營者。
第三十條 企業經營者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廠長(經理)條件和招標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可以根據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一定數量的人員,組成企業領導班子,承包期滿後即告解散。
第三十二條 在承包期內,企業經營者必須按年度向發包方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提交經營契約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的年總收入,在完成承包經營契約的基礎上,一般可高於本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不得按完成指標的比例提取。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收入應低於企業經營者。完不成承包經營契約時,應當扣減企業經營者的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資的一半。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也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凡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有風險的企業,承包者必須實行風險抵押承包。
實行風險抵押承包的企業,必須在承包契約中規定有關風險抵押目標數額及抵賠的條款。風險抵押承包的風險目標原則上為企業的實現利潤或上交利潤基數。
抵押期限必須與承包期限相一致。

第六章 承包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實行資金分帳制度,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劃分的標準,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企業資金屬全民所有制性質。
第三十六條 必須嚴格企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企業資金作為承包經營企業負虧的風險基金,承包期滿後,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
企業完不成上交利潤,先用企業當年留利抵交,不足時,用企業資金抵交。
第三十七條 承包經營企業必須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分配比例,並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用於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後新增的留利,應當主要作為生產發展基金。
第三十八條 實行承包前的貸款,由國家承擔的部分,要在承包經營契約中規定還貸額度和期限,分年還清,然後按規定調整承包基數。實行承包後的貸款,原則上要用企業資金償還。
第三十九條 承包經營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物價政策,不得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企業發生價格違法行為的,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第四十條 承包經營企業必須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同時應加強民主管理,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
第四十一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搞好企業內部承包。
第四十二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本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形式和分配辦法,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積極推行計件工資制和定額工資制,使職工的勞動所得同勞動成果緊密掛鈎。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交通、建築、農林、物資、商業、外貿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可參照本執行。
實行行業包乾的部門和國家計畫單列的企業集團的承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河南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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