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間,趙志勇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強迫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李娜採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多次與趙志勇、周合鑫等人發生性關係。劉洪羊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仍多次開車接送。周合鑫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
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趙志勇、李娜、劉洪羊、周合鑫強姦、組織、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一案二審當庭宣判,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趙志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性侵幼女案
- 地點:河南省
- 時間: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
- 二審時間:2018年12月20日
案件經過,案件處置,
案件經過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間,趙志勇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強迫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李娜採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多次與趙志勇、周合鑫等人發生性關係。劉洪羊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仍多次開車接送。周合鑫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
案件處置
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趙志勇、李娜、劉洪羊、周合鑫強姦、組織、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一案二審當庭宣判,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趙志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強姦罪、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李娜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限制減刑;依法駁回趙志勇、劉洪羊、周合鑫的抗訴,維持原判。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趙志勇、李娜、劉洪羊、周合鑫強姦、組織、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一案,於2018年10月23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趙志勇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娜犯強姦罪、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限制減刑;被告人劉洪羊犯強姦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周合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李娜、劉洪羊犯罪使用的轎車一輛、李娜犯罪使用的手機5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李娜服判不抗訴,趙志勇、劉洪羊、周合鑫不服,分別提出抗訴。
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抗訴人趙志勇、劉洪羊、周合鑫及原審被告人李娜分別犯強姦罪、組織、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趙志勇、劉洪羊、周合鑫的抗訴理由不予採納。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予以採納,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