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鼓勵資助文化事業建設暫行辦法

為加快河北省文化事業發展,鼓勵資助河北省文化事業建設的個人或組織,特制定本辦法。凡社會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國際友人,以及境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無償資助本省文化事業建設的,均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鼓勵資助文化事業建設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92年9月29日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2-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2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加快本省文化事業發展,鼓勵資助本省文化事業建設的個人或組織,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社會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國際友人,以及境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無償資助本省文化事業建設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事業包括:
(一)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文化館(宮、站)、藝術館、大型文化活動中心、影劇院;
(二)廣播、電視台(站)及其節目信號發射、傳送、接收台(站);
(三)古建築、古遺址、對外開放的文物點、旅遊點;
(四)體育館(場)、體育活動中心、體育教學訓練場(館);
(五)醫院、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中心(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站、康復健美中心;
(六)藝術節、雜技節等大型文化藝術活動;
(七)其他社會公共文化事業。
前款所列各項資助,包括捐贈各種文化設施內所需的圖書資料、器材、設備等。
第四條 資助本省文化事業建設的,依下列標準表彰:
(一)資助總額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人民幣者(含捐贈物品折資,下同),由接受資助單位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二)資助總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人民幣者,由接受資助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頒發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三)資助總額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人民幣者,由接受資助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贈匾,並頒發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四)資助總額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人民幣者,以接受資助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的名義立碑,並頒發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五)資助總額100萬元以上人民幣者,以省政府的名義立碑,並頒發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第五條 在三年內資助兩次以上者,其資助總額可合併計算,達到表彰標準的予以表彰。
第六條 對資助者的頒獎,由接受資助單位向當地人民政府申報,或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
第七條 個人資助總額占文化設施建設總投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者,建設項目的名稱可以資助者個人名字命名。
紀念館、古建築、古遺址等不宜以個人名字命名的文化設施等,不適用上款規定。
第八條 凡獲榮譽證書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形式表彰者,一律寫入當地史志,曉示後人,並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報導。
第九條 對介紹資助的中介人,可視資助數額,給予一定的物質和榮譽獎勵。
第十條 資助文化事業建設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用於文化設施建設的,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上予以優惠(適用零稅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在內,所稱“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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