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少年書畫家協會

河北省青少年書畫家協會

河北省青少年書畫家協會是經河北省文化廳河北省民政廳省審批備案的省級一級協會,社團證(冀民社證字第0051號),隸屬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河北省委員會河北省青年聯合會,宗旨是:服務於河北的藝術事業,服務於河北青少年藝術教育事業,為振興河北的藝術事業而努力工作,業務範圍包括策劃、交流、培訓、服務,下設部門,會員工作部、策劃部、外聯部、美術教育部。

自1977年成立以來,曾多次舉行國際、國內文化藝術交流及書畫展,同美國、日本、韓國、印度、新加坡等國家及香港、台灣、澳門、北京、上海、南京、天津等地區均有長期文化藝術交流項目。曾先後30餘次舉辦青年、少年書畫攝影聯展及青年、少年書畫個人展,近幾年舉辦的“科教興國”書畫展及“河北藝術聯展”等活動,受到省委、省政府和文化藝術界領導的表彰獎勵,得到社會專家和學者的認可,被評為2004年“省級優秀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機構設定,辦公室,策劃部,宣傳部,活動部,教研室,協會章程,

機構設定

河北省青少年書畫家協會由辦公室、策劃部、宣傳部、活動部、教研室5個部門組成,各部門的職能劃分如下:

辦公室

分管行政工作及財務工作。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係,起草協會各類通知公告檔案,做好有關材料的審核、上報、分發等工作。財務資金核算、管理,統籌管理資金的籌措、分配及使用,各類證書的管理。

策劃部

綜合職能部門,對協會管理的全過程進行計畫執行和控制。跟蹤行業發展趨勢,進行市場信息的調研收集和分析。尋求合作夥伴,進行市場維護, 加強與會員單位的溝通和聯繫;對協會及各合作機構的具體工作的相互銜接執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

宣傳部

網站信息的更新與維護,網路新媒體的宣傳推廣,海報、宣傳冊、平面媒體等宣傳物品的設計; 線下活動的策劃建議。

活動部

配合策劃部及宣傳部,進協會會官方書畫活動、賽事、等級考試的組織執行,對地方合作機構給予活動支持。

教研室

教材研發,書畫課程體系建立和修改。師訓及測評的組織與執行工作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河北省青少年書畫家協會,譯名Hebei youth Calligrapher and painter association,縮寫Hbsqsnshjxh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為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全面系統地研究探討新時期青少年美術教育的改革、創新、發展。立足河北、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為河北省青年、少年書畫家服務,組織學術講座.,主辦、承辦書畫展、交流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河北省委、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西路熙園B座4-4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為活躍我省的文化藝術氛圍,主辦、承辦、協辦了多次大型書畫大賽、書畫展、交流展。通過這些大型書畫活動掌握了大批優秀師資力量,也看到了美術教育、教學中的不足。我協會便不定期聘請專家及優秀教師舉辦講座、書畫培訓等活動,培養了大批專業人才。
(一)書畫培訓 (二)策劃展覽 (三)書畫交流活動 (四)辦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本人作品參加過全國美展、出版、發表或收藏,有較高藝術水平在全國較大影響者。
(四)本人有較高藝術水平,在本會或省級以上美術評獎中獲獎。
(五)從事美術組織工作美術活動家和美術理論書法研究,美術教育、美編輯,工藝美術及其它書畫研究創作的顯著成績和貢獻者。
(六)對各大、中專院校、中國小、從事美術教研的專家教授和老師,以及成績優秀的青少年重點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研究批准後為本會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有權提出倡議,批評指詢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的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彩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過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業務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本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終止後的財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產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在2009年5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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