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閒置海域處置辦法

《河北省閒置海域處置辦法》是河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閒置海域處置辦法
  • 發文字號:冀海發〔2013〕17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閒置海域處置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檔案
秦皇島、唐山、滄州市海洋局,沿海各縣(市、區)海洋局:
為進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規範用海行為,避免批而不用造成海域資源閒置,建立用海退出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閒置海域處置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
2013年7月4日
河北省閒置海域處置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閒置海域的處置力度,規範海域使用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海域內,閒置海域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閒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權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權之日起滿一年未開發使用的海域。
第三條 閒置海域處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審批項目閒置海域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所審批的項目,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閒置海域的調查工作,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閒置海域的認定和處置工作。
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閒置海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五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閒置海域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海域使用權人發出《閒置海域調查通知書》。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閒置海域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海域開發使用情況、閒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六條 《閒置海域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海域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閒置海域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閒置海域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海域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閒置海域調查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人有關的海域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海域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發使用延遲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向沿海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海域閒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用海承諾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海域交付給海域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開發使用條件的;
(二)因海洋功能區劃依法修改,造成海域使用權人不能按照用海承諾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使用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海域上相關民眾訴訟事項等無法開發使用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開發使用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海域閒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構成閒置海域的,有認定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海域使用權人下達《閒置海域認定書》。
第十條 《閒置海域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海域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閒置海域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海域閒置的事實、依據;
(四)閒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第十一條 《閒置海域認定書》下達後,有認定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閒置海域的位置、海域使用權人名稱、閒置時間等信息;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海域閒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閒置原因,並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
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閒置海域信息,並在入口網站上公開。
閒置海域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閒置海域處置完畢後,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第三章 處置和利用
第十二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海域閒置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海域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開發使用期限。簽訂協定,重新約定開發使用、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協定約定的開發使用日期起,延長開發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海域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海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海域使用金或給予適當補償。改變用途後的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使用條件,海域使用權人重新開發使用。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定有償收回海域使用權;
(五)置換海域。對已繳清海域使用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閒置的,可以為海域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海域進行開發使用。
(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海域使用權人協商確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開發使用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第十三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海域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應當擬訂閒置海域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閒置海域設有抵押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擬訂閒置海域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閒置海域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開發使用滿一年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向海域使用權人下達《責令限期使用通知書》,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照通知書要求的時限開發使用;
(二)未開發使用滿兩年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有審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海域使用權人下達《收回海域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海域使用權。閒置海域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海域抵押權人。
第十五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權決定的三十日前,應當書面告知海域使用權人,並說明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海域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收回海域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海域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回海域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有審批許可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註銷登記,交回海域使用權證書。
海域使用權人對《收回海域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辦理海域使用權註銷登記,不交回海域使用權證書的,直接公告註銷海域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證書;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對依法收回的閒置海域,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據國家海域供應政策,確定新的海域使用權人開發利用;
(二)納入政府海域儲備。
第二十條 閒置海域依法處置後海域權屬和海域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實際現狀在當年海籍變更調查中進行變更,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預防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供應海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海域閒置:
(一)海域權利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四)海域位置、使用性質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開發使用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用海承諾書應當就項目開發使用、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開發使用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開發使用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開發使用預留合理時間。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開發使用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取得海域使用權之日起一年為開發使用日期。
第二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使用期間,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開發使用、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海域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開發使用、竣工時間和海域開發使用標準等。
第二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完畢前,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海域使用權人新的用海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閒置海域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閒置海域信息按宗上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閒置海域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海域相關信息,並上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閒置海域未按照規定上報的,不得採取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 閒置海域設有抵押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海域使用權人閒置海域的信息抄送金融監管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對閒置海域情況嚴重的地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限批和促進閒置海域開發使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用海承諾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海域交付給海域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開發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閒置海域監督檢查職責,在閒置海域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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