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節約能源監測辦法

《河北省節約能源監測辦法》在1990.05.0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節約能源監測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5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5月08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社會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團體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監測是指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授權的監測機構,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節約能源法規、規章和標準,對能源供應、轉換和使用各環節實施監察、檢測以及對浪費能源的行為實施處罰等活動的總稱。

第二章

監測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全省設定三級節能監測網。省節約能源監測中心為省一級監測網員單位;各地、市節約能源監測站和省直有關部門建立的行業節約能源監測站為二級監測網員單位;縣級市和工業比較集中耗能較多的縣,可根據具體情況,建立節約能源監測分站,為三級監測網員單位。
第五條 省節約能源監測中心設在省節能技術服務中心,人員從省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行業和地、市、縣節約能源監測站的組建方式分別由省有關部門和當地節能主管部門商同級編制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條 各級監測機構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業務領導,技術業務受上一級監測機構指導。
第七條 各級監測機構的建設規模及主要儀器、儀表、裝備的配置,可根據監測工作需要和本地、本行業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條 各級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站、所)承擔節約能源監測任務後,仍實行自收自支。確有困難時,當地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助。
第九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領導轄區內的監測工作,省行業節能主管部門領導直屬單位的監測工作。其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監測工作及監測網的建設、發展規劃,下達各項監測計畫和任務;制定監測的各項工作制度、業務培訓和考核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監測技術合作和交換。
第十條 省節約能源監測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全省節能監測工作,協助省節能主管部門編制監測工作計畫和人員培訓計畫,對各級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承擔各級監測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和考核。
(二)組織開展監測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監測情報交流和技術合作,蒐集、整理儲存監測數據和資料,參與制定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程,定期向省節能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監測情況。
(三)承擔行業和地、市監測技術糾紛的仲裁。
(四)受省節能主管部門委託,可直接對供用能單位進行監測,對監測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委託單位核查。
(五)受省節能主管部門委託,參加建設項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評價。
(六)承擔上級監測機構和同級節能主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省行業節約能源監測站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直屬單位的監測,對監測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待業節能主管部門審定。所屬企業的監測計畫報所在地區監測站匯總。
(二)協同各地、市監測站,對本行業技術複雜、專業性強、配備有特殊設備的企業實施監測。
(三)參與制定本行業節約能源監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標準,開展本行業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和技術諮詢工作,向省行業節能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監測機構匯報監測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 地、市、縣節約能源監測站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地節能主管部門編制監測計畫,組織開展本地區節能監測工作。
(二)對本地監測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審定,並督促落實;對企業中的節能自檢體系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三)定期向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監測機構匯報監測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四)承擔本地區節能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監測機構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監測內容及程式
第十三條 監測的主要內容:
(一)監測、評價合理使用熱、電、油狀況。
(二)對供能狀況進行監督、檢測。
(三)對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檢測、驗證。
(四)對用能產品和工序的能耗及與產品和工序能耗有關的工藝、設備、網路等技術性能檢測、評價。
(五)監察供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現狀。
(六)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節能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評價。
第十四條 監測機構監測時,應嚴格執行監測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認真做好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
第十五條 監測分為定期監測(計畫監測)和不定期監測(臨時監測)。定期監測應提前十天通知被監測單位,不定期監測在監測前通知被監測單位。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可隨時對被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一)用能單位對主要耗能設備和生產工藝進行重大更新改造或用能結構發生較大改變時;
(二)用能單位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能源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能耗指標有重大變更時
(三)供能單位的供能質量發生變化,導致用能單位能耗上升時;
(四)國家和省對供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有新的規定時;
(五)節能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某些供用能單位監測時。
第十六條 被監測單位接到監測通知後,應向監測機構提供與監測有關的技術檔案和資料,並根據監測機械的具體要求做準備,提供必要的人員配合和工作條件。
第十七條 監測機構在監測工作結束後,應提出監測報告和相應的處理意見,報經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核准後,向被監測單位簽發,並抄送被監測單位的主管部門。監測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監測項目、測試數據、結果分析和處理意見。

第四章

監測結果處理
第十八條 對初次監測不合格的,由監測單位發出警告通知,限期整改,並通知被監測單位的主管部門督促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整改期滿後,由原監測單位進行複測。
第十九條 對複測仍不合格的,自監測單位發出警告通知之日起,按浪費能源價格的五至十倍徵收能耗超標加價費,並再次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條 對第二次複測仍不合格的,除繼續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收取能耗超標加價費外,由監測單位提出處罰意見,報經同級經委(計經委)批准,給予減供能源或停供能源直至查封設備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未經批准繼續生產、經銷和使用國家及省淘汰的高耗能落後產品,及將淘汰的產品移作它用的單位,由監測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罰意見,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核准後,予以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單位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能耗超標加價收費,由節能主管部門簽發收費通知書,委託監測單位代收,有關銀行托收,被處罰單位不得拒付。對逾期交納的,每天按加價收費的千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企業繳納加價費,在企業稅後留利中列支。
個人繳納的罰款,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超標加價收費款項的管理,按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款項支出由當地和行業節能主管部門統一掌握安排,用於節能技術措施、節能監測、宣傳培訓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凡經複測仍不合格的企業,不得參加當年節能先進企業的評比和節能企業的升(定)級。已升(定)級的企業,由節能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降級直至取消級別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無理拒絕監測和阻撓監測人員正常工作的,按監測不合格處理,並按監測單位年耗能總量計算,每噸標準煤收取一至五元能耗超標加價費。
第二十七條 被監測單位對監測處理有異議時,可在接到通知書後十日內向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複議書後一個月內做出裁決

第五章

監測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業和地、市、縣監測機構經省節能主管部門資格審定和省計量管理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發給《節約能源監測證書》後,行使監測職能。
第二十九條 從事節能監測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經省節能監測中心培訓並考試合格後,由省計經委審核、簽發《節約能源監測員》證書。監測人員持證執行監測任務。省級監測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級監測機構實行站長負責制,監測專業人員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
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及在高溫環境中從事現場監測的工作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勞動保護待遇。
第三十一條 監測機構的人員配置應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其比例不應低於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二條 各級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強對監測儀器、儀表、裝備的管理。監測用車是節約能源監測專用設備,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條 監測的有關技術規範、方法、標準和報告,其優秀者可參加科研成果和節能成果的評比。監測資料和檔案凡屬機密者,應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監測的有關方法和技術規程,經過試行、驗證條件成熟的,由省節能主管部門報省標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做為地方標準發布實施。
第三十五條 監測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嚴守紀律,秉公守法。對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測機構監測時,可收取測試儀器、設備折舊費和材料費、勞務費。
收費標準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下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地、市和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授權省計經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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