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八小時之外”行為規範

《河北省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八小時之外”行為規範》是河北省司法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八小時之外”行為規範
  • 發布單位:河北省司法廳
  • 發文字號:河北省司法廳令[2007]第3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1日
檔案全文
[2007]第3號
茲將《河北省監獄、勞教人民警察 “八小時之外”行為規範》發布施行。
河北省監獄、勞教人民警察
“八小時之外”行為規範
一、監獄、勞教人民警察要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不得參加“法輪功”等非法組織和團體;不得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活動;不得杜撰、散布、傳播有損於黨和政府形象與聲譽的言論、小道訊息等;不得有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的行為和活動。
二、監獄、勞教人民警察不得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不得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不得從事、參與其他非法經營活動。
三、監獄、勞教人民警察未經批准,不得在非工作時間、非辦公地點會見罪犯、勞教學員親屬;未經批准,不得為罪犯、勞教學員捎帶、寄送信件、物品;嚴禁為罪犯、勞教學員捎帶、寄送違禁品。
四、 監獄、勞教人民警察不得將罪犯、勞教學員帶出監區(管區),為自己或他人乾私活、出勞務等。
五、監獄、勞教人民警察要遵守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將不應帶離辦公地點的檔案、資料等帶回家,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和無關人員談論涉及工作秘密的事情。
六、監獄、勞教人民警察不得利用婚喪嫁娶,調動工作、喬遷新居等名義,大擺宴席,收斂錢財。
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不得參加影響公務活動的宴請、聚會等,不得接受影響公務活動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等。
八、嚴禁著警服、駕乘公務車輛出入飯店、賓館、歌舞廳、夜總會、洗浴中心等娛樂場所和公共場所。
九、嚴禁將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警用車輛以及警察證件等借給或租賃他人使用。
十、嚴禁參與或者支持賭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響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形象的活動。
十一、嚴禁在辦公場所飲酒,嚴禁酒後駕車和聚眾酗酒滋事。
十二、非經批准,嚴禁在辦公場所組織打撲克、下象棋、跳舞等娛樂活動。
十三、監獄、勞教人民警察不得有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影響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形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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