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是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3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發改傳〔2013〕17號
- 發布日期:2013年3月26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檔案全文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13〕30號)精神,自2013年3月27日零時起降低我省成品油價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我省90號汽油(Ⅱ)最高零售價格由每噸9585元調整為9275元,每噸降低310元;0號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由每噸8765元調整為8465元,每噸降低300元;非標準品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相應調整,具體價格詳見附表。車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同標號汽油(Ⅱ)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8920元和811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即汽、柴油標準品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8520元和7710元。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降低。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在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四、液化氣實行最高出廠價格,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五、調整後的價格自2013年3月27日零時起執行。
六、根據省物價局、交通運輸廳《關於實行道路客運價格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冀價經費〔2012〕11號)的規定,自2013年3月27日起,我省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標準相應調整為0.03元/人公里。成品油價格調整對計程車行業的影響,各地要按油運價格聯動機制規定妥善處理,穩定計程車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
七、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要加強生產組織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確保成品油市場供應。並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八、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組織好價格監督檢查。石油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成品油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利用價格調整之際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
九、各設區市、擴權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於3月27日14時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報告省物價局商品價格管理處。
附屬檔案: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3月26日
附表:
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2013年3月27日起執行)
單位:元
品 名 | 品質比率 | 每噸價格 | 每升價格 |
一、汽油類 | |||
90#高標準清潔汽油(Ⅱ)(標準品) | 100 | 9275 | 6.92 |
93#高標準清潔汽油(Ⅱ) | 106 | 9832 | 7.47 |
97#高標準清潔汽油(Ⅱ) | 112 | 10388 | 7.89 |
二、柴油類 | |||
0#柴油(標準品) | 100 | 8465 | 7.31 |
正5#柴油 | 98 | 8296 | 7.17 |
正10#柴油 | 96 | 8126 | 7.02 |
負10#柴油 | 106 | 8973 | 7.75 |
負20#柴油 | 111 | 9396 | 8.12 |
負35#柴油 | 115 | 9735 | 8.41 |
負50#柴油 | 118 | 9989 | 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