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9日
- 主題分類:物價
檔案全文
河北省物價局
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綜合考慮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回落、成品油稅費改革以及市場供求變化等情況,國家決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實施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並適當降低成品油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08〕376號)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我省90號汽油(Ⅱ)最高零售價由每噸7495元調整為6335元,每噸下調1160元,0號柴油最高零售價由每噸6993元調整為5725元,每噸下調1268元,非標準品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相應調整,具體價格詳見附表。車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同標號汽油(Ⅱ)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二、供專項用戶和民營批發企業用汽、柴油實行最高供應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鐵道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每噸分別為5980元和537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即汽、柴油標準品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5580元和4970元。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汽、柴油批發實行最高批發價格。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在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差價不小於300元。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四、取消柴油清淨劑加價。省物價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環境保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柴油添加清淨劑加價的通知》(冀價管字〔2008〕46號)同時廢止。成品油銷售企業不得以添加清淨劑或其它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鼓勵成品油零售企業以小包裝形式單獨銷售清淨劑,由消費者自由選擇。
五、液化氣出廠價格暫不作調整。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品油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九、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及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要在12月19日12時前將調價方案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報告省局價格一處。
附表: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