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船舶徵集動員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民用船舶徵集動員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用船舶徵集動員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llection and mobilization of civil ships in Hebei Province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冀政[2001]46號
  • 生效日期:2001-08-22
【發布文號】冀政[2001]46號
【生效日期】2001-08-22
【失效日期】——
河北省民用船舶徵集動員管理暫行辦法 (冀政[2001]46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全省國防交通動員準備工作,加強海上民用船舶(以下簡稱民船)徵集動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防交通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所有擁有海上民船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民船徵集動員管理,是指為實現快速有效的民船徵集,對全省所有適合軍事用途的海上民用船舶、船上設備及其操作人員進行統一組織和調用的活動及相關措施。
第四條民船徵集動員管理的任務是:
(一)及時準確地掌握全省各類船舶、船上設備、操作人員的數量、質量和分布情況;
(二)建立健全民船動員管理機構;
(三)落實各項動員管理工作,為實施民船徵集打牢基礎。
第五條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靠民眾、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六條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全面領導全省民船徵集動員工作,各級交通戰備辦公室、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國防動員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級民船徵集動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關於海上運力動員工作的指示,制訂本級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規定,並組織施行。
(二)負責民船徵集動員管理的組織計畫,協調處理涉及民船徵集動員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級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的落實。
(三)負責民船的統計、編組和海上運力的儲備。
(四)搞好民船的組織整頓,組織各基層單位搞好船民的教育培訓和民船的動員演練。
(五)組織實施本級民船的徵集動員。
(六)承辦與民船徵集動員有關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條各級交通、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是各類運輸船和漁船的管理部門,在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轄區內造船廠的數量、分布、建造和改造能力、進出航道的有關數據;
(二)及時、準確掌握船舶更新改造、買賣、出租、轉讓、報廢等有關情況;
(三)負責船舶的登記、統計和船員的管理、教育,協助搞好船舶的編組和船員的訓練,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本級交通戰備辦公室匯報;
(四)制定本系統的船舶徵集動員方案,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主動做好情況通報工作;
(五)完成與民船徵集動員有關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公安邊防機關是船舶邊防治安的管理部門,在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準確地掌握船舶戶口變更、註銷和船民證變更、註銷等情況,並定期向當地交通戰備辦公室匯報;
(二)協助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船舶的登記、統計工作,主動做好情況通報工作;
第九條沿海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上級各部門有關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的準備方案和實施計畫,做好各項保障工作,保證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十條擁有民船的單位和個人,應切實履行國防交通動員準備的義務,自覺執行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有關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的指令。
第三章組織建設
第十一條全省所有民船都必須參加民船徵集動員管理登記,凡適合Ⅱ類以上海區航行的80噸以上漁船和400噸以上運輸船,統一編入民船徵集動員船隻。
第十二條民船徵集動員組織以市為單位編組海上運輸船大隊,以縣(市、區)為單位編組海上漁船大隊,大隊部設在同級交通戰備辦公室。運輸船和漁船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按所在鄉(鎮)、村、公司編組海上運輸中隊、小隊和班,各中隊隊部設在所屬行政區域的沿海各鄉(鎮)人民武裝部。
第十三條對編入徵集動員組織的民船,根據戰時上級賦予全省的民船徵集任務和平時遂行應急任務的需要,擇優組建海上民船戰備大隊,並作為平時航渡演練的主要力量,具體工作由有關各縣交通戰備辦公室按照上級的規定要求負責落實。
第十四條對在編民船上的適合船員,各級人民武裝部門要根據《民兵工作條例》要求,統一納入海上民兵組織建設規劃,落實海上民兵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對擁有民船的船主或船長應進行民船登記、編組。
第十六條對擁有民船的單位和個人,其所在的小隊或中隊應掌握船舶性能、船上設備、船上船員、船舶更新改造、買賣、出租、轉讓、報廢等情況並經登記後,有關部門才能給予辦理手續。船舶主管部門和各中隊、小隊應當認真做好登記工作,不得漏登、錯登。
第十七條在編民船進出港時,除按規定向相應船舶主管部門和公安邊防機關辦理進出港手續外,還應當向所在的小隊或中隊報告。
第十八條休漁期間,各有關縣(市、區)交通戰備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海上民兵教育進行以下三類人員的國防教育和軍事技能培訓:船主、船員,通訊指揮人員,各大隊、中隊、小隊幹部。教育培訓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各級交通戰備辦公室和交通、漁業、邊防等船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情況通報制度。
(一)正常情況下,各船舶主管部門以及沿海各鄉(鎮)中隊每年向當地縣(市、區)交通戰備辦公室通報一次民船活動、民船運力等情況。
(二)遇有特殊情況和緊急事宜,各有關單位應及時互通情況,除按各自管理系統上報外,還應向縣交通戰備辦公室報告。
(三)各有關縣(市、區)交通戰備辦公室應當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民船徵集動員管理情況通報會。
(四)船舶主管部門、各海上運輸船和漁船中隊、小隊應落實專人負責情況通報工作。
第二十條民船的組織整頓每年進行一次,結合民兵整組,在休漁期進行,主要工作是:
(一)做好登記統計。根據船舶的更新、買賣、出租、轉讓、報廢和船員變更等情況,沿海各縣(市、區)交通戰備辦公室和鄉(鎮)武裝部會同各船舶主管部門,認真做好登記和註銷工作,及時進行組織調整。
(二)組織政治審查。船員的政治審查,由沿海各鄉(鎮)人武部和公安邊防部門負責實施,通常每年進行一次;對新編組船員要逐個進行政治審查,填寫《船員政治審查表》,對不合格的要做好清退工作,並將政治審查情況上報縣交通戰備辦公室。
(三)搞好乾部調配。要挑選政治思想好,有一定軍事素質、文化知識和航海知識的人員擔任中隊、小隊幹部,對因工作變動及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幹部的應當及時調整。中隊、小隊幹部的任免,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四)組織集結點驗。在休漁期間,以鄉(鎮)或中隊、小隊為單位,每年組織一次集結點驗,船員到點率應在80%以上,點驗時有關縣(市、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和交通戰備辦公室應當派員參加。主要內容是:任免幹部、宣布編組、表彰先進、公布規章制度等。
(五)搞好總結驗收。有關縣(市、區)國防動員委員會應對民船整組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糾正。整組結束後,做好總結上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有關縣(市、區)應當建立民船動員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以下幾種資料:船舶登記表、民船組織統計表、民船編制序列表、船員政治審查表、幹部花名冊、活動登記薄、民船徵集領導機構名單、民船動員方案等。
各有關鄉(鎮)武裝部應配合各中隊建立相應的資料,實行專櫃存放,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民船管理部門每年均應當組織適當規模的演練。
(一)海上運輸船大隊應結合運輸任務,組織適當規模的編隊航渡演練,每年不少於一次。
(二)漁船在休漁期間,以鄉(鎮)為單位,每年組織一次適度規模的集結演練。
(三)有關市、縣交通戰備辦公室每一至兩年組織一次中隊以上規模的民船徵集動員演練,每三至五年組織轄區所有在編民船進行一次綜合性演練。
第五章補償和獎懲
第二十三條對認真履行動員義務、積極參加航渡演練民船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河北省組織實施快速動員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有關縣(市、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各有關鄉(鎮)每年應對轄區內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組織一次檢查考評,根據考評結果,對在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五條民船徵集動員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逃避或抗拒民船動員徵用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防交通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省政府、省軍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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