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是河北省林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林業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9月30日
- 主題分類:林業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省林業局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林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省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局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局領導擔任副組長,局機關各處室、有關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人教處、政策法規處、監察室、信息中心等處室、單位協助辦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研究、協調和推進工作;其他處室、單位按照職責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處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各處室、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一)辦公室承辦省政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核;在省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公開政府信息;向省政府信息公開場所移交政府信息公開資料;在河北林業網等處公開政府信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並進行登記、分類和交辦;對相關檔案資料進行管理。
(二)人教處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三)政策法規處負責對有關處室、單位報送的政府信息涉及的有關政策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
(四)監察室對有關處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實施監督,跟蹤問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所進行的投訴、舉報;對核實的投訴、舉報,責成有關處室、單位限期辦理;對違反本規定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五)林業信息中心在“河北林業網”設立便捷欄目,公開已通過審查並需要在河北林業網或者電子螢幕公開的政府信息。做好相關政府信息的保管、維護和更新。
(六)有關處室、單位及時報送新形成的以及調整、更新的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承辦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安排的相關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領導批示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公開範圍
第七條 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 反映局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
的。
第八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省林業局公開其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有關處室、單位應當依申請公開。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四章 公開方式和程式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採取相對固定的、便於公眾知曉的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 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
(二) 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路等媒體;
(三) 河北林業網;
(四) 檔案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
(五) 新聞發布會;
(六) 公告欄、電子螢幕等設施;
(七) 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信息的公開形式由辦公室確定,重要事項報局有關領導審定。
第十二條 擬稿人擬制公文信息時,應當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其是否涉密進行審定,涉密的,應當在發文稿紙註明密級。有疑義的,應當提交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把關。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需要報批才能公開的公文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公文信息,應當與相關部門溝通、確認後再提出公開意見。
第十三條 各處室、單位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於信息形成之日起5日內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當於信息形成之日起15日內公開。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有關處室、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5日內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各處室、單位擬制的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處室、單位向辦公室提供相應電子文本及六套紙質資料。
第十五條 辦公室對政府信息審核後,選擇適當的形式進行公開;也可以由辦公室委託林業信息中心在河北林業網或者電子螢幕等媒介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提供方式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向其提供註冊登記、規費繳納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書面申請,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辦公室收到申請後應當登記,並根據下列情形予以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省林業局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八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能夠當場予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期答覆的,延長答覆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響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省林業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與自身相關的省林業局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改,省林業局應當及時更改;不予更改的,應當說明理由。省林業局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政府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相關處室、單位應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要求提供複製、列印等服務的,應當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採取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費用的標準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辦公室主任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 考核辦法
第二十五條 按照科學合理、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年終對各處室、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量,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答覆情況;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調查處理和督辦落實情況,實施責任追究情況;
(三)工作制度、責任落實情況;公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及時、準確;監督機制及責任追究是否落實;公開效果及民眾滿意度。
第二十七條 考核形式主要有:
(一)各處室、單位年終進行自查,形成書面材料報辦公室;
(二)辦公室通過聽取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對被考核處室、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三)辦公室根據考核內容,結合被考核處室、單位自查和專項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四)考核工作可結合全局的年終考核進行,並納入綜合測評分值。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處室、單位和工作人員,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辦法》、《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的;
(二)違反保密審查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式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及時編制、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絕、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處室、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處室、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2日制定的《河北省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