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為加強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規範市場中介組織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 立,第三章 從業行為,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解讀,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4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5年11月11日

管理辦法

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規範市場中介組織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中介組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為委託人提供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下列組織:
(一)會計等獨立審計組織;
(二)資產、土地、礦產資源、安全、房地產、環境影響、水影響、職業病危害等評估、評價組織;
(三)檢驗、檢測、認證等鑑定、鑑證組織;
(四)建設工程等監理組織;
(五)法律、家政、檔案等服務組織;
(六)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市場調查等諮詢組織;
(七)職業、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紹組織;
(八)工商登記、廣告、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拍賣、物流、因私出入境等代理組織;
(九)與保險、證券、期貨、擔保等有關的金融中介組織;
(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中介組織。
第四條 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信、公平的原則,恪守從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場中介服務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市場中介組織管理協調機制,制定、落實促進市場中介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最佳化市場中介服務業發展環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依法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支持和引導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提供服務,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並為會員提供信息、培訓、諮詢等服務。
鼓勵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加入行業協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成立市場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加入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從業行為,有權向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電子信箱和通信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設 立

第九條 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中介組織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我省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市場中介組織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資質、資格許可制度的,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國家未規定市場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許可制度的,市場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開展業務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依法應當取得其他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鼓勵市場中介組織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
鼓勵新設立的市場中介組織採用公司制,原有市場中介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改制為公司制。
第十二條 市場中介組織不得與國家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存在隸屬關係、掛靠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作人員不得在市場中介組織兼職。

第三章 從業行為

第十三條 市場中介組織依法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許可權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市場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
第十四條 市場中介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懸掛相關證照,並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市場中介組織利用本組織網站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在本組織網站的明顯位置公示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市場中介組織在發布提供公章刻制、開鎖修鎖等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備案管理的服務信息時,應當在服務信息的顯著位置標明特種行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號。
第十六條 市場中介組織提供中介服務,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與委託人訂立契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市場中介組織應當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或者契約的約定向委託人收取費用。
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市場中介組織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市場中介組織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並妥善保存原始憑證、賬簿、中介服務契約和業務記錄等資料。
原始憑證、賬簿、中介服務契約和業務記錄等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的信息或者資料;
(二)對服務進行虛假宣傳;
(三)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資料,偽造、變造交易檔案或者憑證,出具虛假報告、證明檔案或者其他檔案;
(四)以他人名義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允許他人以本組織、本人的名義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五)採取隱瞞、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委託人或者他人利益;
(六)以不合理條件對委託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七)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索取、收受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
(九)利用收取樣品、定金、保證金、預付款或者其他從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他人接受中介服務;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中介組織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披露制度,並將其信用情況作為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對相關信用信息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
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分類分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市場中介組織的註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將採集的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匯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檔案的,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合理的意見應當採納。
第二十四條 對有失信行為的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並視其情節,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或者依法對其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場中介組織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自納入信用檔案之日起三年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單位,不得委託其從事中介服務。
市場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有失信行為的,自納入信用檔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評先評優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受移送的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需要向移送部門反饋辦理結果的,應當在辦結後五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場所進行調查;
(二)向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憑證、賬簿、中介服務契約和業務記錄等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對監督檢查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條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為市場中介組織辦理行政許可,或者應當辦理行政許可而不予辦理;
(二)利用職許可權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市場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
(三)要求市場中介組織為其提供無償服務;
(四)未依法向社會公布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五)在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六)未依法對投訴、舉報事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公示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的,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從業記錄製度的;
(二)未如實記錄業務情況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原始憑證、賬簿、中介服務契約和業務記錄等資料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中介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市場中介組織從業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中介組織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市場中介組織從業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給委託人或者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對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方便理解《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做如下解讀:
1、《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省的市場中介組織日益發展壯大。這些市場中介組織在社會管理和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服務、溝通、證明、監督作用。當前我省市場中介組織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中介組織服務質量不高、從業行為不規範,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公眾對中介組織的信任;有的中介組織依附於行政機關,形成壟斷,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介市場的發展;還有一些中介組織不顧長遠利益和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甚至參與尋租腐敗。為了加強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規範市場中介組織行為,促進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今年省委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法治河北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制定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省政府將《河北省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辦法》列入了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計畫。
2、《辦法》規範的對象包括哪些中介組織?《辦法》中未列舉的市場中介組織是否受《辦法》調整?
答:從中介組織的類別來看,可以分為四種: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市場中介組織;二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等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三是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中介組織;四是人事編制部門登記的事業單位。本辦法所規範的市場中介組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為委託人提供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組織。為了便於公眾理解掌握,《辦法》在對市場中介組織的主要特點進行概括後,對當前各類常見的市場中介組織作了列舉,如會計等獨立審計組織,資產、土地、礦產資源、安全、房地產、環境影響、水影響、職業病危害等評估、評價組織,檢驗、檢測、認證等鑑定、鑑證組織,建設工程等監理組織,
法律、家政、檔案等服務組織,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市場調查等諮詢組織,職業、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紹組織,工商登記、廣告、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拍賣、物流、因私出入境等代理組織,與保險、證券、期貨、擔保等有關的金融中介組織。這些列舉的中介組織,必須符合市場中介組織的定義才受《辦法》調整,如其中的法律服務組織,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組織,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法律服務組織不受《辦法》調整。
應當看到,市場中介組織的種類繁多,而且隨著社會發展,新的市場中介組織類別可能還會出現,《辦法》無法將所有類別的市場中介組織一一列舉,對於《辦法》中沒有列舉的市場中介組織類別,只要符合市場中介組織的定義,就應當受《辦法》調整。
3、《辦法》關於市場中介組織的管理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當前的市場中介組織涉及多個行業,除登記註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外,其他方面的監督管理一般都是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歸口管理。這種管理模式可能會在實際工作中出現各自為政、重複管理、管理空白等情形,為此,《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中介組織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市場中介組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4、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市場中介組織設立實行登記制度。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中介組織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比如,如果國家對有些行業的市場中介組織實行前置許可制度,那么就應當依法先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之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我省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市場中介組織的,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國家對某些重要的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資質、資格許可制度,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測繪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註冊會計師、註冊建築師、房地產估價師等。因此,《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資質、資格許可制度的,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如果除資質、資格許可外,國家還要求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取得其他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針對目前有的組織盲目涉足中介服務行業,場地小、人員少、素質低,既影響了自身發展,又擾亂了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現狀,《辦法》規定,國家未規定市場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許可制度的,市場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開展業務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5、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包括:按照規定懸掛相關證照,公示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事項;發布提供公章刻制、開鎖修鎖等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備案管理的服務信息時,應當在服務信息的顯著位置標明特種行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號;依法與委託人訂立契約;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或契約約定收取費用;建立業務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並妥善保存原始憑證、賬簿、中介服務契約和業務記錄等資料。《辦法》還對列舉了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違法行為,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6、《辦法》在加強市場中介組織信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遵循誠信原則,是保證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為加強對市場中介組織的信用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披露制度,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對相關信用信息實行分類分級管理,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考慮到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分類分級標準比較複雜,我省下一步將要對信用管理專門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規定,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分類分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辦法》還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懲戒性措施。為了防止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濫用權力,保護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檔案的,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合理的意見應當採納。
7、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如何對市場中介組織進行監督?
答:為了加強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辦法》規定,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在監督檢查時,市場中介主管部門可以進入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場所進行調查,向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記錄、複製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憑證、賬簿、中介服務契約和業務記錄等資料,可以採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考慮到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涉及的部門較多,部門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十分重要,《辦法》規定,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受移送的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需要向移送部門反饋辦理結果的,應當在辦結後五個工作日內反饋。同時,《辦法》在規定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的同時,還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與市場中介組織存在隸屬關係、掛靠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在市場中介組織兼職,不得利用職許可權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市場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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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出台的《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規定,市場中介組織不得與國家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存在隸屬關係、掛靠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作人員不得在市場中介組織兼職。
辦法明確,市場中介組織依法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許可權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市場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中介組織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鼓勵新設立的市場中介組織採用公司制,原有市場中介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改制為公司制。
根據辦法,市場中介組織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並妥善保存原始憑證、賬簿、中介服務契約和業務記錄等資料。原始憑證、賬簿、中介服務契約和業務記錄等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規定,市場中介組織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自納入信用檔案之日起三年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單位,不得委託其從事中介服務。市場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有失信行為的,自納入信用檔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評先評優活動。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受移送的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需要向移送部門反饋辦理結果的,應當在辦結後五個工作日內反饋。
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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