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檔案,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9日,河北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印發《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 河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衛規〔2024〕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衛生健康委(局)、公安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公安局,省婦幼保健中心、委屬委管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確保出生醫學證明的嚴肅性、有效性、唯一性、準確性,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原《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冀衛規〔2018〕5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
河北省公安廳
2024年1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時健康及自然狀況、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凡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方便民眾、服務民眾的原則,按照轄區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發誰負責來實施。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機構是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髮和補發。
第五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制發,分三聯:第一聯為正頁,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公安機關作為戶口登記憑證永久保存;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章 證件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同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廢證收繳等事務性管理工作。受委託機構應當設專(兼)職人員,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和定期考核制度,並向上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簽發機構應當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及簽發的各項制度。出生醫學證明及其印章應當由專人分別保管,證章分離。管理、簽發人員相對固定,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簽發機構及印章應當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於已經註銷或者停止簽發職能的簽發機構,可以委託同級婦幼保健機構代為簽發。原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檔案以及相關病歷應當交指定機構永久保存。
第十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逐級申領發放。證件運達後,收證單位應當按清單核實證件數量、編號及完整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入庫,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發放機關反饋。如發現異常,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委託管理和簽發機構應當定期對庫存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核查,防止損毀和被盜。如發現有遺失,應當立即封鎖現場,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在信息系統中登記丟失的出生醫學證明編號,逐級上報有關信息。丟失的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在市級以上報刊聲明作廢。
第十二條 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廢證登記制度,對運輸、發放、簽發等過程中出現的廢證,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單上分別標識作廢,登記相關信息。廢證逐級上交,由省級證件管理部門審核登記並銷毀。
第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地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政府財政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管理統一使用河北省婦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統。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應當配備相關設備,確定專人管理,嚴格操作許可權的審核與管理,做到一人一號、實名登錄。
第十五條 委託管理和簽發機構,應當做好籤發資料的登記和歸檔工作。相關人員應當對當事人和監護人提供的個人信息資料嚴格保密,未經當事人和監護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檔案不得外借。公安、司法等機關查閱個人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的,應當出具書面協查函和調查人有效身份證件,僅限當場查閱、摘抄和複印。
第十七條 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2010年3月1日後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簽發的手寫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三)項目內容填寫不真實、字跡不清晰、被塗改的;
(四)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授權或者指定,為本醫療機構以外出生新生兒簽發的;
(五)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製的。
第三章 首次簽發
第十八條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對象包括在醫療機構內出生和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
第十九條 在河北省醫療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其父母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後30個工作日內,持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到出生機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超過30個工作日申領的,應當提供助產機構新生兒母親住院病案首頁、分娩記錄表首頁、新生兒記錄頁複印件。
超過一年申領的,應當提供助產機構新生兒母親住院病案首頁、分娩記錄表首頁、新生兒記錄頁複印件和定點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
第二十條 新生兒母親無法到場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託人應當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名的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託書(見附屬檔案2)、新生兒母親以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接生人員應當對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分娩信息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簽名。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由申領人填寫,核對無誤後簽名。新生兒姓名填寫後不予更改。
第二十二條 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分娩,可以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為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應當由本人進行確認,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確認的姓名等相關信息向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核實。無法核實其身份的,申領人應當提供定點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新生兒父母離婚且撫養權歸屬其中一方、另一方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可以由取得新生兒撫養權的一方申領。申領時應當提供離婚協定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內出生的無法核實新生兒母親身份信息的新生兒,其父親應當提供“親子關係聲明”(見附屬檔案3),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定點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向該醫療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信息欄處填寫“/”。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內出生的無法提供或者無法核實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簽發機構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父親信息欄處填寫“/”。
第二十七條 在家中或者就診途中急產分娩後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按照醫療機構內出生首次簽發為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其父母到擬落戶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見附屬檔案4);
(二)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名或者單親家庭一方簽名的“親子關係聲明”;
(三)新生兒父母雙方或者單親家庭一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四)定點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
出生醫學證明上新生兒信息,按照親子鑑定意見書中記載的新生兒信息填寫,其他填寫“/”。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憑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檔案,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不得另行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檔案,新生兒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第三十條 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中國籍新生兒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選取姓名應當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
第三十一條 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出生的、父母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外籍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姓名可以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領人如實提供,其他信息應當使用中文。
父母其中一方為中國公民且申請在中國籍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的,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姓名等相關信息應當使用中文。
第四章 換髮與補發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兒父母提出換髮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簽發機構根據新生兒父母提供的換髮申請表和所需材料(見附屬檔案5)予以換髮。換髮後原證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並做好編號和換髮原因登記。
(一)新生兒父母提供定點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要求變更父親信息;
(二)新生兒父母或者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未辦理落戶的新生兒,所需材料中包括正副頁完整的出生醫學證明;已辦理落戶的新生兒,應當到公安機關註銷原戶口,所需材料中包括註銷戶口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第三十三條 因遺失、被盜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要補發的,由新生兒父母或者新生兒監護人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6)。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後,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
(三)新生兒父母雙方或者新生兒監護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四)新生兒父母雙方或者新生兒監護人簽名加按手印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承諾聲明書(見附屬檔案7);
(五)未落戶的新生兒,應當提供新生兒父母雙方或者新生兒監護人簽名加按手印的落戶情況承諾書(見附屬檔案7)。
已辦理戶口登記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應當提供新生兒身份證號碼,聯同副頁和存根貼上在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上,與相關證明資料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當認真查驗辨別真偽,發現存在疑點時,暫不予辦理,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簽發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一步查驗鑑別。
第三十五條 簽發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收到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證件載體和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書(見附屬檔案8)並反饋至公安機關;發現偽假證件時,應當將證件複印件和真偽鑑定書逐級報送至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由公安機關拆切,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永久保留。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三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印章式樣、刻制內容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制式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簽發機構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經公安機關核准後刻制專用章。專用章印模及簽發機構名稱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並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 簽發、換髮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印章用紅色印泥,蓋於指定位置。
第四十條 簽發機構應當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印章應當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第四十一條 簽發機構撤併或者被取消簽發資質的,應當將原印章和相關資料在15個工作日內交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做好登記、備案、銷毀等管理工作。簽發機構變更名稱的,依據名稱變更的核准檔案重新申請刻制新印章,原印章按規定收回銷毀。簽發機構損毀、丟失印章的,應當向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批准後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督導、檢查;公安部門應當組織查處、打擊本轄區偽造、變造、盜竊、騙取、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以及使用買賣的或者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三條 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部門專家會商制度,定期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難案例進行會商研判,提出辦理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同簽發類檔案一併留存。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未取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管理和簽發機構相關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款,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專用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河北省行政區域內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兒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檔案,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8日印發的《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隨著出生醫學證明逐漸被社會其他領域廣泛套用,承載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功能,與人民民眾生活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出生醫學證明不僅關係到出生兒童的基本權利,也是推進人口管理和實現國家現代化治理的重要基礎。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及使用,河北省衛生健康委聯合河北省公安廳對2018年印發的《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2024年1月19日正式印發。
此次修訂,更加注重上位法依據,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各類通知檔案,確保修訂有出處、條款描述更加規範。
二、主要變化
《管理辦法》一是強調堅持依法依規、方便民眾、服務民眾的原則,進一步細化了公安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職責,首次提出建立多部門專家會商制度,用以解決出生醫學證明簽發過程中民眾遇到的特殊疑難問題。二是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空白證件管理、廢證管理、印章管理、真偽鑑定等工作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強化反饋和異常情況報告。三是對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換髮和補發的具體情形進行了細化,精簡原《管理辦法》中關於管理和簽發機構人員具體工作流程等方面內容,突出民眾知曉條款,方便民眾申辦。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7章共49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原則。第二章證件管理。明確了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和簽發機構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方面的職責和工作要求。第三章首次簽發。明確了首次簽發定義和簽發對象,進一步細化在不同情形下的簽發要求和所需材料。第四章換髮與補發。明確了各部門在換髮和補發情況下的具體職責,闡述申請換髮和補發的受理情形、所需材料。第五章印章使用。明確了出生醫學證明印章類型及標準,細化印章使用和管理有關要求。第六章監督與處罰。明確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的監督職責,提出了各設區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部門專家會商制度,以解決特殊、疑難問題,明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依據。第七章附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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