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省公安廳起草了《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河北省公安廳
  • 實施地區河北省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輔警概念和分類】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第四條【履職原則】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將輔警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額度管理】 輔警實行用人額度管理,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動態調整。
  輔警用人額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八條【管理原則】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九條【招聘原則】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條件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
  第十條【招聘計畫】 輔警招聘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範圍內提出,經同級財政等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組織實施】 招聘輔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單獨組織。
  上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招聘輔警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應聘基本條件】 應聘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18周歲,一般應當在30周歲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文職輔警一般應當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崗位所需的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
  第十三條【禁止聘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信息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的;
  (五)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曾因違規違紀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七)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八)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招聘程式】 招聘輔警應當經過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擇優聘用。
  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緊缺人才,經向社會公示,可以適當簡化招聘程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五條【公告和報名】 招聘輔警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崗位、名額、資格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事項。
  應聘人員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放寬條件和優先聘用情形】 退役軍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專業特長的人員應聘輔警,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年齡條件。
  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配偶、退役軍人、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七條【建立勞動關係】 對擬聘用輔警,應當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約定試用期。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文職輔警職責】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視頻監控、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勤務輔警職責】 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主要包括: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開展社區警務管理,接受、處理民眾求助,依法協調解決民間糾紛;
  (三)開展巡邏值守、安全巡查、安全檢查,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突發事件處置,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四)盤查、堵控、監控、抓捕、押解、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看護被留置人員;
  (五)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六)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七)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實施交通管制和路檢路查;
  (八)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九)開展治安、消防監督檢查和租賃房屋、出境入境等管理服務;
  (十)開展公安監管場所、執法辦案場所、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十一)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二)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崗位禁止】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四)審核案件;
  (五)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六)保管槍械、武器、彈藥;
  (七)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四章 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享有權利】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休息休假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獲得表彰獎勵,享受撫恤優待;
  (四)參加業務技能和理論知識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紀律要求】 輔警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
  (三)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
  (四)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五)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六)從事或者參與與工作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七)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薪酬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制定輔警薪酬政策。輔警薪酬標準應當根據其職業性質、崗位特點以及分類分級管理方式,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各地實際合理確定。各地輔警薪酬政策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地應當建立符合輔警職業特點的薪酬定期調整機制,使輔警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社會和商業保險待遇】 輔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政策。
  公安機關可以為在一線協助執法執勤或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撫恤優待】 輔警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有關待遇;因公犧牲的,其遺屬參照國家工作人員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休息休假】 輔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法定假期。
  輔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總體要求】 公安機關應當結合輔警工作特點,建立健全輔警層級管理、教育培訓、薪酬管理、考核獎懲等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層級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職業發展通道,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評定和晉升,並作為確定薪酬待遇標準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教育培訓】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晉升培訓和專業培訓,加強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黨員輔警組織生活制度。
  第三十條【日常考核】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思想政治、履職能力、工作實績、紀律作風、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晉升、獎懲和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並與薪酬待遇掛鈎。
  第三十一條【表彰獎勵】 輔警履行職責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監督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輔警的管理監督,發生違紀違法問題以及違反輔警管理規章制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處理。
  第三十三條【證件服裝標識】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
  輔警應當持證上崗,按照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三十四條【裝備配備】 根據工作需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機車、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五條【解除勞動關係情形】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一)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或者本人拒不服從安排的;
  (三)嚴重違反公安機關工作紀律或者輔警管理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處罰的;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接受監督】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七條【迴避規定】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迴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履職效力和賠償】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職責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輔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其進行追償。
  第三十九條【不法侵害責任】 輔警在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工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招聘管理責任】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招聘使用輔警的;
  (二)在招聘輔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履行輔警管理責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一條【非法制售證件標識服裝責任】 非法製造、販賣輔警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貨值五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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