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河北省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 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09月25日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 發文字號:冀環測函[2013]156號
  • 發布機構:河北 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25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 2013年09月25日
  • 【字型: 大 中 小】
為貫徹落實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推進油氣污染防治工作,減少油氣污染物排放,改善我省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民眾的安全和健康,根據環保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14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據和目標任務
(一)工作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汽車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07)等三項強制性排放標準的規定,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應控制油氣污染排放,確保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二)目標任務
按照國務院批覆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石家莊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以下簡稱重點區域),應於2013年年底完成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2008年奧運期間建成的油氣污染防治設施,加大現場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對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業主單位,要實施限期治理,確保達標排放。全省其他區域(以下簡稱其他區域)應於2015年1月1日前完成油氣污染治理工作,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提前完成油氣污染治理任務。
二、工作內容與步驟
(一)準備工作階段
1、各設區市環保部門成立油氣治理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分工,責任到人,並制定本轄區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2、各設區市環保部門組織對本轄區油氣污染排放情況進行徹底調查,摸清有關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的數量、規模、位置、污染治理情況等基礎信息,建立本轄區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統計台賬(具體格式詳見附屬檔案2),並將台賬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3、各設區市環保部門要廣泛開展油氣污染治理宣傳發動活動,讓相關企業及廣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氣污染治理的意義。
(二)治理改造階段
1、自2013年起,全省新建、改建、擴建的儲油庫、加油站以及新增油罐車,必須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裝置或設施,並向當地環境保局及相關部門備案。
2、自2013年起,全面啟動現有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的油氣污染治理改造工作。由各設區市環保部門組織本轄區環保部門向轄區內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業主單位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要求各業主單位在收到通知書之後的一個月內,按照一站(庫/車)一案的原則逐站(庫/車)上報治理改造技術方案和設計施工圖並組織實施,各級環保部門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
(三)驗收階段
1、完成油氣污染治理的業主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的環保部門提出環保達標驗收申請,環保部門要依據《儲油庫、加油站大氣污染治理項目驗收檢測技術規範》(HJ/T431-2008)和相關技術要求,及時組織環保達標排放驗收。
2、各設區市環保部門完成油氣污染治理工作後,將工作總結和本轄區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管理台賬(具體格式詳見附屬檔案3)報省環境保護廳。
三、工作進度安排
(一)準備工作階段
1、各設區市環保部門制定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並將工作方案和聯繫人2013年1月底前報省環保廳。
2、各設區市環保部門建立本轄區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統計台賬,2013年3月底將台賬(電子版)報省環保廳。
(二)治理改造階段
1、各設區市環保部門2013年4月底前向本轄區涉及油氣污染治理的業主單位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
2、各設區市環保部門2013年5月底前完成各業主單位油氣污染治理改造技術方案和設計施工圖備案工作。
3、各設區市環保部門指導、督促各業主單位完成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重點區域應於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地區應於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檢測驗收階段 2013年11月-12月
1、組織對完成油氣污染治理的業主單位進行環保達標排放驗收。
重點區域應於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其他區域應於2014年11月底前完成。
2、建立本轄區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管理台賬,編制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總結,一併上報省環境保護廳。
重點區域2013年12月20日前上報,其他區域2014年12月10日前上報。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改造涉及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審批後方可組織施工。
(二)重點區域應對年銷售汽油量大於5000噸的加油站安裝油氣排放線上監測系統;其他區域應對年銷售汽油量大於8000噸的加油站安裝油氣排放線上監測設備。
(三)為加強加油站油氣污染控制,減少油氣污染擾民現象,年銷售汽油5000 噸以上,距離民宅建築不足50米及地方環保部門有特殊要求的區域內的加油站,應預留油氣後處理裝置的接口。
(四)油罐車改裝單位應為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具有生產油罐車資質的廠家。
(五)對新建、改建、擴建儲油庫和加油站未按要求落實油氣污染治理的,各地環保部門不予通過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三同時”驗收。
(六)已建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應當按時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加油站、儲油庫,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法進行查處,並將相關情況抄送同級商務、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要成立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本轄區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做到責任到位,措施落實。
(二)加強日常監管。對已完成油氣污染治理的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各設區市環保部門要加大油氣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監管力度,採取定期檢查與現場抽查的方式,積極督促業主單位做好日常維護,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排放行為。對未按要求完成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的,各設區市環保部門要採取掛牌督辦、限期治理等措施,並將相關情況抄送同級商務、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各設區市環保部門應將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進展每季度報送省環境保護廳,並抄送相關部門。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設區市環保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財政獎勵或經濟補助政策,全面推動本轄區的儲油庫、加油站及油罐車油氣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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