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玻璃行業商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於2016年12月正式成立的擁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商會副會長4名,秘書長1名,會員58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沛縣玻璃行業商會
- 外文名:PEIXIAN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
- 會長:付興帥
- 類型:商會
- 成立時間:2016年12月
- 批准部門:民政部
行業概況,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行業概況
沛縣玻璃製品行業主要為玻璃器皿,玻璃瓶,玻璃杯,玻璃工藝品等生產,加工,銷售的企業組成,產品涉及食品包裝玻璃瓶(醬菜瓶,蜂蜜瓶,罐頭瓶等),飲料酒水包裝瓶,化妝品玻璃破(香水瓶,膏霜瓶,乳液瓶等),日用玻璃瓶(玻璃碗,玻璃盤,油瓶,玻璃燭台等),玻璃水杯,工藝類玻璃瓶(玻璃花瓶)及配套瓶蓋,紙箱等包裝產品。產品主要市場為全國地區,及中東國家,歐美,東南亞等地區國家。
主要職責
1、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2、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
3、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根據政府提出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
5、組織培訓,創辦刊物,開展經濟技術諮詢服務;
6、組織展覽會、展銷會等;
7、參與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工作;
8、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9、開展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
10、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11、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2、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13、參與相關產品的市場建設;、
14、根據政府部門授權,負責行業出口協調,維護出口秩序,參與本行業產業損害調查,並組織有關工作;
15、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會 長:
付興帥(徐州維尤納特玻璃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曹中雷 劉廣途 王乃瑞 於發龍
秘書長:
郭新全
組織章程
沛縣玻璃製品行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沛縣玻璃製品行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面向玻璃製品經營企業,是與玻璃製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 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 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從事玻璃製品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 行業市場的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沛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沛縣玻璃製品行業商會總部設在沛縣五段鎮七段電商產業園。 |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 |
第六條 本商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以下業務: | |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玻璃製品的 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玻璃製品的發展政策、法規及國家、 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促進"行規行約"的建 立和完善; 三、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玻璃製品行業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 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廣泛開展玻璃製品市場交流;積極開展玻璃製品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玻璃製品 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五、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內外玻璃製品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 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建立沛縣玻璃製品銷售基地,研究推廣適合沛縣的玻璃製品新項目; 七、協助企事業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玻璃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 動,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八、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商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 |
第三章 會員 | |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承認並執行本商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商會,並在本商會註冊登記。 |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 |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由本商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 |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商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 及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 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商會其他重大事宜。 | |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 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 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數額和其他要交納的款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副會長及各城市分會長選舉產生, 常務副會長不越過二人。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 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的會議和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處是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辦公人員若干名。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 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提出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建議,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報會長批准後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五、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 |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 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 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 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 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 |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 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 |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 |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 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 |
第八章 附則 | |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