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工委副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領導小組組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2月9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原黨組副書記、廳長沙塔爾·沙吾提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7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原黨副書記、廳長沙塔爾·沙吾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央視披露
2021年4月2日,第四部新疆反恐紀錄片《暗流涌動——中國新疆反恐挑戰》在中央廣播電視總台旗下中國環球電視網CGTN播出。紀錄片首度披露,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原廳長沙塔爾·沙吾提等人的策劃下,新疆中國小曾使用包含血腥、暴力、恐怖、分裂思想等內容的維吾爾語教材長達13年!
自治區組成特偵組立案調查發現,自2002年起,時任自治區教育廳廳長的沙塔爾·沙吾提組織了一個犯罪集團,更改了教材比例和內容,妄圖通過改變歷史、歪曲歷史,給學生們灌輸分裂思想,增加民族仇恨,達到分裂祖國的目的。
犯罪事實
2021年4月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32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實錄。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浪濤介紹沙塔爾·沙吾提案基本案情。沙塔爾·沙吾提,男,維吾爾族,1947年11月15日出生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託克遜縣,大學文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工委原副書記、自治區教育廳黨組原副書記、廳長、自治區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領導小組原組長。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沙塔爾·沙吾提犯罪事實如下:
1.分裂國家事實
自2002年起,沙塔爾·沙吾提在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工委副書記、自治區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廳長、自治區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領導小組組長期間,以分裂國家為目的,利用主持編寫、出版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工作之機,多次釆取單獨授意和召集會議等方式,組織阿力木江·買買提明(時任自治區教育廳副廳長,已判刑)、阿布都熱扎克·沙依木(時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長、副總編,已判刑)、塔依爾·那斯爾(時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長、副總編,已判刑),專門挑選具有民族分裂思想的牙里坤·肉孜(時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維吾爾文教材編輯部編輯,已判刑)、瓦依提江·吾斯曼(時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維吾爾文教材編輯部編輯,已判刑)等人進入教材編寫組,上述人員在編寫教材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沙塔爾·沙吾提為首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
2003年上半年,沙塔爾·沙吾提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以傳達教材編寫、出版工作要求為藉口,將阿布都熱扎克·沙依木、努爾巴哈提(時任自治區教育廳基教處副處長)叫到其辦公室,違背教材編寫宗旨和指導思想,以突出所謂的“地方特色、本民族特色、體現本民族歷史文化”為幌子,極力要求在教材中編入宣揚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思想的內容,以達到“去中國化”的分裂國家目的。阿布都熱扎克·沙依木在沙塔爾·沙吾提授意下刻意安排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擔任“問題教材”的編輯、責任編輯等重要工作。阿布都熱扎克·沙依木離任時,又向接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長的塔依爾·那斯爾提出要繼續執行沙塔爾·沙吾提的教材編寫要求,並仍由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擔任教材編輯和責任編輯等工作。塔依爾·那斯爾接受並執行。
2004年4月,沙塔爾·沙吾提為將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以分裂國家為內容的思想繼續編入“問題教材”,組織阿力木江·買買提明、塔依爾·那斯爾等人在其辦公室召開會議,對編寫教材再次提出編寫要求。之後,阿力木江·買買提明、塔依爾·那斯爾在沙塔爾·沙吾提授意下,多次通過會議等形式組織安排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在教材編寫過程中進一步落實沙塔爾·沙吾提“去中國化”分裂國家的指示。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從2003年至2009年,將大量宣揚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內容的文章編入教材。
經審查,該教材中具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內容的問題課文總計84篇,其中2003版41篇,2009版43篇(其中22篇選自2003版“問題教材”)在全區印發近2500餘萬冊,時間長達13年之久,232萬名維吾爾族在校學生及數萬名教育工作者使用該教材,造成極其嚴重的危害後果。現已查明,在上述教材的影響下,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外力、木太力甫·庫爾班等人(均已判刑)參與實施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活動;阿布力孜·熱西提(已判刑)參與實施“4·30” 烏魯木齊市火車南站暴力恐怖犯罪活動;阿提坎木·肉孜 (已判刑)參加中央民族大學原教師伊力哈木·吐赫提為首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並成為其骨幹;米爾卡米力·斯迪克等人(均已判刑)參與實施組織、領導恐怖組織、非法製造爆炸物犯罪。
2.受賄事實
1989年至2016年間,沙塔爾·沙吾提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拓展業務、採購項目、承包契約、取得辦學資質、招生計畫審批、工作調動、親屬升學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和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1505.2769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沙塔爾·沙吾提以分裂國家為目的,利用組織、編寫教材的職務便利,直接任用、安排與其同樣具有分裂國家思想的阿力木江·買買提明、塔依爾·那斯爾、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等人員在編寫“問題教材”中分工負責,形成以沙塔爾·沙吾提為首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其行為已構成分裂國家罪。其系該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系首要分子,應依法嚴懲。被告人沙塔爾·沙吾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1505.27692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沙塔爾·沙吾提以分裂國家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庭庭審中,依法保障其各項訴訟權利。宣判後,沙塔爾·沙吾提認罪悔罪,未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