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社會組織黨建的指導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相關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擬定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擬定全縣城鄉低保、臨時救助、城鄉特困供養對象資金分配方案,並加強管理和監督;負責全縣農村敬老院及五保之家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四)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制定城鄉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五)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六)負責本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七)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縣城市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負責城市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跨省、市及周邊縣(市、區)城市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接送工作;負責協調流浪到本縣的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一)貫徹執行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牽頭負責全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督促和指導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執行省、市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縣級福利機構的認定審批及養老機構備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對全縣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負責指導縣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貫徹執行慈善事業政策法規,組織擬訂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承辦福利彩票銷售工作,擬訂全縣福利彩票銷售規劃,組織指導和規範管理全縣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本級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貫徹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五)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扶持革命老區發展有關法規、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革命老區發展。承辦革命老區的調查研究、資料收集、宣傳教育及老區開發項目的考察論證、評估審核、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情況綜合、文印、會務組織、車輛管理、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新聞宣傳、公文處理、督查督辦、信訪、政務公開、局機關基本建設、後勤事務等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績效考核評議工作,負責各股室的協調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負責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民政系統人口與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及安全生產工作。
計畫財務股。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分配下達國家和省、市、縣民政局事業專款,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使用;承擔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級福彩公益金的分配使用方案,並參與監督彩票公益金使用;承擔全縣民政事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算和日常管理;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固定資產。
政工人事股。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和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紀檢、機關作風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協助機關總支搞好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表彰工作;負責統戰、婦女、計生、青年等工作。
社會救助股(加掛救急難辦公室牌子)。負責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供養城鄉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救急難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負責農村敬老院設立的審批,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優撫安置股(加掛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初審和申報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申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縣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申報;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軍隊(含武警)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救災股。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報告、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分配、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指導鄉鎮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指導鄉鎮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負責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救濟、鳳灘傷殘民工、起義投誠相關人員生活補助發放;承辦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基層政權與區劃地名股。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指導鄉(鎮)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鄉鎮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變動的申報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協調處理邊界爭議;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制定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承辦許可權內地名的命名、更名、註銷工作;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承辦縣地名委員會日常工作。
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股。負責社會福利機構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工作;負責孤兒審批與管理;指導全縣殯葬和婚姻管理工作,推進殯葬和婚姻習俗改革;與相關部門開展殯葬執法;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建設的規劃、申報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益性公墓建設;監督實施收養和婚姻登記法律、法規;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站的設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組織實施。
老齡工作辦公室(加掛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指導、協調全縣老齡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等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化養老服務工作;開展老齡宣傳表彰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全縣的老齡工作;承辦縣老齡委日常工作。
社會組織管理股。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擬訂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的政策、規章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此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以及被撤銷登記還以此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依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指導社會組織開展工作,引導、培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組織社會組織評估,指導協調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股(加掛法制股牌子)。其主要職責為: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並派員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辦公;牽頭協調需送其他科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科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接受縣政務中心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地理位置
地址:沅陵鎮建設西街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