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縣司法局

沅陵縣司法局

沅陵縣司法局是主管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中共沅陵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縣司法局內設辦公室、法治調研督察與普法依法治理股、社區矯正管理股(縣社區矯正管理局)、行政複議與應訴股、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規範性檔案管理與法律事務服務股、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縣人民陪審員和監督員選任管理辦公室)、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工作股、裝備財務保障股和政工室等11個股室。全縣按區域設定23 個司法所,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縣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和縣公證處為縣司法局直屬機構。縣司法局核定行政專項編制84名,縣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縣公證處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4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沅陵縣司法局
  • 辦公地址沅陵縣沅陵鎮龍泉路15號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隸屬:沅陵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二級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有關部門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負責組織開展依法治縣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配合上級機關面向社會徵集法規規章制定項目建議等。
(三)負責全縣規範性檔案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登記工作。受理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查申請,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負責對縣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人民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五)承辦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縣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承辦或指導有關單位辦理縣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項。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全縣法治社會建設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司法所建設。
(七)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管理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指導、支持和協助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
(九)負責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擬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監督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服裝和車輛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沅陵縣司法局職責,有11個內設股室。23個司法所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管理沅陵縣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和沅陵縣公證處2個事業單位。
(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2、 法治調研督察與普法依法治理股
開展全面依法治縣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重要檔案,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定法治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和落實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負責擬定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建議;接受鄉鎮和縣直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備案;負責擬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鄉鎮、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和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承擔本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社區矯正管理股(縣社區矯正管理局)
制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罪犯的監管、教育、適應性幫扶和考核獎懲;指導、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管理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協助全縣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4、行政複議與應訴股
負責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工作;承辦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負責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工作;擬定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制度並組織實施;辦理縣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承辦或指導有關單位辦理縣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項;負責全縣行政應訴、承辦相關的行政法律事務;承辦或指導有關單位辦理以縣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的有關行政複議事項。承辦本部門的行政複議與應訴、國家賠償案件、涉法涉訴及各類信訪案件的受理和處理工作。
5、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
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和縣直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和行政執法普遍性問題;負責縣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
6、規範性檔案管理與法律事務服務股
負責指導全縣規範性檔案管理有關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工作;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受理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查申請;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負責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並對違法和相互矛盾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處理建議;承擔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承辦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聽證與審核。
7、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縣人民陪審員和監督員選任管理辦公室)
負責制定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配合上級機關面向社會徵集法規規章制定項目建議等;指導人民團體、民眾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負責管理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
8、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縣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工作;協助配合省廳、市局編制司法鑑定、公證和仲裁員名冊並公告;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貫徹執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受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願者等辦理法律援助事務;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管理法律援助業務檔案;開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9、律師工作股
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及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相關工作。
10、裝備財務保障股
負責編制省、市、縣撥付的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及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與管理、行政後勤、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11、政工室
管理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辦理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幹部考察考核、職務任免工作;負責本局的機構、編制、職數管理以及幹部調配與錄用、勞資優撫、職稱評審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教育、崗位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管理本系統內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組織全縣司法行政培訓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局的黨群工作。

派出機構

全縣按區域設定23 個司法所,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核定行政專項編制58 名,其中所長 23 名。其主要職責為: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礎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礎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礎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二級機構

1、沅陵縣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主任一名。主要職責:開展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研究;協助開展政府發文前期調研論證工作;承擔政府法制資料庫建設和相關信息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負責政府法制網路建設和維護。
2、沅陵縣公證處
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4名。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全縣公證工作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證明其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實施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合法權益和利益;證明法律行為,證明契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股權轉讓、拍賣、招標等事項;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等事項;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智慧財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代當事人起草、修改契約的其他公證文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籍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項;執行國家公證法律法規,加強公正法制建設;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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