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協會成立時間
沂水縣書法家協會成立於1987年,牟敦會擔任第一屆書協主席,第二任書協主席是李新田,第三屆及現任第四屆書協主席是楊少濤。
在縣委、縣府的關懷和縣
文聯的直接領導下,在市書協的指導及社會各界的熱心支持下,書協領導班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文藝方針和“三貼近”要求,以“二為”方向和“
雙百”方針為指導,積極聯絡會員和書法愛好者,共謀發展大計,繁榮創作,竭誠服務於社會,走過了不平凡的26年。
協會成績
縣書協克服了經費、編制、活動場所、書法環境等方面的困難,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開展一系列培訓、臨摹、展覽、交流、書法進萬家、書畫筆會等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有力地推動了沂水縣書法事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山東省沂水縣書法家協會章程
(2012年12月28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山東省沂水縣書法家協會
第二條 性質:由全縣具有一定水平的書法家和書法愛好者自願組成,以開展書法展覽、創作研討會、書法講座等活動為主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雙百”方針和“二為”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組織全縣書法家和書法愛好者,為弘揚中華書法藝術,豐富民眾文化生活,提高全縣書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沂水縣
文化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沂水縣民政局,並接受以上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和組織各種形式的書法展覽、書法比賽和各種書法交流活動,提高全縣的書法藝術水平;
(二)舉辦各種形式的書法研討會和書法教學培訓活動,積極引導廣大幹部民眾練好字,寫好字,為普及和提高全社會的書法水平做出貢獻。
(三)積極開展縣內外書法交流活動,代表縣內書法界加強與外地的學術交流;
(四)負責向高一級的書法協會推薦作品和會員,以提高我縣書法界的知名度;
(五)積極將書法藝術作品推向市場;
(六)保證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不愛侵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具有較高的書法造詣;
(四)在本會主辦的展覽中入展兩次以上;
(五)對書法藝術活動開展較好,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可以吸收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書法作品兩幅,個人藝術簡介一份;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努力做好也好協會所分配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為協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和利益;
(四)積極參加年度會員作品匯報展;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發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每5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理事會任期5年,在團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須有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團會期間行使第一、第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人選由理事會提名,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寶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的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經費管理
(一)經費由秘書處統一管理;
(二)開支須經主席和分管負責人審查批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按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名單
(按姓名筆畫為序,共48人)
孔祥輝 尹傳明 牛樹超 王少東 王立雙
劉漢勤 劉克增 劉忠民 劉忠獻 劉統業
劉曉山 劉鴻禧 劉錫青 畢世明 江 波
牟敦會 張玉菊 張學亮 張朋翰 張彥旭
殷繼先 賈慶來 翟所欽
第四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沂水縣書法家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名譽主席
顧 問
顧 問:劉業茂 牟敦會 李新田 郝啟幀 趙永海
尹傳明 龐明新 賀 強 陳愛軍 劉長生 張國良
主席
主 席:楊少濤
副 主 席:王少東 王新亭 畢世明 殷繼先 桑紀德 牛樹超 賈慶來 劉克增 王立雙 劉漢勤
龐蕙青秘 書 長
常務副秘書長:張學亮 時相勤 王躍棟
副秘書長:劉忠獻 劉曉山 劉錫青 趙富東 徐在廣 王臣松 張彥旭 張玉菊
委員會主任
楷書委員會主任:王新亭
行書委員會主任:殷繼先
草書委員會主任:賈慶來
篆書委員會主任:劉曉山
篆刻委員會主任:劉錫青
刻字委員會主任:尹傳明
硬筆書法委員會主任:桑紀德
學術委員會主任:張學亮
創作委員會主任:時相勤
教育委員會主任:劉克增
鑑定評審委員會主任:趙永海
權益保障委員會主任:劉忠獻
發展委員會主任: 劉漢勤
對外交流委員會主任:王少東
青少年委員會主任: 畢世明
婦女委員會主任: 陳明芝
書法產業委員會主任:牛樹超
展覽部主任: 王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