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移民安置職責,待移民後期生產扶持工作任務完成後進行調整。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水利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河道、水庫的防洪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市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承擔水能資源的調查工作,負責河道、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制度;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全市水文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編制、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水庫、河道、大壩等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編制、審查全市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七)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水庫、河道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安全飲水後期管理工作。
(十)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處理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負責移民工作。擬訂全市移民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畫;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生產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
(十三)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文電、信息、宣傳、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辦公自動化建設;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水利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資金監管和水利價格、收費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組織水利建設資金使用效能評估工作;提出有關水利稅收、信貸、財務、價格和收費等方面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
(二)農村飲水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農村飲水安全的規劃設計、項目編報、施工管理和飲水工程的指導、監督、組織管理和制度制定等工作;負責指導全市農村飲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及節約用水知識宣傳工作;幫助指導制定農村供水價格;協助指導各鄉鎮用水協會的籌建和農村飲水工程維修經費的提取及使用等工作;
(三)水土保持科。承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四)工程建設與管理科。擬訂全市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負責組織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申報工作;承擔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開工審批工作;擬訂全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制度;組織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驗收;組織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指導農村小水電及小電網建設;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行業經營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
(五)農村水利科。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排水、節水灌溉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水井鑿井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六)水政科(行政事項服務科)。
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市中長期水供求計畫;負責全市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指導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髮沁陽市水資源公報。
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處理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辦對下列事項的許可審批:1.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查(沁河、乾河除外);2.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3.河道采砂審批(沁河除外);4.取水許可審批;5.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沁陽市境內);6.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沁陽市境內,沁河、乾河除外)。
(七)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教育培訓、勞動工資、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組織擬訂全市水利科技、教育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管理和指導水利行業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幹部8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政治
現任領導
局長:楊志明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並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市水利局和市環境保護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沁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沁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