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

池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

池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簡稱池州青企協。

協會是由池州市優秀青年企業經營管理者自願加入而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
  • 外文名:ChiZhouYoungEntrepreneurs’Association
  • 簡稱:池州青企協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機構簡介,基本任務,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池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簡稱池州青企協。
英文譯名:ChiZhouYoung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ZYEA
協會是由池州市優秀青年企業經營管理者自願加入而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池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黨政工作大局,服務青年企業家成長發展,引導青年企業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中建功立業。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池州市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池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會址設在安徽省池州市清風東路99號。

基本任務

(一)開展培訓、研討、交流、諮詢等活動,培養、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
(二)幫助青年企業家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的聯繫,為青年企業家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三)傳播經濟發展等信息,舉辦經貿考察協作活動促進青年企業家之間的經濟協作;
(四)組織青年企業家與全國各地的企業及有關團體、企業家尤其是青年企業家進行商務考察、合作交流;
(五)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六)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池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簡稱池州青企協。英文譯名:ChiZhouYoung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ZY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池州市優秀青年企業經營管理者自願加入而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池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黨政工作大局,服務青年企業家成長發展,引導青年企業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中建功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池州市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池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安徽省池州市清風東路9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開展培訓、研討、交流、諮詢等活動,培養、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
(二)幫助青年企業家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的聯繫,為青年企業家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三)傳播經濟發展等信息,舉辦經貿考察協作活動促進青年企業家之間的經濟協作;
(四)組織青年企業家與全國各地的企業及有關團體、企業家尤其是青年企業家進行商務考察、合作交流;
(五)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六)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池州市青年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士;
(二)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
(四)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五)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照章納稅,經營業績突出。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部分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可成為協會特邀會員。
第十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秘書處審核後報會長辦公會或會長、常務副會長批准;
(三)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二)在本協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關心本協會的建設;
(四)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年齡超過45周歲即自動退會,成為榮譽會員。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秘書處審核,會長辦公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縣(區)和有關行業的青年企業家協會組織,經同級團組織同意後,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選舉理事會;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團市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一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領導協會日常工作。
會長辦公會議由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與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或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一半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
(二)研究、討論、部署協會重大工作事項;
(三)聽取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年度工作述職;
(四)增補特邀副會長、特邀常務理事、特邀理事,任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決定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八)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共青團池州市委推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會長領導協會全面工作,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負責,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特邀副會長、特邀常務理事、特邀理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作為本協會主要辦事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二)制訂並實施本協會的工作計畫;
(三)做好本協會先進典型宣傳工作;
(四)負責會員管理工作,為會員提供具體的服務;
(五)依照本協會章程規定發展會員;
(六)負責協會日常財務工作,定期將協會財務情況向理事會匯報。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協會常務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受會長委託,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承辦協會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數額根據會員在協會中的不同職務實行極差會費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團市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池州市委審查同意,並報池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團市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團市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團市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2012年4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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