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會區水務局

江門市新會區水務局

江門市新會區水務局是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水行政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的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新會區水務局
  • 地點:江門市新會區
  • 時間:2010年
  • 相關:中共新會區委辦公室
  • 類別: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掛靠單位,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水行政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全區水務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本區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本區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區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務論證工作。
(三)負責本區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水源監測、水環境調查評價;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和限制排污總量建議。
(五)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查處涉水違法行為,協調和仲裁水事糾紛,組織和協調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六)組織實施和指導水務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河口、灘涂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按許可權實施河道采砂、河道占用許可。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按許可權實施水土保持項目核准。
(八)負責中型及以上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的安全監督,組織、指導其他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的安全監督,實施水庫安全調度、水庫控制運行計畫核准。
(九)主管本區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區水務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指導各鎮(街、區)水務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開發調查的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對水利和小水電工程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協調機電排灌、農村水電工作,指導水務隊伍建設。
(十一)承擔水務系統的科技、教育和技術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
(十二)主管全區“防汛、防旱、防風”工作,承擔區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水務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宣傳、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統籌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組織編制水務規劃、年度計畫、部門預算;組織水務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單位對水利規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
(三)水資源管理股。
負責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承擔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飲水工作;負責全區用水統計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
(四)建設與管理股。
組織、指導江河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實施區管河道內永久性建築物建設許可和作業許可;實施河道采砂許可;承擔全區堤防工程的規劃及中型以上堤圍、水閘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小型堤防工程的行業管理。
(五)機電與農水股。
管理和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工作;負責中型水庫建設、運行管理;負責小型水庫、山塘的行業管理;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政策和發展規劃;審核重點農田水利建設項目;負責灌區發展規劃;負責農村小水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的建設核准(審批)和行業管理;負責全區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六)質量與安全監督股。
監督指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監督指導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的安全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政策法規股。
負責組織協調水務地方性規定、政策性檔案的起草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務行政許可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八)水政監察大隊。
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協助公安、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協助辦理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掛靠單位

區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掛靠區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庫、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全區水旱風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和水庫的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編制全區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區防汛防旱防風指揮的日常工作。
區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內設三防綜合股。

人員編制

區水務局機關核定編制40名(含區防汛旱防風指揮辦公室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科職)1名;三防辦主任(正科職,兼水務局副局長,不占副局長職數)1名、副主任(副科職)1名,水政監察大隊長(副科職)1名,正副股職領導職數17名(含水政監察大隊副隊長2名)。

其他事項

(一)原區城市管理局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職責暫仍由區城市綜合管理局承擔,待時機成熟時再劃給區水務局承擔。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與局之間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灑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區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新會分局對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新會海事處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區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新會分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四)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在圍墾前由區水務局按許可權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市國土資源局新會分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區水務局會同區海洋與漁業局、市國土資源局新會分局、區林業局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區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區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市國土資源局新會分局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區水務局、區林業局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區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區水務局管理,向海一側由區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五)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區水務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區水務局會同區交通運輸局處理;區交通運輸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區水務局的意見。區水務局興建水務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區交通運輸局的意見。
(六)區水政監察大隊由區水務局管理的事業單位調整為區水務局內設機構後,其編制、人員相應劃入區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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