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區儲備糧油的收儲,第三章 市區儲備糧油的輪換,第四章 市區儲備糧油動用,第五章 儲備費用,第六章 財務管理,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區儲備糧油的管理,保證市區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提高政府對糧油的調控能力,維護市區糧油市場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和《廣東省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實施細則》(粵糧調〔2010〕36 號),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區儲備糧油,是指市政府根據省政府下達我市的糧油儲備計畫而分解下達給市級(含市直、蓬江區、江海區,下同)和新會區的糧油儲備任務。
第三條市區儲備糧油主要用於調節市區糧油供求,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油供應。未經同級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區儲備糧油。
第四條從事和參與市區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備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和巨觀調控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新會區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助新會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的儲備糧油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新會區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根據市政府下達儲備糧油儲存規模提出本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和年度輪換計畫;對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市場糧油價格的調查和測算工作,並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市場糧油價格變動較大,且影響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畫實施時,要及時與同級財政部門﹙屬市級儲備糧油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新會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區財政部門)分別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儲備糧油規模和同級政府確定的儲備費用總額安排市、區儲備糧油費用,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對本級儲備糧油年度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本級儲備糧油年度所需的管理費用、利息支出、輪換費用和價差進行審核,及時足額將儲備費用撥付給承儲企業,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新會支行(以下簡稱區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市區儲備糧油所需的貸款,並對發放的市區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儲備糧油輪換銷售、採購價款是否合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區儲備糧油貸款或貸款利息、各項儲備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區儲備糧油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區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對破壞市區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區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區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JP4〗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於其他職能部門管轄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區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二條市區儲備糧油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十三條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儲備糧油儲備規模分別擬定本級儲備糧油的收儲計畫,並下達給承儲企業,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農發行備案。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儲備糧油收儲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四條市區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由國有獨資糧食企業承擔,歸口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接受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的檢查和監督。其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費用標準,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出、用得上”的原則對市區儲備糧油進行管理。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建立健全市區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市區儲備糧油的質量檢查檢測工作,使入庫的儲備糧油達到同級政府規定的儲備品種、儲備數量,符合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三)對市區儲備糧油出入庫數量及收支事項實行專賬記載,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按照儲備計畫和要求,做到儲存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
(四)加強市區儲備糧油儲存檢查、檢測登記和報告制度,及時發現、處理市區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每月終後7日內將庫存市區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管理情況以及執行儲備糧輪換銷售、採購、入庫成本的情況報告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
(五)建立健全市區儲備糧油的防火、防洪、防盜、防災害、防事故等安全防範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要全力組織搶救,儘量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並及時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有關技術規定,積極採用科學新技術,不斷提高科學保管糧油水平,確保市區儲備糧油質量良好。同時,要加強市區儲備糧油的日常管理,落實防範措施,使市區儲備糧庫達到無變質、無蟲害、無鼠雀、無事故的“四無糧倉”標準和儲備油庫達到無變質、無混雜、無滲漏、無事故的“四無油罐”標準。
(七)加強對市區儲備糧油倉庫及其倉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市區儲備糧油倉庫及其設備、設施的安全完好。
(八)按《江門市糧食應急預案》和《江門市新會區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做好糧油應急供應工作。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定庫、定崗、定員管理,未經批准,不得將市級儲備糧油業務與軍糧供應或其他經營周轉糧油業務混合經營。
定庫:市區金三角糧庫、金嶺糧庫、高沙糧庫為市級儲備糧油的專用儲存庫點。
定崗:按照“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的規定和要求,落實承儲企業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定員:承儲企業的人員配備按照精簡、高效、節約和管得住、用得上、確保全全的原則進行配備。
新會區儲備糧油的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新會區政府認可的具體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如實填報市區儲備糧油的儲存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不得在市區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區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市區儲備糧油的儲存地點;不得因輪換延誤或管理不善造成市區儲備糧陳化、變質;市區儲備糧油承儲單位經市發展改革、市財政、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可代儲中央、省級儲備糧油,但市區儲備糧油不得與中央、省級儲備糧油和經營周轉糧油混儲。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利用市區儲備糧油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區儲備糧油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市區儲備糧油質量的檢查、檢測、登記和報告制度,發現市區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章 市區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十九條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市區儲備糧油儲備規模,以及經同級政府批准的儲備糧油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定本級儲備糧油的輪換計畫。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抄送同級農發行備案。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區政府輪換批覆,將輪換指標下達給承儲企業,抄送同級農發行和財政部門備案。承儲企業根據市區儲備糧油的輪換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市區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二十條市區儲備糧油的輪換應根據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進行,遵循有利於保證其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油價格劇烈波動,節約成本費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儲備糧油的輪換方式分為常規輪換和動態輪換。
常規輪換:市級儲備糧,普通稻穀、玉米、小麥輪換期原則上為兩年,輪換比率原則上為每年1/2,儲存質量良好的儲備糧可向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申請延遲1年輪換;優質谷每年輪換1次。新會區儲備糧,普通稻穀實行3年全部輪換1次,原則上每年輪換1/3;優質谷每年輪換1次。每批次儲備糧輪換出入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動態輪換:市級儲備糧油,包括稻穀、大米、玉米、小麥、食用植物油,根據國內、國際糧食市場的行情變化情況以及國有糧食企業生產需要,可隨機輪換。其中,市級儲備大米每半年最少輪換1次,食用植物油每年最少輪換1次,其它儲備品種每兩年最少輪換一次。區級儲備實行保持規模、動態輪換輪換的方法,儲備大米每年輪換3次;食用植物油每年輪換1次。
第二十一條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要根據市級儲備糧油的庫存品種、數量和糧質變化情況,以及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有關規定和要求,於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的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批。在有利於節約儲備費用和降低儲備風險的情況下,經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審核批准,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可調整糧油儲備品種,但稻穀儲備數量不能低於總儲備任務的60%。
新會區儲備糧油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規模、儲存年限、庫存數量和糧質變化情況以及儲備糧油輪換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於每年年初向區政府提出當年輪換計畫,經區政府審核批覆後,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知區財政局、區農發行下達給承儲企業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市政府採購中心採取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的方式進行。市級儲備糧每批次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的底價,由承儲企業參考省華南糧食交易中心或華南糧網最近一次發布的相同品種和質量糧食的銷售或採購價格,提出本批次儲備糧的擬定輪換底價,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審定。
如遇緊急特殊情況,在有利節約儲備費用、降低市場風險情況下,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可採用定向購銷方式輪換。
為及時抓住市級儲備糧輪換的最佳時機,節約市級儲備糧輪換的成本、費用,對常規輪換的市級儲備糧經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未能成交的,自未能成交之日起至下一次省華南糧食交易中心再舉辦相同品種和質量糧食的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活動之日前(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可由承儲企業按不低於競價銷售底價或不高於招標採購底價的價格自行擇機進行輪換銷售或採購,並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若承儲企業在該時限內不能確定按上述價格完成輪換任務的,則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式確定新的底價,重新進行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
新會區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政府採購中心採取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的方式進行,也可通過新會區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市區儲備食用植物油、應急成品大米以及經同級政府批准的可採取動態輪換規模的市區儲備糧品種,可採取動態輪換。動態輪換的儲備糧油,按照庫存成本不變、實物對沖的原則輪換,輪入的儲備糧油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宜存標準,其輪出、輪入的數量和價格,由輪換企業自行決定,但其最低庫存在任何時點不低於儲備品種規模70%。動態輪換儲備糧油的庫存成本兩年變動一次,變動的庫存成本參照省華南糧食交易中心最近成交的相同品種購入價格。
新會區儲備糧油庫存成本變動將依據區政府儲備糧油輪換聯席會議定價並經區政府批覆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在市區儲備糧油輪換前,認真做好市場糧情、糧油價格的調查和測算工作,合理確定和把握好市區儲備糧油輪換的時機,在確保儲備糧油輪換安全的基礎上,按時完成市區儲備糧油的輪換計畫,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避免或儘量減少市區儲備糧油輪換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對採購市區儲備糧油的質量負責,嚴格把好質量關。市區儲備糧油入庫前,承儲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採購契約規定,對入庫糧油進行檢查、檢驗,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庫,確保市區儲備糧油入庫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四章 市區儲備糧油動用
第二十六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江門市糧食應急預案》、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江門市新會區糧食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市區儲備糧油應急動用預警機制,切實加強對糧油市場行情的監測、預報,適時提出動用市區儲備糧油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區儲備糧油:
(一)全市或市區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區儲備糧油;
(三)市政府和新會區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區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動用市區儲備糧油,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市區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經同級政府批准的儲備糧油動用方案直接下達給本級儲備糧油的承儲企業執行,並知會同級的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農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市政府或新會區政府對動用本級儲備糧油的決定。
第五章 儲備費用
第三十條市區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包括:儲備糧油貸款利息、儲備管理費用、輪換費用及輪換價差。採取常規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油年度儲備費用,按照“總額控制、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節約有獎”的辦法進行管理;新會區及採取動態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油的年度儲備費用,按照“總額包乾、超支自補、節餘自留”的辦法進行管理。經批准的代儲中央、省級儲備糧油等費用,採取“總額包乾、超支自補、節餘自留”的辦法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級儲備糧油儲備費的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承儲企業簽訂包乾使用契約,明確各方的責任。市財政部門將市級儲備糧油年度儲備費用,分季度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劃入承儲企業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基本存款帳戶,承儲企業根據儲備費的使用標準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列支。
新會區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由區財政部門根據新會區政府規定的年度儲備費用,分季度從新會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經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再核撥,轉劃承儲企業在區農發行開設的基本存款賬戶,承儲企業按有關規定包乾使用。
第三十二條用於市區儲備糧油採購的貸款及利息由承儲企業直接與同級的農發行按實結算,並報同級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市級儲備糧油的承儲企業建立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主要用於補充市級儲備糧油輪換逆價損失、儲備損耗及購買儲備糧油保險。其資金來源:
(一)在年度包乾費用總額結餘中按一定比例計提(年初在市政府確定的年度儲備費總額中按6%預提,年末結算);
(二)市級儲備糧油的承儲企業年度包乾費用節餘總額、倉庫、物業租賃或其他業務收入按一定比例計提。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市級儲備糧油儲備費用超支的,由承儲企業提出,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進行核實,其超出年度儲備費用部分,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內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准。上述費用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按實撥補。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
(二)國家、省和市政府出台的政策影響糧油價格造成損失的;
(三)政府決定實行應急供應,動用市級儲備糧油以平抑市場糧油價格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人為造成市區儲備糧油損失的,由承儲企業自行負責。
第三十六條市級儲備糧油的承儲企業年度包乾費用總額有節餘的,按下列比例進行分配:
(一)50%繳入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專戶;
(二)30%留給承儲企業作發展資金;
(三)20%作企業職工獎勵金。
第三十七條因市場糧食價格波動較大,造成市級儲備糧油年度包乾費用總額超支的,由承儲企業提出,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發改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批。首先在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中支付,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借支,次年由承儲企業在年度包乾使用的糧油儲備費用或糧油銷售利潤中償還。
第三十八條為減少貸款利息,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可借用於市區儲備糧油的採購,但使用額度不能超過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總數的80%。使用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採購的市區儲備糧油輪出後,全額歸還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財政部門不用支付當年因借用市級儲備糧市場調控準備金而減少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區儲備糧油財務與軍糧供應、經營周轉糧油財務實行分賬管理。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市區儲備糧油貸款實行貸款與庫存糧油增減值掛鈎、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新會區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分別在市農發行、區農發行開立信貸專戶,接受農發行的信貸監管。市區儲備糧油貸款及利息由承儲企業負責統借統還。
第四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如實記載儲備糧油的購、銷價格,儲備成本,庫存時間、數量,輪換損益和有關費用收支等情況,每月終後7日內由承儲企業綜合上述情況和財務報表分別報送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
第四十三條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按市級儲備糧油的實際入庫數量和價格計算,由市農發行會同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定。新會區儲備糧油入庫成本,依據區政府召集儲備糧油輪換詢價聯席會議定價並報區政府批覆同意後執行。市區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區儲備糧油入庫成本。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和有關糧油儲備政策、法規、標準的情況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及相關庫點檢查市區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市區儲備糧油執行輪換銷售、採購計畫及動用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區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報表及會計憑證;
(四)對存在問題和違規違法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及處理方案,責成承儲企業限期糾正、處理。
第四十五條有關部門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負責的監督檢查人員與承儲企業的有關責任人員或負責人在書面記錄上籤字,被檢查企業的有關責任人或負責人拒不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六條市區儲備糧財務收支及儲備費的使用情況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規定的職權實施監督、檢查。市、區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同級儲備糧油的財務收支及費用的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審計,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自覺加強對市區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庫存儲備糧油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區儲備糧油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及時報告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
第四十八條市、區農發行按照儲備糧油資金封閉運行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區儲備糧油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同級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九條承儲企業對上述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上述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區儲備糧油收儲及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發現市區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務收支有弄虛作假等方面的存在問題,不及時督促糾正和處理,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不按職責和有關要求對市區儲備糧油及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紀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第五十一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承儲企業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擅自改變市區儲備糧油年度輪換銷售、收購計畫及政府動用決定的;
(二)發現市區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市區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入庫的市區儲備糧油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等級或契約要求的;
(四)對市區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造成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五)虛報、瞞報市區儲備糧油數量,在市區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換市區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市區儲備糧油儲存地點的;
(七)擅自動用市區儲備糧油,或者造成市區儲備糧陳化、霉變的,或者造成市區儲備油陳化、酸敗的;
(八)將市區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造成市區儲備糧油損失的;
(九)擠占、截留、挪用市區儲備糧油貸款、貸款利息、各項儲備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區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
(十)拒絕、阻撓、干涉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以差油頂替好油、擅自改動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區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各項財政補貼費用的,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並責令其退回騙取的市區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各項財政補貼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破壞市區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區儲備糧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市和區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對承儲企業、市和區農發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門市市區儲備糧管理辦法》(江府〔2007〕2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