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管理辦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推動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設與運營養護高效融合,統籌考慮並提前解決高速公路運營養護期有關問題,不斷提升高速公路運營安全水平,降低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設運營成本,促進高速公路建設與運營養護管理高質量發展,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範,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發布《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發布《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江西省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設與運營養護高效融合,統籌考慮並提前解決高速公路運營養護期有關問題,不斷提升高速公路運營安全水平,降低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設運營成本,促進高速公路建設與運營養護管理高質量發展,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新建、改(擴)建及運營高速公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是指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指定負責項目具體建設管理的單位(項目辦)。本辦法所稱養護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養單位”),是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指定負責項目日常養護、養護工程等養護管理工作的單位(部門)。
高速公路新建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前,應明確管養單位。高速公路建設單位、管養單位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相關協調機制。
第四條 項目設計建設階段,建設單位應深化建養全壽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充分考慮管養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與需求。
第五條 項目運營養護階段,管養單位應充分保障年度養護投入,做好日常養護管理,推進常態化預防性養護全覆蓋。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省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管理工作,對實施過程進行監管與指導。
第七條 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在項目設計建設期間,組織設計檔案中“養護說明”(含圖紙)的編制,組織召開“建養融合”溝通協調會。高速公路管養單位負責對設計檔案中“養護說明”(含圖紙)結合相關技術規範及運營養護需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及時跟進“建養融合”有關工作開展。
第八條 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管養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負責對“建養融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並將“建養融合”工作執行情況納入考核體系。
第九條 在高速公路設計建設及運營養護各階段,各有關單位應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力量,邀請高速公路養護專家參與和指導。養護專家應立足養護運營視角,為省內高速公路項目設計、施工、竣(交)工驗收以及運營階段提供技術支持,參與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建設、運營養護相關環節,在項目設計建設階段充分考慮並提出解決運營養護階段有關問題的建議及措施方案,促進建養高效融合。
第十條 高速公路養護專家分為路基路面工程、橋樑隧道工程、機電交安工程三個專業,並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並能勝任圖紙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二)熟悉有關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範;
(三)當前從事高速公路養護相關工作滿一年以上,且累計從事高速公路養護相關工作滿三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條件)或累計從事高速公路養護相關工作滿五年並具有中級職稱。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職業道德,社會公信力高,具有較高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三章 高速公路設計階段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設計階段是有效降低全壽命周期成本的重要階段,應綜合分析高速公路建設與運營養護全壽命周期成本,在項目設計階段充分考慮運營養護作業的可行性與便捷性,降低養護難度和費用。
高速公路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增加“養護說明”章節,在項目設計總說明書、各專業說明書中對後期高速公路運營養護、清障救援、安全應急管理等方面相關考慮予以充分說明,相應設計要求及工程量應同步納入設計圖紙。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養護說明”(含圖紙),應充分考慮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規劃布局。針對高速公路運營期的運營成本降低及養護便利性提升,在養護所站、收費所站、服務區、應急基地、綜合執法、清障救援、道路信息採集傳輸的區域布設、設定規模等方面的考慮。
(二)設計建設。針對高速公路相關構造物、設施設備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可能發生的損害原因、類型、規模及後果,提出運營期維修保養建議;針對後期可能開展的養護維修工程對高速公路相關設施的影響,提出應對措施;針對交通運輸部有關專項提升工程,在橋隧安全防護、重點橋隧監測等方面的考慮;針對新建高速公路過程中的臨時設施,在後期養護需求中“永臨結合”方面的考慮。
(三)技術標準。針對便於後期養護、降低養護作業成本,採取的設計標準化、施工標準化、材料通用性等措施;針對特殊設計、特殊工藝、特殊材料等在後期養護中需關注的重點及措施;針對橋涵、隧道、高邊坡、建築物等養護檢查、維修等作業項目,在所需的設施和工作條件等方面的考慮;針對橋樑、隧道土建、隧道機電設施,在智慧型化巡檢方面的考慮。
(四)運營安全。針對高速公路相關構造物、設施的運營安全風險,對主要風險源、風險敏感點提出風險分析及預防性措施;針對高速公路所處地理條件、氣象特徵等,在氣象監測布點、團霧誘導、行車喚醒等方面的考慮。
(五)綠色生態。針對環境保護與景觀協調,在保護沿線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防止水土流失、降低污染等方面採取的相應措施。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報批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就設計檔案中的“養護說明”(含圖紙)徵求管養單位意見,並組織管養單位及有關高速公路養護專家對相關內容進行初步核查。管養單位應在七日內書面回覆意見,管養單位出具的意見及建議應科學合理,切合實際。項目建設單位應充分考慮管養單位及養護專家意見,並對設計檔案進行最佳化調整。
施工圖設計專家評審會,應邀請管養單位及高速公路養護專家參加。
第四章 高速公路施工階段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堅持科學施工、規範管理,以治理和降低質量通病、安全隱患為重點,構建項目建設標準化體系,積極推廣集約化生產、橋涵工業化建造、裝配式結構施工等,提升工程內在質量和外觀品質,為後期高速公路運行安全和養護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礎。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管理中,應強化關鍵施工工序及隱蔽工程的管理,推行隱蔽工程標準化影像資料管理。
第十六條 為便於“建養融合”及後期養護工作開展,管養單位可指定技術人員跟進了解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相關情況,項目建設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每年度應至少組織一次“建養融合”溝通協調會,邀請管養單位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高速公路養護專家),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五章 高速公路竣(交)工階段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項目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開展質量缺陷調查,並邀請管養單位參加,形成缺陷清單、制定維修計畫並按期完成修復,缺陷清單及修復情況應經參建單位簽字確認。
項目交工驗收並通車運營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項目相關基礎檔案、圖紙等檔案資料提交管養單位,組織管養單位開展養護技術交底並形成會議紀要,為其日常巡查及養護等提供參考依據。
項目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應儘快形成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清單,並會同管養單位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數據錄入工作。高速公路固定資產的相關檔案、存檔圖紙、新技術等檔案資料,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移交,移交的檔案資料應實現電子化。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缺陷責任期內,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完成交工驗收時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含未完工程)及試運營期出現的質量缺陷處治工作;管養單位應按規定開展道路巡排查,及時做好日常養護工作。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缺陷責任期滿前兩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接養等單位共同開展質量缺陷調查,並在缺陷責任期滿前完成缺陷處治。缺陷責任期屆滿時未完成處治的質量缺陷,可由建設單位委託管養單位處治,相關費用經建設、施工、監理及管養單位確認後,由施工單位委託建設單位支付給管養單位,管養單位應及時做好質量缺陷接收及處治工作。施工單位不參加質量缺陷調查的,應認可建設單位組織的缺陷調查結論。
第二十一條 按本辦法第二十條開展缺陷調查及完成修復的情況下,契約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後因施工質量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按契約約定的保修責任處理,其它缺陷由管養單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交工、竣工驗收會,應邀請管養單位參加。竣工驗收會應邀請高速公路養護專家作為驗收評審專家。
第六章 高速公路運營養護階段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運營養護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預防性養護,保持高速公路及其沿線設施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二十四條 竣工驗收後一年內,項目建設運營的上級管理單位應組織項目建設單位、管養單位對項目設計建設及運營養護各階段“建養融合”有關工作開展情況、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總結,並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總結報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召開高速公路全壽命周期“建養融合”交流會,總結推廣相關成熟經驗及技術。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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