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森林公安機關於1981年經省政府同意恢復組建。省森林公安局前身是省公安廳治安處森林治安科,1987年1月成立江西省林業公安處,1990年更名為江西省林業公安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林業公安局
- 恢復組建:1981年
- 1987年1月:成立江西省林業公安處
- 1990年:更名為江西省林業公安局
概況沿革,主要職能,
概況沿革
江西省的森林公安機關於1981年經省政府同意恢復組建。省森林公安局前身是省公安廳治安處森林治安科,1987年1月成立江西省林業公安處,1990年更名為江西省林業公安局,1998年根據《森林法》更名為江西省森林公安局。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森林公安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目前,全省現有森林公安機構406個,其中省局1個、設區市局11個、縣(市、區)局90個、派出所304個(其中124個兼管所在鄉鎮社會治安)。2002年機構改革時,省林業廳“三定”方案明確規定:省森林公安局為省林業廳負責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屬處級行政機構,實行公務員制度;省公安廳“三定”中明確規定:省森林公安局列入省公安廳序列,受主管部門和省公安廳雙重領導,省森林公安局為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查處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職能部門,業務工作以省公安廳領導為主。省森林公安局列為省公安廳第21處,同時又稱“江西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
主要職能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門,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主要執法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森林、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以及維護林區治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全省森林公安機關業務指導,下達指導性檔案、規劃、方案、規章、制度。
(3)負責全省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案件的指導、檢查、監督。
(4)負責辦理、督辦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處罰案件。
(5)承擔主管部門和上級森林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