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號
《江西省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易煉紅
2020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章 研究與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以下簡稱海昏侯國遺址)的保護、管理、規劃、建設、研究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昏侯國遺址,是指位於南昌市新建區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紫金城城址與鐵河古墓群為主體的區域及其周邊與海昏侯國遺址直接相鄰的歷史文化遺存和自然景觀。
第三條海昏侯國遺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海昏侯國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海昏侯國遺址相協調。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等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工作的重大問題;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負責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鄉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
(二)負責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三)對涉及海昏侯國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支持協調海昏侯國遺址考古工作;
(五)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
(六)負責組織實施南昌漢代海昏侯國考古遺址公園(以下簡稱遺址公園)建設和管理;
(七)其他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工作。
第七條 南昌市和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保障海昏侯國遺址內移民遷建、文物搶救、文物防護、安全設施建設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等方面的支出,並依法加強財政和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以及文物徵集。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海昏侯國遺址範圍四至邊界為:東至鐵河東岸,南至海昏侯國遺址以南的螞蟻河南岸,西起螞蟻河西岸,北起青山北側螞蟻河北岸。四至邊界因考古發現等原因依法調整時,以調整後的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為準。
第十條 海昏侯國遺址範圍內保護對象包括:
(一)紫金城城址構成要素:包括內(小)城、外(大)城城牆、城門、城河(壕),夯土基址、疑似碼頭、道路,地下尚未考古發掘的遺存、遺蹟;
(二)蘇家山墓群為主體的紫金城城址南部墓群;
(三)墎墩漢代海昏侯墓園;
(四)紫金城城址西部墓群;
(五)海昏侯國遺址地處鄱陽湖西部的崗地群、周圍農田及其水系;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一條 海昏侯國遺址按照依法公布的遺址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控制區,實行分層次保護。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控制區,設定標誌碑和界樁,並向社會公布,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在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無關的項目;
(二)改變海昏侯國遺址環境地形地貌和地層現狀的挖建溝渠池塘、毀林開荒、挖掘取土、打井、植樹、挖樹根、平整土丘等行為;
(三)已有農田的耕作擾土和其它深翻土地深度大於40厘米;
(四)違反規定傾倒、堆放垃圾,排放污水;
(五)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
(六)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範圍界限標誌或者文物保護設施;
(七)燃放煙花爆竹,野炊,焚燒祭祀品、樹葉、荒草、垃圾等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遺址保護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三)殯葬祭祀活動;
(四)其他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海昏侯國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應當依法申報。建築物、構築物的風格、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海昏侯國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海昏侯國遺址歷史風貌、自然環境,不得影響海昏侯國遺址文物安全,不得污染海昏侯國遺址環境。
第十五條 在海昏侯國遺址環境控制區內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等規劃要求,保護自然生態和環境風貌;進行基本建設工程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聽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文物保護責任書應當依法明確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簽訂。
第十七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日常監測、維護,發現海昏侯國遺址損毀或者有損毀危險的,應當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損毀海昏侯國遺址或者危及海昏侯國遺址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向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文化和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毀、危及海昏侯國遺址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報告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控制區內發現文物的,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或者遺址保護管理機構。
施工單位在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控制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發現文物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
接到報告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實際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保護現場。
第十九條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海昏侯國遺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海昏侯國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遺址公園開放區域管理,可以根據文物和歷史風貌保護,以及安全保障等需要,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進入遺址公園開放區的旅遊者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遺址公園文物和歷史風貌保護、旅遊秩序、安全防範、服務設施等有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海昏侯國遺址及其周邊環境衛生管理,設定必要的衛生設施,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度,保持海昏侯國遺址範圍內環境整潔。
遺址公園所在地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遺址公園的管理工作,維護良好的旅遊秩序。
第二十二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遺址公園交通秩序管理,禁止與管理運營以及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無關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遺址公園已開放區域;確需進入的,應當經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同意。
進入海昏侯國遺址的車輛,應當按照指示的線路行駛,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第二十三條 派駐海昏侯國遺址的公安派出機構負責依法保護轄區內文物、古蹟和遺址公園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遺址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依法需要行政許可的,相關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聽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主題演藝;
(五)企業經營、擺攤設點等活動;
(六)養殖、種植等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遺址公園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和劃定的範圍內合法經營,不得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亂寫亂畫亂貼;不得圍追兜售、運用音響設備叫賣、強買強賣,攔截、圍堵車輛強行攬客;不得欺詐和誤導旅遊者。
第二十六條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影響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違法行為的查處。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委託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二十七條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的環境保護、道路交通、旅遊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有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南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許可權編制、修改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編制、修改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應當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並公布。經批准的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制定並落實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南昌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並按程式報批。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應當以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為依據,符合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中展示規劃的原則和要求。
第二十九條 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規劃為文物古蹟用地,有關控制要求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確因保護、管理、利用等需要,且符合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的,可以依法建設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村民、居民逐步遷出安置。
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危害海昏侯國遺址安全、破壞海昏侯國遺址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處理,必要時依法予以拆除、拆遷。
海昏侯國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原有住宅不符合保護規劃的,應當結合改善村鎮環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進行整治。
第三十一條 按照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依法調整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性質,需要遷出村民、居民,拆除、拆遷、改造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維護村民、居民合法權益,依法予以補償、補助。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給予支持,鼓勵海昏侯國遺址活化利用。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設施和遺址公園及其周邊旅遊配套功能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水、電、氣、道路、停車場、通信網路、環境衛生、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研究與利用
第三十四條 對海昏侯國遺址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制定考古發掘計畫,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發掘。
第三十五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與從事考古發掘、高校、科研等單位合作,對海昏侯國遺址的核心價值、內涵以及歷史背景等方面持續開展考古研究。
第三十六條 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博物館應當做好海昏侯國遺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和展示,開展館藏文物的保管、修復、研究等工作,對海昏侯國遺址發掘出土的文物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請指定收藏。
第三十七條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海昏侯國遺址普遍價值的闡釋、展示與宣傳,有效詮釋海昏侯國遺址的普遍價值和歷史文化內涵。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做好海昏侯國遺址歷史文化價值的宣傳、教育,通過建立文物數位化展示系統、舉辦文物展覽、公眾講座、模擬考古和研學旅行等活動,向公眾展示和宣傳海昏侯國遺址及其出土文物的價值和內涵,普及歷史文化遺產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歷史文化認同感。
鼓勵利用海昏侯國遺址和出土文物開展與海昏侯國遺址有關的學術研究、成果出版、文藝作品創作展演以及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及其衍生產品。
合理利用海昏侯國遺址資源,在確保海昏侯國遺址安全的前提下,適度發展海昏侯國遺址特色文化和旅遊產業,促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第三十八條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昏侯國遺址出土文物相關的名稱、標識、文化品牌的建設和傳播工作,推動其商標、域名註冊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三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傳播海昏侯國遺址蘊含的文化精髓和時代價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文明風尚。
第四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人員到遺址公園參觀學習,開展歷史文化遺產科普教育活動。
鼓勵高等院校、中國小校與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合作,開展模擬考古、研學旅行等教育教學實踐活動,普及歷史文化遺產知識,增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第四十一條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利用海昏侯國遺址發展文化和旅遊產業,嚴格控制遺址公園開放區域的環境容量和遊客接待規模。
遺址公園運營等服務收入,應當優先用於海昏侯國遺址文物保護和遺址公園運營保障。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昏侯國遺址考古研究、文物修復工作的指導。南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昏侯國遺址考古、研究、宣傳、旅遊、創意等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造成損害尚不嚴重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無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涉及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和遺址公園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情況
1. 將第二條修改為:“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以下簡稱海昏侯國遺址)及其考古遺址公園的保護、管理、規劃、建設、研究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昏侯國遺址,是指位於南昌市新建區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紫金城城址與鐵河古墓群。”
2. 將第九條中的“海昏侯國遺址範圍”修改為“海昏侯國遺址規劃範圍”。
3.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依法公布的遺址”修改為“紫金城城址與鐵河古墓群”。
4.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毀林開荒、開挖溝渠、採石取土;
“(三)已有農田的耕作擾土和其它深翻土地深度大於四十厘米;
“(四)刻劃、塗污、損壞文物;
“(五)刻劃、塗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5.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海昏侯國遺址”修改為“海昏侯國遺址公園”。
6. 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造成損害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7. 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8. 刪除第十三條第三項中的“祭祀”。
9. 刪除第四十四條。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了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在保護、管理、規劃、建設、研究和利用等方面的規定。
《辦法》明確了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是指位於南昌市新建區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紫金城城址與鐵河古墓群為主體的區域,以及周邊與海昏侯國遺址直接相鄰的歷史文化遺存和自然景觀。遺址範圍邊界為:東至鐵河東岸,南至海昏侯國遺址以南的螞蟻河南岸,西起螞蟻河西岸,北起青山北側螞蟻河北岸。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範圍內保護對象包括:紫金城城址構成要素,包括內(小)城、外(大)城城牆、城門、城河(壕),夯土基址、疑似碼頭、道路,及地下尚未考古發掘的遺存、遺蹟;蘇家山墓群為主體的紫金城城址南部墓群;墎墩漢代海昏侯墓園;紫金城城址西部墓群;海昏侯國遺址地處鄱陽湖西部的崗地群、周圍農田及水系;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根據《辦法》,我省將按照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控制區,對遺址實行分層次保護。在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無關的項目;禁止改變海昏侯國遺址環境地形地貌和地層現狀的挖建溝渠池塘、毀林開荒、挖掘取土、打井、植樹、挖樹根、平整土丘等行為。在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應當依法申報,建築物的風格、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與海昏侯國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海昏侯國遺址歷史風貌、自然環境,不得影響海昏侯國遺址文物安全,不得污染海昏侯國遺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