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第二批)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第二批)的決定》在1998.02.10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第二批)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2月10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經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發布的237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廢止其中的13件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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