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證書 關於召開《東江源頭科學考察》項目評審會的通知 評審專家簡介 主要研究人員簡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環保局關於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尋烏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東江源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實施方案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03年08月01日 實施時間 2003年08月01日 頒布單位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為確保東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特就加強我省東江源頭區域(以下簡稱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全省生態雲大數據平台建設,匯聚融合全省生態文明相關數據,建立生態文明基礎資料庫,運用大數據進行分析、管理和套用,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治理水平。第二章 目標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制定生態環境保護...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有效防止和控制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5.12.01 實施時間 2005.12.01 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開展2005年環保贛江行活動情況的報告》。會議同意這個報告,並就加強我省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生態建設作出決議。會議...
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按照水資源規劃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水能資源的開發使用權。第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的設立、擴展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等布局,...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推動本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省的,須持有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在1996.11.03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6.11.03 實施時間 1996.11.03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
為了規範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展森林旅遊業,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修訂的條例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根據2014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南昌市軍山湖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實施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加強軍山湖的保護和利用,防治污染,維護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4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灕江流域生態環境,規範灕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灕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從事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旅遊觀光、教學科研、...
第十九條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在科學評估基礎上,將生態功能重要、生態環境脆弱以及明顯具有潛在重要生態價值的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對自然保護地實行分級管理、分區管控,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和各類自然公園為支撐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於1995年制定,2002年、2012年兩次修訂,由於制定時間比較早,條例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與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新要求、新任務還有差距,有必要進行修訂。條例發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