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決定

1988年12月29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2.29
  • 實施時間:1988.12.29
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頸煉跨促會第六滲格朵次會議,審議了江西省蘭煉人民政府關於建議修改《江碑匪謎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議案。根據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的規定,決定對1986年9月乃灶漿擊29日江西省第六屆人獄達樂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慨芝兆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作出修改,將“(四)零星分散的沙金礦”項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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