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選聘管理辦法

《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選聘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全省忠誠型、創新型、擔當型、服務型、過硬型政府(簡稱“五型”政府)建設的監督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選聘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Se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ors of the Five-Type Government in Jiangxi Province
  • 發文機關: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贛府廳字〔2019〕14號
  • 成文日期:2019-2-15
  • 文種:通知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政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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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選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選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2019年2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選聘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忠誠型、創新型、擔當型、服務型、過硬型政府(簡稱“五型”政府)建設的監督,根據工作需要,選聘一批“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為規範監督員工作,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監督員是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按照一定程式優選聘任,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諮詢等相關職責的公信人士。
第三條 監督員工作應當緊緊圍繞打造“五型”政府建設,堅持問題導向,聚集“怕、慢、假、庸、散”突出問題,著重發揮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無違紀違法和不良徵信記錄。
(二)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解能力,能夠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業務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五型”政府建設相關要求開展監督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問題分析和語言表達能力,善於發現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並能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建議。
(四)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夠與民眾保持良好的關係,隨時反饋民眾對政府信息的需求。
第五條 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聘任為監督員。
第六條 監督員的聘任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推薦提名單位擇優推薦,在徵得本人同意後,將推薦名單報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
(三)省政府向社會公布聘任人員名單,頒發聘書。
第七條 監督員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政府參事、企業代表、專家學者、媒體代表和其他社會各界人士中優選聘請,共聘任監督員50名。
(一)人大代表10名(含市、縣人大代表)。
(二)政協委員10名(含市、縣政協委員)。
(三)省政府參事5名。
(四)企業家代表10名。
(五)專家學者5名。
(六)媒體代表5名。
(七)社會各界人士5名。
第八條 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推薦單位予以解聘,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單位:
(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監督員的。
(三)本人申請辭任監督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履行監督員職責的。
(五)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監督員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常規檢查全覆蓋,明察暗訪隨機化”的工作思路,不定期到機關、企業、社區、農村等各行業領域,聽取、收集、了解社會各界對“五型”政府建設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向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反饋相關單位在“五型”政府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社會各界及基層民眾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每年向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匯報1次工作監督情況。
(四)積極參加或列席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各類活動和工作例會。
(五)履行監督員職責過程中,遇有利益衝突情形時主動申請迴避;不得以監督員身份謀取任何私利和特權。
(六)辦理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條 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監督員進行動態管理,為監督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一)實行年審續聘制,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決定續聘、解聘或增聘。解聘後出現的空缺,省“五型”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聘任程式進行增聘,保證監督工作力量。
(二)組織監督員參加有關會議或者活動,定期開展走訪調研、通報工作、交流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受理、移送、督辦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問題,並予以反饋。
(四)協調有關單位定期向監督員提供有關檔案資料,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五)加強與監督員所在單位及推薦單位的溝通聯繫,了解監督員工作情況,反饋監督員履職情況。
(六)建立監督員信息庫和相應的評價制度,對工作認真負責、成效顯著的監督員,通報表揚;對違反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和義務、徇私舞弊的監督員進行批評教育,並予以解聘。
第十一條  監督員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需費用,列入省財政經費保障範圍,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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