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江蘇省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簡稱“江蘇青企“)中共江蘇省委統戰部指導下,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於2015年5月組建的面向全省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江蘇青企聯是江蘇省工商聯直屬商會之一,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 簡稱:江蘇青企
簡介,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簡介

現任會長為沙鋼集團黨委書記、沙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沈彬,輪值會長為海瀾集團總裁周立宸、中天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董力源、亨通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崔巍、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兼CEO於敦德,下設建築工程產業、電子信息產業、醫療健康產業、裝備製造產業、現代服務產業、綠色環保產業、巾幗會等7個專委會。經過5年的發展,現有理事以上人員369名,其中常務副會長13名、副會長33名,監事長1名,常務理事120名,理事185名,監事12名。會內營收過千億的企業5家,上市企業20餘家,有15家企業位列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任期每四年為一屆,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各設區市青年企業家組織作為團體會員加入省青企聯,會員企業總計1500餘家。
江蘇青企聯自成立以來,牢牢把握"政治性、經濟性、自律性"的有機統一,有力促進了全省年輕一代企業家的成長共進,已經成為團結凝聚全省年輕一代企業家的重要平台和載體,影響力不斷擴大。
突出政治引領。著眼於培養一支傳承發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充滿競爭活力、始終與黨同心同德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後備隊伍,引導廣大會員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大力弘揚"厚德、崇文、實業、創新"的新時期蘇商精神。在中共江蘇省委統戰部的關心指導下,省青企聯積極為年輕一代企業家搭建成長進步的階梯,會長沈彬任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會員企業家中有4名擔任全國工商聯執委、6名省人大代表、5名省政協委員,12名省工商聯常委、15名省工商聯執委,分別有2名和8名被評為全國和江蘇省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積極搭建平台。注重上下聯動與橫向互動,努力搭建學習提高、交流合作、創業創新的良好平台。每年不定期舉辦各類活動,通過舉辦第二屆江蘇發展大會之"新生代企業家嘉年華活動"、蘇浙滬青年企業家論壇、江蘇優秀青年企業家評比表彰活動、新老企業家交流會、創業創新分享會、政策宣講行業交流會等一系列活動,為企業與政府、與高校及科研機構、與各類商(協)會組織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家與企業家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樑;與省內外、境外商會組織建立聯繫,簽署蘇浙滬粵渝青年企業家組織大聯盟協定,與新加坡通商中國簽訂友好合作協定,不斷擴大我省年輕一代企業家的朋友圈。
展現蘇商擔當。引導年輕一代企業家勇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光彩事業及公益慈善事業,助力脫貧攻堅,展現江蘇年輕一代民營企業家良好社會形象。"江蘇省民營企業決勝全面小康社會精準扶貧基金"設立後,沙鋼集團首批捐贈2000萬元,亨通集團捐贈1000萬元,海瀾集團捐贈250萬。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省青企聯企業家們通過各種渠道捐款捐物累計達2億元。
行穩致遠,進而有為。對江蘇省青企聯而言,"穩"只是基礎,"進"才是我們永恆的目標。我們將以最大的熱情,盡最大的努力,開拓創新、真抓實幹,為年輕一代企業家的成長成才作出新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江蘇省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簡稱江蘇青企聯),英文名稱為JIANGSU FEDERATION OF YOUNG ENTREPRENEURS, 縮寫:JSFYE。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省青年創業者、企業經營管理以及工商業人士中的青年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政治性、經濟性、自律性”有機統一,服務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為會員搭建學習提高、交流合作、成長成才、創業創新的良好平台,引導廣大會員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培養造就一支弘揚新時期蘇商精神、傳承發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充滿競爭活力、與黨同心同德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後備隊伍,為江蘇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做到愛國、敬業、創新、誠信、守法、貢獻,爭做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二、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投身光彩事業,熱心公益事業。重視和支持企業黨建工作,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三、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反映會員的情況及正當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解決創業創新和成長成才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引導和組織會員有序參與社會事務。
四、密切關注全省青年企業家群體的現狀、特點和成長規律,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挖掘、樹立、宣傳青年企業家群體中的先進事跡,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人才,著力建設一支與黨同心同德、勇於創業創新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後備隊伍。
五、搭建會員企業間的互通信息平台,促進企業間的合作和交流;開展與高校、科研機構,各類商會、協會以及其它社團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在省內外或出國、出境學習考察,參加有關經貿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開展符合本會設立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
(三)所屬企業在當地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
(四)從事非公有制經濟服務管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
(五)從事非公有制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理論研究方面的專家學者;
各省轄市青年企業家組織作為團體會員加入。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初審;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理事證書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議事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接受本會監督。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應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數量最少不得低於50個。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以上1/3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
(三)所屬企業在當地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
(四)從事非公有制經濟服務管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
(五)從事非公有制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理論研究方面的專家學者;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第一副會長、會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1/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3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5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第一副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單位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等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
(六)批准本會組織變動和人事安排;
(七)特殊情況可委託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八)提出秘書長人選,交會長會議討論並決定秘書長的聘用。
(九)會長辦公會議另行規定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協助會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和代表會長主持理事會;
(二)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其他有關職權;
(三)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會長會議推薦,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監督理事會、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處的工作;
(七)當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人員交涉;
(八)對本會造成損害的行為予以追償;
(九)決定其他應由監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會以及理事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理事會改選。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經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5月17日江蘇省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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